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將透過「藝術與人文教科書」、「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教 科書政策」、「教科書編審過程」、四個關鍵名詞進行名詞釋義,希望藉此釐清以 上三名詞之定義,及在本研究之意義範圍與定位。
壹、藝術與人文教科書(Arts and Humanities Textbook)
所謂教科書,廣義的來說,包括課本、學生習作、教學指引及隨同各科課本 使用之各種媒體教材;狹義的來說,是指依政府明令公佈之課程標準或綱要,選 擇適當材料編輯而書之教材,並作為學校師生學習之依據之課本(藍順德,2006), 本研究所指教科書為狹義定義之教科書。教科書除了是學生獲得知識的主要來源,
也是協助教師教學的媒介(鄭世仁,1992),是達成教學目標的工具也是課程與 教學間的主要聯結(藍順德,2006)。本研究之教科書是依據九年一貫藝術與人 文課綱編審之藝術與人文領域教科書,於八九、九二、九七三次課綱的修訂所出 版,主要以康軒、翰林、南一與育成四出版社為主,為狹義之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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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Grade 1-9 Arts and Humanities
Learning Areas)
1998 年,教育部頒布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建構了一至九 年級課程縱的垂直銜接之架構,以及以七個學習領域將原本科目本位的課程做橫 的水平統整(方德隆,2000),是為我國教育部主導之教育政策。為培養國民 應具備之基本能力,國民教育階段之課程以個體發展、社會文化及自然環境等三 個面向,提供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 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教育部,2001),本研究所探討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共 可分為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三部份。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自 2000 年公布八 九暫綱後,共歷經兩次的課程修定,其教育目的皆為啟發藝術潛能與人格健全發 展。在九年一貫藝術與人文課程綱要中規定學習領域共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 為國小低年級之生活課程,不屬於藝術與人文領域之列;二、三階段為國小中高 年級之藝術與人文領域課程;第四階段為國中藝術與人文領域課程。本研究所探 討之學習領域以九年一貫第四階段國中藝術與人文領域為主,是領域是為一個經 由藝術陶冶、涵育人文素養的藝術課程。
參、教科書政策(Textbook Policy)
臺灣教科書政策從戰後之編審併行制;九年國教改為統編制;到了 1989 年 則逐步全面開放審定制;2002 年因應九年一貫的實施全面開放教科書民間編撰、
國立編譯館委託審訂委員會進行教科書審訂;到了 2005 年數學、自然兩領域恢 復部編、民編併行制,所有教科書政策的變革皆是受各方壓力與環境影響使然(陳 明印,2005;藍順德,2006)。教育政策是人類社會權力運作的產物,在政策制 訂過程中不同的行動者,常基於本位利益的考量,透過權力的運作與角力主導教 育政策的走向(黃柏勳,2008)。教科書政策是教育政策的一部份,所謂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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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即是指教育主管機關對教科書之各項規範與作為;教科書政策不僅限於教科 書是否開放,而是包含研發、編輯、審定、使用、評鑑等過程(黃政傑、張嘉育,
2007)。本研究所述之教科書政策,包含課程政策下教材編撰之規範及原則,及 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教科書研發、編撰及審定面向之相關法規辦法之規範。本研究 配合研究目的,主要集中探究 1989 年逐步全面開放審定制之前後九年一貫國中 階段藝術人文教科書政策,並著眼於研發、編輯、審定面向之教科書政策作探究。
肆、教科書編審過程(Textbook Compilation and Review Process)
教科書編審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教科書編撰階段,包含教科書 編撰方對內容的構思、協商、分工、文稿修定等等;第二階段為教科書審查階段,
除了審查方進行教科書內容的審定外,也包含編撰方依循教科書審查機制與審查 方建立互動關係,並在編審互動過程中進行教科書內容之再修正的過程(卯靜儒,
2012)。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規定,教科圖書是由民間出 版社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進行編寫,由審定機關辦理審定事項(教育 部,2012),通審後使得發行進入市場。本研究所指之教科書編審過程,主要系 指第二階段教科書審查階段,也就是藝術與人文教科書於三次課綱發布與修正下,
教科書的審查及因應教科書審查編撰方進行的內容編撰與修改,審查前的編撰過 程則視其與教科書審查面向之關聯性決定是否納入本研究之教科書編審過程討 論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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