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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九十三年公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定義為,在認知發 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 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 明之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本研究所指之發展遲緩兒童為 經醫生鑑定與診斷,在生理、認知、社會、情緒與溝通發展上,有全面或部分遲 緩,並領有殘障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且接受個案管理服務者。

二、外籍媽媽

外籍媽媽,係指透過婚姻管道與台灣男子結婚而移民進入台灣地區的 東南亞籍女子,包括越南、印尼、菲律賓、柬埔寨、緬甸、泰國等國女子。

本研究所稱外籍媽媽,係指來自柬埔寨之女性,並育有未滿六歲確定障礙 之兒童。

三、新住民女性

過去臺灣通常以「外籍新娘、外籍配偶」一詞指稱來自東南亞的跨國 婦女,因此種稱謂隱含著歧視的意味,故本研究摒棄「外籍新娘、外籍配 偶」稱呼,而改以「新住民女性」稱謂。但對於相關輔導措施之專有名稱,

仍維持其稱謂。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

依據九十三年公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定義為,早期 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 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

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

而本研究所指之早期療育服務資源,係指目前社會福利、衛生、教育 體系所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相關服務措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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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狀況:

根據內政部在民國 92 年之新住民生活狀況調查研究可得知:在臺新住 民平均年齡 27 歲,與國人配偶平均年齡差距為 12 歲;其教育程度以國中、

初職最多;與國人配偶認識方式以親友介紹為最多,其次為婚姻仲介;其 在臺資格則以取得「居留證」最多,分佈縣市以臺北縣居多;而近七成新 住民有生育子女,平均每人生育 1.5 個子女,子女健康情形良好,極少數 為發展遲緩、身心障礙者;此外,20%新移民參加過生活照顧輔導措施(內 政部戶政司,2003)。

三、新生嬰兒生母狀況:

若以內政部統計處(2006)資料顯示:94 年出生嬰兒數約為 20.6 萬 人,其中生母為東南亞籍者 16,337 人占 7.91%,而生母年齡以東南亞籍者 24.37 歲最低。

由以上資料顯示,在臺新住民以東南亞女性為主,其中又以越南為最 多;分佈縣市則以臺北縣最多;教育程度以國中、初職最多;結婚管道除 了婚姻仲介,亦可經親友介紹;生育年齡為 24 歲,為最年輕者,平均生 育子女數為 1.5 位;少數參加過生活照顧輔導措施。

貳、新住民女性面臨的困境

新住民女性雖來自不同的國家,他們到了臺灣之後所面臨的問題都會有 許多相似性,根據內政部 2003 年所做「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 施專案報告」指出,國人與新住民、大陸人士之婚姻關係,大多因婚姻感 情基礎薄弱、家庭經濟弱勢、社會支持網絡薄弱及家庭地位低落等因素,

致衍生以下各種問題(內政部戶政司,2003)包括:因文化差異、風俗習 慣不同、語言隔閡、社會制度及價值觀等差異,而易造成生活適應不良,

衍生家庭社會問題;生育及優生保健問題,影響人口素質;礙於法律規定,

停留期間工作不易,難以改善家計;教育程度低,教養子女困難,對於擔

任親職角色並無充分準備,衍生對其下一代之語言學習、學業發展、生活 習慣、人際關係及人格發展等教養問題;遭受家庭暴力,社會支持網絡薄 弱,因缺乏支持網絡、語言不通、不諳本國法律等顧慮無法求協助者,易 持續遭受家庭暴力,而其選擇離家求助者,則將面臨生活陷入困境等。

此外,國內許多學者也針對新住民女性來臺後可能會面臨的生活適應 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多數調查研究顯示,新住民女性在生活適應上會遭遇 有關個人方面(如:飲食習慣、天氣、居住環境、生活型態、語言溝通、

價值觀、失落感、孤獨感、焦慮、憂鬱、遭受歧視等);家庭方面(如:

照顧者角色的負擔、不良的夫妻關係、婆媳或妯娌相處問題、親友關係、

親子關係、子女教養問題、家庭暴力等)與社會方面(如:社會制度、社 會支持網絡薄弱、資源網絡的缺乏、優生保健與健保問題、國際形象、經 濟弱勢、證件問題、工作權與居留權的限制)等(李瑞金、張美智,2004;

林蓉敏,2004;邱方晞,2003;邱汝娜、林維言,2004;翁毓秀,2004;

高淑清,2005;莫藜藜、賴佩玲,2004;黃馨慧,2005;鐘重發,2003)。

綜合上述所言,跨國際婚姻關係大多容易因文化差異、風俗習慣不同、

夫妻年齡差異較大、語言隔閡、婚姻感情基礎薄弱、婚姻價值觀不同、家 庭經濟弱勢、社會支持網絡薄弱及社經地位低落等因素,衍生各種問題,

如生活適應不良、婚姻與家庭生活失調、教養子女困難、工作不易、社會 關係疏離以及遭受家庭暴力等等問題。換言之,新住民女性除了面臨許多 生活適應與語言問題外,還面臨婆媳關係、經濟衝突、教養子女、國籍歧 視、與教導子女能力不足的種種困境。故為了協助其早日適應在臺生活並 維持其家庭的功能與關係,政府及相關單位有必要制定相關輔導政策。

參、相關政策的因應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目前國內以超過 13 萬個家庭處於異國婚 姻關係中,其中所生的子女亦屬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因此,政府及相關單

位有責任協助其及早融入在臺生活並維持其家庭的功能與關係,避免因適 應不良而衍生各種家庭及社會問題。故目前政府及相關單位,在重視新住 民女性的權益與需求之前提下,擬定相關配套計劃積極推動協助新住民女 性家庭。以下僅簡要説明相關的服務措施與方案。

內政部於 2003 年「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中以生活適 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人身安全保護及 健全法令制度等六大重點面向,擬訂三十九項具體措施(內政部戶政司,

2003);此外,為使「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更為周延完善,

內政部將原訂之 6 大重點工作(39 項具體措施),修正增加為 8 大重點工 作,其中增加了協助子女教養與落實觀念宣導工作重點,內容包括生活輔 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 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加強宣導族群平等與相互尊重觀念等,共計 50 項具體措施,分別由內政部、教育部、外交部、法務部、交通部、衛生署、

新聞局、勞委會、大陸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等相關機關積極辦理(內政部戶政司,2003);以下針對醫療 優生保健與協助子女教養二大重點工作加以說明:

一、在醫療優生保健方面包括:輔導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保障;

提供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防疫措施指導;補助低收入戶之新住民與大陸 配偶產前遺傳診斷及結紮經費等。二、在協助子女教養方面包括:提供嬰 幼兒健康保障,將新住民與大陸配偶子女全面納入嬰幼兒健康保障系統;

加強辦理兒童發展篩檢工作,以期早期發現、早期治療;辦理發展遲緩兒 童早期療育,提供在宅療育或幼托融合教育及托育機構巡迴輔導服務;將 其子女之教育輔助納入教育優先區計畫,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增 設幼稚園經費,讓新住民與大陸配偶之子女提早進入學校教育系統,分擔 其教育子女的責任;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弱勢兒童外展服務及親職教育研 習;編印多國語言之親職教養手冊,加強宣導親職教育,以提升其正確育

兒知識及灌輸早期療育觀念等。

除此之外,內政部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協助 新住民女性及早融入社會及辦理新住民女性生活輔導、語言學習及子女課 後照顧班,提供整合性之全方位服務,期更有效並積極滿足新住民及其家 庭之多元性需求,使其能順利適應我國生活環境,共創多元文化和諧社會 (內政部戶政司,2006;內政部社會司,2006)。

而國內許多研究針對新住民女性來臺後面臨的困境亦提出下列因應策 略(翁毓秀,2004;張憲庭,2005;蔡榮貴、黃月純,2004;鍾重發,2003):

包括實施婚前健康檢查,增加優生保健知能;主動輸送必要資源,提昇照 顧幼兒之能力;辦理新住民女性教育與學習課程,增進中文學習機會;招 募、培訓與教育相關教育人員;建立互助關懷網路,避免問題家庭產生;

多元文化、價值觀的重視與尊重,增進文化認同感;提昇新住民女性家庭 權能,使能克服適應上的困難;新住民女性子女教育與學習之研究等等。

綜合上述所言,為了使新住民女性及早融入在臺生活,避免因適應不 良而衍生各種家庭及社會問題,故政府及相關單位除了提供新住民女性輔 導策略外,亦針對新住民女性子女與家庭擬定相關的輔導策略。簡言之,

針對新住民女性提供以家庭為整體的服務,是不可或缺的。

肆、新住民女性子女教養與子女適應之相關實證研究

隨著新住民女性的遽增,也增加許多的第二代子女,但在整個臺灣 地區子女生育率普遍降低的現象,卻相對添加了新住民女性第二代的人口 比率。而 Minuchin (2002)指出,異國(跨文化)婚姻之子女,對依附關係、

獨立、自主、依賴較容易產生問題(引自林平烘,2004);Goodman 指出跨

獨立、自主、依賴較容易產生問題(引自林平烘,2004);Goodman 指出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