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臺灣公共藝術發展現況
臺灣公共藝術觀念起源於 1986 年雄獅美術雜誌第 188 期專題報導,將百分比 藝術基金之公共藝術觀念與操作技術引進臺灣,經過多年討論,政府於 1992 年完 成立法通令全國執行。
時任文建會處長並參與起草法案的黃才郎指出「有感於國內藝術工作者人口 眾多,一直缺乏創作發表的機會。許多人爭逐於一個狹小的空間,但求發展因而 牽引諸多推擠踐踏事端,深深為人所詬病。若藉立法之力擠入此一條款,建立公 共藝術法源,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給藝術工作者。」整體而言,就是「提昇生活 環境品質,同時提供藝術工作者的工作與發表機會。」(黃才郎,1994)可見八○
年代政府「推動現代文化政策」,公共藝術的推出旨在提供藝術工作者的工作與 發表機會,並藉以美化環境,提升民眾生活空間品質及重建公民審美意識。
1992 年完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制定、2002 年修訂;1998 年完成「公共藝 術設置辦法」制定、2002 年、2003 年修訂;2008 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修正 是密集會議檢討、研商與座談交流的成果,也是各階段立法與執行經驗的集大 成,在溫和內省文字的背後,代表著社會關注此議題的重心與具體成果(周雅 菁‧陳琳,2008 年)。
「文藝條例」立法之前,1991 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出「文化事業獎助 條例草案」以獎助與補助方式促進臺灣的文化藝術發展,草案中並無公有建築設 置藝術品之規劃。當年陳癸淼等立委同時提出含有此概念的「文化藝術發展條例 草案」,同樣以獎助與補助臺灣文化發展為主要目的,經過折衝協調之後,兩草 案合一為全文 7 章 38 條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於 1992 年 6 月 16 日立法院 89 會期第 34 次會議通過,1992 年 7 月 1 日總統華總義〈一〉第 3172 號令公布,此 乃政府推動公共藝術之濫觴(周雅菁‧陳琳,2008 年)。
1992 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頒布後,第九條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 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造物造價百分之一。」規範興建公有建築物機關 依法設置公共藝術,公共藝術百分比法條遂成為國內公共藝術設置之依據,而公 共藝術設置辦法之頒布實施,更使國內公共藝術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但是,臺 灣推動公共藝術之初,多數民眾慣性認為是指存在公共空間中的偉人雕像或各類 雕塑品。然而,推行公共藝術政策至今已 20 餘年,其型態從早期以戶外雕塑作品 為主,漸次發展到現在愈來愈多元的型態,如計畫型形式,已擺脫當年「照顧藝 術家生活」、「美化建築物或環境」的單純意旨,亦不再只是建築物的裝飾品而 已(周雅菁,2011)。
現代公共藝術的議題從過去重視藝術品的藝術性,發展到民眾參與的公共性 對話與擾動,亦即臺灣公共藝術政策的發展,從藝術至上的設置藝術品改為設置 公共藝術,由藝術品化轉向公共性的民眾參與實踐場域,再衍生發展到時下的設 置公共藝術計畫,在計畫的前導下,新類型公共藝術的對話性創作於是獲得推 展。
新類型公共藝術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涉及藝術、空間、設計、地方文 化、社會正義、環境保護等領域,也就是除了作品具「藝術性」外,更需注重它 的「公共性」,而「民眾參與」則是重要的指標之一,其方式有很多種,如展覽、
說明會、問卷訪談、票選藝術家及作品、作品設置完成揭幕典禮、作品導覽、印 製作品簡介、周邊研討座談、競賽活動等,甚至實際參與藝術家的創作過程等 等。所謂「公共性」除了意味著藝術品置身的地點是一個與在地民眾生活有密切 關係的場域外,其藝術的表現手法亦需被大眾理解與接受。「公共性」包含許多 層次,從公共藝術的設置討論是否經過公共的程序,到藝術品的產生是否該讓社 區居民參與創作,都有公共性的議題存在(陳姿香,2011);而「藝術性」則被界 定為其製作歷程必須是由藝術家創作而得,且作品與觀者的審美經驗與美學感知 產生共鳴(張啟文,2010)。
源起於美國文化藝術政策的臺灣公共藝術機制,由起初的「照顧藝術家」、
「公共場域裡的藝術品」等觀點,發展至多元面向的公眾「參與」、「互動」創 意與訴求,型態上由靜態的雕塑、裝置等視覺藝術,擴大到更多樣性的數位科技 多媒體藝術;在藝術與人的關係,則從一種「共有」的觀賞性,到強調接觸的「互 動性」;在思維與概念上,更由「物件設置」擴張為總合著軟硬體的「整體規劃」。
在越來越廣域的論述與日益多樣的藝術型態之中,不同的計畫目標與價值,引導 著臺灣的公共藝術,不斷地激發出更為寬廣的思考模式(林志銘,2011)。
第三節 公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
臺灣的公共藝術發展過程,近年特別強調「民眾參與」,但倪再沁(2005)指 出,我們的公共藝術大多是由公部門和藝術家所賦予的,即使也有些互動式的作 品,仍然是創作者規範下的產物,老百姓少有主動積極的投入,所以也難見經由 公共論述與集體認同所創造出的公共藝術。
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規定,公有建 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應設置公共藝術。興辦機關應先成立「執行 小組」,依基地條件的適切性、經費規模及對作品的需求,決定採用何種徵選方 式(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委託創作、指定價購),並成立甄選小組負責評審作 品,俟完成設置計畫書等程序後,提送該基地所在地負責審議之公共藝術審議會 審議。
設置公共藝術過程中,除了相關藝術、建築、空間景觀設計、文史等專業學 者進行計畫的執行、甄選與審議之外,最應受重視的就是在地居民的意見與參 與。我國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 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等條文皆出現「民眾參與」等字,主要的精神即是透過民眾參 與的方式凝聚共識,實踐美化環境,重建公民審美意識與文化資源均衡分享的社 會運動。
公共藝術設置第一階段,擬具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
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撰擬設置計畫書,其內容須包含事先擬定之民 眾參與計畫。經送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執 行小組依審議通過之設置計畫書,執行公共藝術之甄選、民眾參與等作業,擬具 徵選結果報告書送審議機關核定,待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再將含有民眾參與紀 錄之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備查,完成公共藝術設置。
在法令上,「民眾參與」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中明定為設置案操作過程的執行內容之一,為興辦機關於設置公共藝術作品時之 應辦事項,而其執行可由機關自辦或交由藝術家辦理。然而綜合實際執行結果及 根據相關研究與公共藝術年鑑資料探究得知,公共藝術設置乃是由相對少數的專 家學者(公部門、視覺藝術專業、空間專業及其他專業)扮演著主導性角色,在公 共藝術活動的決策過程中,「代議式」的決策模式,往往取代了公眾族群的自決 權與藝術價值觀,於是所謂之「民眾參與」機制,仍多以未盡成熟的操作模式,
來達其政策性目的(林志銘,2004)。因而民眾參與在實務運作過程中,往往流於 形式,民眾的意見未必能真正受到重視,進而影響該決策(林宜燕,2008)。
我國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雖然明訂公共藝術之執行者須辦理民眾參與活 動,但未條列民眾參與之類型、執行方式等實際操作模式,故執行小組得以因地 制宜的設計適當的民眾參與活動,從歷年民眾參與的執行成果來看,不難發現執 行者對於民眾參與的理解與掌握程度,可以操作出很精采的民眾參與案例,如內 湖污水處理廠公共藝術案由專業藝術公司依據基地條件,發展設置理念並策劃整 體活動。該件設置案並同時辦理「2002 台北公共藝術節」,首次將節慶式民眾參 與(表演藝術及暫時性藝術)引入公共藝術計畫中,吸引了約有 15 萬人次參與(楊 宣勤、王玉齡總編,2004)。
另,如盧建銘組織的「台灣田野工廠」已展現成果,吳瑪悧參與的「玩布工 作坊」亦廣受好評,葉蕾蕾的北費城社區改造計畫也一再被引介,而洛杉磯以公 共藝術書寫碧蒂.梅森(Biddy Mason)的案例則成為新的指標……,這些早已展 現但卻適時受到關注的作為,隱然為台灣公共藝術的發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倪再 沁,2005)。
近年來,因公共藝術設置中「公共性」議題的強調,許多縣市機關在辦理公 共藝術設置時,靈活運用各種型態的民眾參與方式,規劃出各具特色的計畫,進 行公共藝術對於在地的擾動,企圖藉由公共藝術的介入,引發在地的質變,如第 三屆公共藝術獎入圍「最佳民眾參與獎」的國立臺灣博物館興辦之「臺博系統古 蹟修復工程暨第二典藏大樓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此案在規劃執行上以
「2010 好時光公共藝術節」為活動標題,包含永久性及臨時性藝術設置兩部分,
希由藝術節的辦理,多元的擾動設置基地與周邊環境,而在民眾參與計畫上,則 規劃了 120 場有關古蹟、博物館、公共藝術作品的導覽活動;18 場古蹟與藝術創 作工作坊;14 場藝術家座談;在博物館廣場為期兩天的創意市集;3 場大型的藝
術行動;為避免以往僵化、單向與固定的網頁瀏覽經驗,而以Facebook為主的網 頁頁面,增加訊息的傳播及民眾主動表達機會的高度互動參與性,從實體到虛
術行動;為避免以往僵化、單向與固定的網頁瀏覽經驗,而以Facebook為主的網 頁頁面,增加訊息的傳播及民眾主動表達機會的高度互動參與性,從實體到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