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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十、宜加強興辦單位與創作者或執行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

興辦單位與創作者或執行單位之間,在公共藝術設置的過程中是合作關係,應 給予尊重,建立雙向交流的管道,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突破限制,提供必要的協 助與資源,使創作者或執行單位在執行的過程中,不致產生無力感,影響其投入創 作的熱情,共創雙贏的局面。

第二節 建議

依據上述研究結果與結論,針對臺中市公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活動面臨的問題,

對興辦機關、創作者、決策主管單位提出民眾參與執行機制的建議,並對未來有興趣於 公共藝術相關研究者,提出後續研究的建議,以期有助於臺中市、甚至臺灣公共藝術走 向更具公共意涵的美麗新境界。

儘管國內公共藝術的發展已漸趨於成熟,但諸多現象顯示,民眾對於公共藝術的認 識、了解,以及其設置成效所應帶來在環境美感意識與公民美學素養方面的提升,還是 未見普及的影響力。究其原因,在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中的民眾參與計畫上,多數興辦機 關多以辦理過程較為簡單的「說明會」、「作品公開展覽」及「講座」等活動為主,但 上述之活動在興辦機關、創作者及參與民眾的互動程度較小,使參與民眾對於基地及公 共藝術之設置無法有深刻的認識,進而使公共藝術在設置完成後,無法有效地擴大民眾 的藝文視野,引發設置空間的質變。

公共藝術所強調的「公共性」,是希望民眾能藉由公共藝術的參與產生對在地的討 論;因進一步對公共設施的認識而走入公共空間,在此,公藝術可以成為一個地標、一 個承載共同生活記憶的物件、一個美化空間的藝術品,並能進一步潛移默化地提升公民 的美學素養,漸進式地提升民眾的公民意識,將美落實於生活中,提升整體生活品質。

因此,在公共藝術設置時,興辦機關、創作者及民眾之間的互動程度即成為一件公共藝 術是否能達成其「公共性」目的之關鍵,而本研究於臺中市未來公共藝設置民眾參與計 畫之建議,分從興辦機關、創作者、決策主管機關、第三部門及後續研究等五方面敘明 如下:

一、興辦機關

(一)事先做好前置作業、提供合理的設置時程

公共藝術設置之興辦機關因不熟悉、不專業,又受限於徵件時效,常不能給 予創作者充分的期程發揮所長,所以,興辦機關的態度,足以影響公共藝術創作 者的表現;興辦機關應事先對基地環境屬性做好基礎研究,提前辦理徵件,多留 合理的期程給創作者,以免壓縮設置期程,使創作者在時限的壓力下無法達成目 標。

(二)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成員的合理組成

興辦機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首先成立執行小組擬定設置計畫書,經送機 關所在的審議會審議通過,即依設置計畫書由執行小組推薦出的評審委員徵選創 作者執行,可見執行小組是公共藝術設置成敗的重要關鍵,所以,執行、徵選小 組應由有專業素養、正確理念的專家學者組成,而不是師徒、熟人的酬庸提拔之 思維,如此才能以公共藝術的精神與理念主導設置案及流程,有效的執行公共藝 術設置案。

(三)有宏觀視野、勇於突破困境

興辦機關或執行單位應理解公共藝術與民眾參與機制的意涵,多方蒐集有關

公共藝術資訊與成功案例,與創作者建立合作關係,執行過程中遭遇困難,有宏 觀視野,不墨守成規,與評審委員溝通,依基地屬性,鼓勵創作者創新求變,勇 於突破困境,有使命感完成因地制宜、具公共性與藝術性的公共藝術設置。

(四)從設置到維護管理整體規劃

公共藝術作設置完成,才真正進入民眾生活。興辦機關應有前瞻性思維,編 列預算主動積極維護管理作品,以免年久失修反成為視覺垃圾,甚至有安全之 虞,不僅浪費公帑,與民眾的距離更加拉遠;此外,應有民眾參與的後續作為,

加深民眾的環境認同感,才不失為公共藝術設置的真正目的。

二、公共藝術創作者

(一)主動瞭解法規、積極做好準備

公共藝術創作者,對民眾參與機制的認知與態度,影響其設置過程納入民眾 參與的形式與執行的成效。面對公共藝術設置案,應瞭解有關行政法規及操作流 程,積極做好準備,減少執行中可能遭遇的困難,設置過程中有事前基礎分析、

事中效益管控以及事後評估的自我檢核表,結合資源適時自省修正,才能如期如 質地達成機關賦與的任務。

(二)建立良善的溝通管道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所指的「民眾參與」,目的是透過機制保障民眾溝 通的管道及表達意見的權益。創作者執行公共藝術設置案時,除應與興辦機關建 立合作關係,並放下身段,聽取民眾意見,與民眾建立友善的互動交流關係,不 致因誤觸在地民眾禁忌(如地理風水、民俗習慣...),或不瞭解當地的溝通語言,

導致民眾抗爭影響執行;或因主事者一味依法行政,不知變通,得不到適時的協 助,讓創作者產生無力感,引發雙方對立關係,甚至囿於法而流於應付式的表象 參與,失去實質的意義。

(三)建制標準作業流程

公共藝術創作不同於藝術創作,是創作者運用藝術專業素養專為區域、民眾 設計創作的一種新藝術類型,不同於在美術館展示的紓發情感、展現自我的視覺 形藝術,從事前基地環境評估,了解當地的人文脈絡、周遭景物或設施、自然條 件以及在地居民等因素,從視覺統籌到最後視覺末端消費者(使用者、民眾)之 間,都是藝術專業的範疇,創作者應參考範例累積經驗,建制 SOP 標準作業流程,

以為未來操作公共藝術設置之藍本,減少摸索時間,使創作容易上手。

三、決策主管機關(分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

(一)中央主管機關

1. 因應時勢所趨、適時補充或修改法條

臺灣公共藝術政策的發展,自文建會訂頒「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共藝 術設置辦法」迄今已二十多年,從過去重視藝術品的藝術性之議題,發展到強 調社會性、公共性的民眾參與對話與擾動,亦即從藝術至上的藝術創作者設置 藝術品演變為設置公共藝術由具象的藝術品轉向公共性的民眾參與實踐場域,

再衍展到現代的設置公共藝術計畫,期間因應時勢所趨,幾經修正相關法規,

而今,民眾參與的名稱雖確定,但定義不明,有待立法規範其運作方式與目標,

文化部應因應時代民眾教育,適時補充或修改法條。

2.增修設置完成後的民眾參與檢核機制

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公共才真正開始,現行法規對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的民 眾參與沒有特別在意,致使設置完成後民眾參與的後續作為付之闕如,文化部應 增修設置完成後的民眾參與檢核機制,以期永續民眾參與。

(二)地方主管機關

1.審議會委員專業人士要過半

地方主管機關是指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其公共藝術審議會組成成員及主事 者,應由過半的專業人士組成,有核心觀點,憑其公共藝術專業素養,才能指 導各地方的公共藝術正常發展。

2. 都市區域評估的公共藝術政策

地方主管機關及審議會應有都市計劃的共同性思維,制訂都市區域評估的 公共藝術政策,以整體觀念規劃城市公共藝術設置案,導正內化申請案的管理,

並主動處理公共藝術的公共性,以期城市整體視覺美感,彰顯城市風格。

3. 增置具工程背景的專責單位管理後續維護

現行公共藝術設置,如公共工程般操作,在行政作業上,應有工程背景的 專責單位管理後續維護,以免設置完成後的藝術作品因管理維護不當,縮短使 用期限或有安全之虞,浪費公共資源。

4. 加強公共藝術教育推廣

為普及正確的公共藝術認知,各縣市政府或文化部委外代辦單位辦理公共 藝術設置課程,加強公共藝術教育推廣,累積公共藝術的專業知識,並藉由課

程互相交流、經驗傳承。

5. 定期追蹤設置完成後的民眾參與活動

定期追蹤民眾對於基地及公共藝術作品之使用頻率,觀察其在「公共性」

目的上之推動成效,以為將來改進之基礎。

四、第三部門的期待

臺灣公共藝術之所以被詬病,在於興辦單位「依法行政」,依照規定辦理而 不是自動自發,勉力為之的的公共藝術成為視覺污染,這種情況如果沒有改善,

臺灣的公共空間不僅沒有美化,反造成審美疲勞與視覺垃圾。可學習美國公共空 間減法的思維,整合資源,成立基金或第三部門,對基地條件不佳,經費過小或 過大,甚至無意辦理設置案者....,可透過基金管理單位做更有效的運用,不受空 間、經費、人事、時效等因素限制,靈活運用,以都市區域統整規劃公共藝術,

打造具城市風格的都市景觀。

五、後續研究的建議

臺灣公共藝術政策源於西方,其內涵與運作過程廣泛而繁雜,公共論述與集 體認同尚未形成,且受限於研究者個人人力與時間等現實因素,本研究僅針對臺 中市公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活動實施之現況作探討,無法全面性廣泛析論,未 來若要改善研究,使之更為周延完整,提出後續研究之建議如下: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是以臺中市自 2010 年迄 2013 年已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設置案

本研究範圍是以臺中市自 2010 年迄 2013 年已設置完成之公共藝術設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