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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民眾參與」是我國現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明定的 設置案操作過程的執行內容之一,為興辦機關應辦事項,可由機關自辦或交由創作者

(藝術家)辦理。近年臺灣的公共藝術發展,也特別強調「民眾參與」。

然而根據相關研究資料得知,公共藝術設置所謂之「民眾參與」機制,在實務運作 過程中,往往受限於法令條文的僵化、興辦機關的保守、經費規模與運用不當、環境意 識的缺乏、創作觀念與水平的不足、在地民眾的內涵參差不齊、設置期程的急迫...等因 素,經常流於囿限規定之應付形式,民眾的意見未必能真正受到重視,使得公共藝術的 公共性不能落實。

因此本研究紀錄、整理、分析臺中市公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活動實施現況,針對 創作者對民眾參與之認知理解,及創作過程中與民眾參與的關係,以及對民眾參與機制 的建議,訪談臺中市公共藝術設置案―國家公共資訊圖書館公共藝術設置案、臺中市大 墩國中校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案,以及臺中市益民小學風雨操場新建工程公共 藝術設置案等大、中、小型三案的創作者,進行深度訪談以蒐集資料,探討創作者對公 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的認知理解、態度,以及與民眾間的關係,並將訪談所得資料運 用紮根理論分析法與予整理,從公共藝術設置的設置前、設置過程、設置完成等三個階 段的繁複過程中,檢視如何納入民眾參與,目的在了解公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的現況

及面臨的困境。

徵件方式:公開徵選 9(學校 6、機關 3)

邀請比件 17(學校 14、機關 3)

委託創作 2(學校)

辦理方式:自辦 16(學校 14、機關 2)

代辦 12(學校 8、機關 4)

辦理方式:自辦 3(學校 2、機關 1)

代辦 1(學校)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臺中市 2010~2013 公共藝術設置案件,統計如下:

(一)30 萬元以上設置案

1.設置單位:學校 43 件多於 機關 25 件

2.徵選方式:邀請比件 44 件最多,其次是公開徵選 17 件,第三是委託創作 17 件,指 定價購 0 件。

3.辦理方式:自辦 44 件(含策展 1)多於代辦 24 件

(1)自辦 44 件(含策展 1),其中學校 30 件多於 機關 14 件。

(2)代辦 24 件,其中學校與機關都是 12 件。

(二)30 萬元以下教育推廣案

1.設置單位:學校與機關都是 12 件 2.辦理方式:自辦 20 件多於代辦 4 件

(1) 自辦 20 件,其中機關 11 件多於學校 9 件 。 (2) 代辦 4 件,其中學校與機關都是 2 件

圖 5-1-1 臺中市 2010~2013 年公共藝術設置案徵選方式結構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圖 5-1-2 臺中市 2010~2013 年公共藝術設置案徵選方式比較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圖 5-1-3 臺中市 2010~2013 年公共藝術設置案辦理方式比較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參見表 5-1-1 顯示:臺中市實施公共藝術設置迄今,設置地點學校多於一般行政 機關,服務對象從學生漸趨向於一般民眾,由於基地與民眾的屬性不同,或多或少 影響到公共藝術的呈現形式,創作者的創作理念正由視覺造型美感至上,過渡到環 境氛圍塑造的思考。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的徵選方式,臺中市的公共藝術設置案,以邀請比 件方式最多,其次是公開徵選,委託創作居第三,無指定價購方式,參見表 5-1-1 及 圖 5-1-1、圖 5-1-2;從訪談中,創作者參與設置案大多以邀請比件方式為主,並認同 甄選方式不會直接影響民眾 參與計畫的形式與執行;創作者參與公共藝術設置,考

量的因素與創作過程因人而異,通常會優先考量是否適合自己專擅的創作型態,不同 的創作方式會影響民眾參與計畫形式的規劃與執行。

公共藝術設置案的辦理方式,從文獻資料顯示,學校機關自辦多於委託代辦單 位,參見表 5-1-1 及圖 5-1-3,由於辦理單位就是興辦機關,熟悉基地環境與服務對象,

能充分掌握經費配置,省去委託代辦費而挹入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且能從中瞭解公共 藝術設置的特殊性與民眾參與的必要性,對臺中市公共藝術發展確實是一種進步的現 象。

三、加入民眾參與的階段

公共藝術設置過程分設置前、設置過程、設置完成等三個階段,在哪一個階段 規劃民眾參與,沒有絕對的答案,設置前通常是聆聽民眾意見,設置過程的民眾參與 多元有趣,因為作品正進行中,依訴求規劃形式多元又較能引起民眾的共鳴。如國家 公共資訊圖書館公共藝術設置案、臺中市大墩國中校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案,以及臺中市益民小學風雨操場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等大、中、小型三案,都 依設置單位的屬性與特色,在設置過程中規劃民眾參與藝術創作的形式,在互動交流 中,不僅可給予創作者創作發想過程的參考,提供改進的空間,並能促進民眾認識公 共藝術設置的過程與操作方式,藉由參與產生認同感與成就感,創造成長過程的共同 記憶。

設置完成後,因為作品已完成,規劃民眾參與內容,參與者能清楚公共藝術設 置計畫全貌,並進入作品之中(空間性),與創作者和空間藝術品互動、對話,從表 2-4-4 得知,臺中市公共藝術設置案的創作者多半在設置完成後加入民眾參與計畫,

足見創作者在前半段專注於藝術形式的創作,偏向傳統保守的心態,害怕民眾參與創 作影響創作的純粹性與藝術性。

其實,依設置案屬性、服務對象、經費規模、設置時效等條件,事先評估,規劃 對應不同階段的民眾參與計畫,並隨實際執行狀況調整修正,透過量化確保品質,公 共藝術設置的民眾參與才能豐富多元,更具公共意涵。

四、民眾參與形式漸趨多元

許多興辦機關因不瞭解、不熟悉公共藝術設置民眾參與計畫之精神與意涵,在 活動規劃上,多以簡單的「說明會」、「作品公開展覽」及「剪綵典禮」等方式辦理,

如 2010 年「臺中縣烏日鄉僑仁國民小學體育館新建工程」案;此外,由於政府機關 不同於學校單位可以靈活運用既有藝術教育課程,以設計出較活潑且多元的民眾參 與計畫,且政府機關因其行政用途,逐漸使該空間與常民生活產生無形的距離,除

洽公外,民眾極少主動與空間產生互動,因此,許多機關在規劃辦理民眾參與計畫 時,多以規劃舉辦「說明會」、「講座」及「設置作品導覽」等類型之參與活動為主,

如 2011 年「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急重症暨外傷中心大樓及污水廠新建工程」案。

而上述之活動類型,皆較屬於單方面進行的宣導,民眾在其中為被動的訊息接收 者,對於公共藝術設置之參與感較低,較無法達到藝術擾動之效益,因此,在公共 藝術設置完成後,對於地方甚至是公共藝術作品,未能產生明顯之互動。

但,因近年來公共藝術的提倡,許多興辦機關逐漸重視公共藝術之「公共性」,

而為達到「公共性」之目的,除學校積極與藝術教育課程結合,如2011年「臺中市益 民小學風雨操場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案,以少數經費結合學校特色陶藝課程,辦 理講座、師生參與公共藝術研習、創作體驗活動及校園公共藝術設置等教育推廣計 畫。又如2011年「臺中市大墩國中校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臺中市南屯區文中 小1 (文中38)新設國中校舍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案,從基地施工之初,即 以公共藝術民眾參與計畫辦理,創造出民眾對一空間從無到有之多元想像,到公共 藝術設置時,在作品上的共同創作,進而培養基地附近居民對公共藝術的認識與地 方認同。

政府機關在面對公共藝術設置時,漸能多方運用基地周圍資源,規劃執行具廣 度的民眾參與計畫,如2012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公共藝 術設置」案,該案除在機關內部辦理講座外,更與南陽國小合作辦理「繪本教學課程」

及「參與式創作工作坊」,讓公共藝術設置所帶動的空間質變能由機關內部發散至機 關外部,擴大公共藝術設置之效益。

至今,臺中市公共藝術設置的可能性已愈來愈多元,且在民眾參與計畫的規劃 執行上,已獲愈來愈多機關學校的重視,使公共藝術在「公共性」上的能量日益增 加。

五、創作者與民眾參與之互動增加

公共藝術創作者能意識到民眾參與除了法規需求外,在公共藝術設置案有其必 要性,其創作態度與作為影響公共藝術設置案民眾參與之執行,因此,強調公共藝術 創作者除具有藝術、美學素養,還須具有公共藝術理念與精神,有悲天憫人的社會關 懷,因應期待任務對象的特別、屬性、條件,以主動積極的角色定位,與民眾溝通互 動以凝聚社區共識認同,建構因地制宜、兼具公共性與藝術性的新類型公共藝術。

然而,部分創作者擔心民眾的參與,影響創作的純粹性與藝術性,又礙於法規定,

因此,多辦理「公開展覽或說明會」、「藝術家辦工坊或課程」、「舉辦活動或比賽」、

「作品導覽」等,這種民眾參與都是被動式的接受,不是公共藝術民眾參與的真正意 涵,公共藝術傳達的議題與形式,是社會性重於創作者的自足性(簡巧紋,2008),

其民眾參與是吸納民眾觀點,兼容多元論述,與群眾介入、參與、對話與互動的過 程,有更多的公共意涵。

六、宜制定公共藝術設置案的專業操作標準作業流程

公共藝術創作,依機關的期許,事前基地環境評估,掌握基地空間感,並深入了 解當地的人文脈絡,周遭景物或設施的配合,自然條件以及在地居民的感受、介入等

公共藝術創作,依機關的期許,事前基地環境評估,掌握基地空間感,並深入了 解當地的人文脈絡,周遭景物或設施的配合,自然條件以及在地居民的感受、介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