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一、特殊需求兒童

林寶貴與李旭原(2003)將特殊需求兒童定義為「兒童具有身心障礙、或處於發展遲 緩的情境中,這些兒童需要特別的服務措施或治療以利身心發展;或是在教學上與環境 上提供適當的改變,以滿足其學習上的需求」。依新修正的特殊教育法(2014)第三條規 定:「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頇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 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

發展遲緩、其他障礙」

本研究所指的特殊需求兒童係指涵蓋 0 至 6 歲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 兒童,且目前有使用職能治療時段療育服務者。

二、職能治療時段療育課程

時段療育是早期療育服務模式之一,係指為特殊需求兒童安排於一天中的某一固定 時段提供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專業治療服務,其服務內容包含職能治療、語言治療、物理 治療、感覺統合治療、行為治療、遊戲治療及認知訓練等;療育地點含括地方政府核定 之地點皆可接受時段療育服務,例如:一般醫療院所(醫院或復健中心)、私人工作室、

辦理早期療育相關業務的機構(通報中心/個管中心、基金會、身障機構、家長團體療 育中心)(莊瓊惠,2006)。

9

本研究之「職能治療時段療育課程」係指於醫院或診所進行每週固定時段的療育服 務,並由職能治療師依照兒童不同需求安排一對一個別療育或一對多團體療育所進行的 職能治療課程。

三、家長參與

一般廣泛的家長參與定義係指家長為了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所參與的一切活動,

參與的範圍涵蓋家庭、學校與社區,例如:觀察兒童學習情形、在家中安排學習機會、

參與親職教育、親師溝通、擔任學校志工、參與學校決策與社區中相關人員進行合作…

等等。

本研究所指的家長參與係指家長為促進特殊需求兒童職能表現,藉由各種方式與相 關專業人員合作,參與家庭、時段療育課程以及社區的各類學習活動,包含閱讀有關書 籍、網路資訊或使用社區資源進一步瞭解兒童的學習狀況、與其他家長交換教養經驗、

參與職能治療時段療育課程、瞭解兒童參與時段療育課程學習狀況、親師溝通、在生活 中創造機會引導兒童練習技巧、遵從治療師給予的建議執行居家活動等。

10

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