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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以前政府未有明確之早期發現與早期療育制度,多虧民間單 位如教會附設的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教養院以及醫院提供零星的服 務。隨著國內經濟起飛與社會多元化,國民教育水準日漸提高,有特殊教 育需求之發展遲緩兒童亦日受重視。民國 82 年為我國早期療育服務發展 之啟動期,首先是兒童福利法的修訂,使得早期療育服務有法源依據,接 著政府部門也開始針對早期療育服務做規劃與推動(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 童基金會,2000)。隨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等法令之制定與修 訂、早期療育服務得到了法源的基礎;一方面,在法律上定義了發展遲緩 與早期療育服務,另一方面也定義了相關服務的內容(郭煌宗、林美瑗、

李欣靜,2003)。此節針對早期療育內涵與服務現況加以探討。

壹、早期療育內涵與相關法規 一、早期療育之定義

何為早期療育?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 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

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 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

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內政部,

2004)。

許多學者認為早期療育是種人性化、主動且為專業整合性的服務,針 對出生至六歲的嬰幼兒及其家庭,就其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的相 關問題,透過跨體系、跨專業之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教育等,提供必要 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與照顧,以預防性的觀點培 育發展遲緩兒童,使其障礙狀況減至最低,培育幼兒健全就學與適應能

力,以期有效減低長期社會成本的防患未然的工作(郭煌宗,1996;陳任 建、路蓮婷,2003;萬育維、莊凰如,1995;鍾育志,2000;Bailey &

Wolery,1992)。

綜合上述法規與學者對早期療育之看法,可以瞭解早期療育是針對 有發展遲緩現象的嬰幼兒及其家庭提供醫療團隊評估、診斷、治療、教 育、復健與社會支持之服務,目的在於經由早期療育的介入,以減輕其 障礙程度或使其回歸正常,也就是充分的發揮「早期發現以利早期治療」

之核心精神。

二、早期療育之重要性

發展(development)是指人們在成長的過程之中,身體上會產 生持續一生的變化,包括身高、體重、心理、智能等的變化現象,尤 其在童年時期最為明顯,這些變化稱為發展。而發展遲緩之原因為中 樞神經系統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結構形成不完整或受到損傷,進一 步造成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異常,使得兒童無法擁有一般兒童在一定年 齡所該擁有的能力(郭煌宗,1998)。於大腦的研究發現,在生命最初 的幾年,腦細胞會形成大部分的連結,此時的腦細胞有最大的可塑性。健 康的早期大腦發展對於發展軌道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再者,兒童亦在這 最初的幾年發展出對學習的態度(Sandall, McLean, Santos,&

Smith,2000)。

而Eliot(2000)認為幼兒期發展直接且永久影響其大腦構造與後來的 功能。且Meisls(1989)指出早期療育的理由乃是基於嬰兒智能和發展 能力是動態的,且能被外在事件影響,包括特殊設計的介入。

除此之外,Barry(1997)認為早期療育有極為重要的貢獻,能促進障 礙兒童及家庭的生活品質,而施怡廷(1998)亦指出早期療育不但能協助 家長改善並增強親子關係、支持協助家長在幫助孩童改善發展障礙並能提

父母積極參與投入與配合兒童的療育,將可提高服務連結的效果。

綜合上述所言可知,早期療育不僅能改善兒童的發展障礙,亦能提 供家庭資源與經濟協助,協助家庭參與兒童的療育並促進親子關係,改 善生活品質,因此早期療育對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是重要的,故有實 施之重要性與必要性。

三、早期療育之對象

早期療育乃是針對有特殊需求之嬰幼兒及其家庭所提供的服務,而早 期療育的對象可包含下列幾種(何華國,2006;易曼,2004;蔣明珊、沈 慶盈,2000;Shonkoff & Meisels,1990):

(一)身心障礙兒:有明確的生理或心智方面的功能損傷,如:智能障礙 及各種感官及機能障礙、遺傳異常代謝異常、情緒障礙等。

(二)發展遲緩兒:可能只是發展速度較慢,一段時間後就可以逐漸趕上 同齡幼兒的發展。但亦可能落後的現象持續存在,形成某類型的身心障礙。

(三)高危險群嬰幼兒:孩子在各方面的發展被預期如未介入可能會有發 展落後或明顯障礙的現象。如:早產兒、低體重兒、嬰兒期長期臥床病童、

受虐兒、以及家庭因社經、教育水平較低、或家長有智能或精神方面的問 題,而導致語言文化刺激貧乏的嬰幼兒。

(四)上述嬰幼兒家庭:早期療育受惠者不僅是幼兒本身,其家庭亦為服 務對象。

由上述可知,早期療育的服務對象除了身心障礙、發展遲緩、高危 險群外還包括上述三者之家庭。

四、早期療育相關法令

隨著民國 82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案的公佈實施,特殊兒童的早期療育服 務已成為我國一項既定的福利政策,其內容主要在於整合衛生、福利與教 育三大領域的社會集體力量,來解決特殊兒童及其家庭的問題,達到社會

福利中分配(redisrtibutive)的效果(黃惠如、何立博,2002)。我國

貳、早期療育服務之流程與內容

早期療育的服務系統包含發現與通報、評估與診斷、轉介與安置等項 目,涉及醫療、教育與社政體系。而各體系各司其職,各有其主責之部分,

以下針對服務流程與各體系所主責之部分加以說明之。

一、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早期療育服務流程是一種制度化與連續性的服務,包含發現、初篩、

通報、轉介、評估、療育安置及家庭支持等。而郭煌宗(1996)指出早期療 育是利用多專業整合性服務,解決零至六歲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幼兒的各 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的相關問題,一方面藉由早期治療以協助解決 其相關問題,另一方面則可開發孩子的潛力,減低日後障礙的程度,並有 效減少長期的社會成本,所採用的一種人性化、主動而完整的關切服務系 統。故早期療育服務是一種連續性的服務,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實 施方案」中將早期療育服務流程分作通報→轉介→聯合評估(鑑定)→轉 介→療育服務等幾個服務流程,並將每一個服務流程應提供的服務內容做 了簡單的界定,目前國內早期療育服務的流程與內容也以此方案的界定為 參考標準(張秀玉,2002)。

基本上可將臺灣地區早期療育服務歸納為發現、通報、轉介、聯合評 估、療育服務等流程,如圖 2-2 所示(內政部社會司,1997;中華民國發 展遲緩兒童基金會,2000;李鳳紋,2003;周宜卿、童伊迪,2003;林碧 玉,1999;黃秀梨、邱怡玟,1999;萬育維、莊凰如,1995;鄒國蘇,1997;

鄭善明,2004;鍾育志,2000)。

圖 2-2 早期療育服務流程

(BSID-II)

2.WPPSI-R

3.嬰幼兒綜合發展測驗

二、早期療育服務內容

早期療育除了有關醫療、教育的領域外,也關乎整體的福利服網絡的 建構及輸送,這三大部分可說是早期療育工作的主軸(莊凰如,1996)。

而目前我國早期療育服務工作乃針對六歲前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所提 供的服務,根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 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 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 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第二十三條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 特殊照顧。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 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

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 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內政部,2003)。而早期療育最主要的目的是藉由 早期的治療、教育與家庭支持等服務方案的介入,協助發展遲緩兒童及其 家庭可以有能力面對因為孩子遲緩的生理狀況,所帶來的相關挑戰與問 題,並且可以經由早期療育的提供,使發展遲緩兒童的遲緩程度不至於惡 化,甚至獲得改善(張秀玉,2003)。

由上述早期療育服務流程及內政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 方案」中,可瞭解目前臺灣早期療育服務內容至少包括預防、早期發現與 篩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服務等。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 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 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 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故可知早期療 育乃是結合醫療、教育、社政共同提供零到六歲發展遲緩兒童適切之服 務,而此三領域各有其主責之部分,以下針對此三領域所負責之部分加以 說明之。

(一)醫療衛生系統:

目前醫療衛生主責的部分包括:預防、發現與篩檢、聯合評估、療育 服務等方面,以下分別說明之。

1.預防

此階段工作重點應放在健康促進及特殊保護,由全民著手,加強各 種相關知識的宣導,例如避免近親結婚、婚前健康檢查之執行、優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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