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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九年一貫課程

在過去的課程設計上,分為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兩種不同的課程標準來規 劃,以致於中小學間教育無法銜接,造成學生學習上的困擾。此外由於社會變遷 快速,課程內容多與社會現實脫節(陳伯璋,1999);再加上以往的課程設計為 分科教學,使學生的學習內容多為零碎的概念,而非統整的知識與經驗。基於以 上的流弊,並為了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與世界各國之教改脈動,遂於八十六年 四月成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專案小組」,積極規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

於八十七年九月公布總綱後,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公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暫行綱要」,在施行後經參酌學者專家與多方的意見,最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 公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期以教育改革的方式整體提升國民之素 質及國家競爭力。九年一貫課程可用「開放」、「一貫」、「統整」三大走向加以詮 釋。開放包括課程規範的鬆綁,一貫強調破除國中小學間的藩籬,統整則是以七 大學習領域整合過去的分科教學(教育部,2001)。

貳、語文領域

鑑於過去的學習常獲得零碎的知識,無法轉換為可以帶得走的能力,故而在 九年一貫課程中落實統整教學,打破零碎的「學科」概念,將其統整為「教學領 域」。為培養國民應具備的基本能力,統整各科而規劃為語文、數學、自然與生 活科技、社會、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七大學習領域。而語文領域 則包含本國語文(國語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語文)、英語等,注重 對語文的聽說讀寫、基本溝通能力、文化與習俗等方面的學習(教育部,2001)。

參、第二學習階段

九年一貫課程設計打破以往國小(低、中、高年段)與國中(一至三年級)

各時期零散而缺乏彈性的規劃,遂改以學習階段來區分。各學習領域的學習階段

係參照該學習領域之知識結構,以及依照學習心理之連續發展原則而劃分,每一 學習階段均有其能力指標。語文學習領域的劃分方式是依照本國語文與英語兩大 部分,其中本國語文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一至三年級、第二階段為四至六 年級、第三階段為七至九年級;英語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五至六年級、第二 階段為七至九年級(教育部,2001)。

肆、課程綱要

從民國五十七年施行九年國民義務教育開始,即制訂一套「課程標準」來規 範學生學習的目標、教材的編選與教師的教學方式等相關教學細項。民國六十四 年與民國八十二年修訂課程標準時均保留此一名稱與架構,迄民國八十八年施行 九年一貫課程時則才有重大改變。九年一貫課程的一大特色是「開放」,鬆綁許 多過去統一的課程規劃與設計,因此以「課程綱要」取代過去的「課程標準」, 以目標性、原則性的規範取代過去鉅細靡遺的規定(教育部,2001)。

伍、篇章結構

篇章的結構,是指一篇文章中,各部分配合的關係。凡全篇文藝的設置,段 落與段落的結合,以及字語句的構組與運用等,都使文章各部關係密切,成為有 機的整體(謝武雄,1983)。簡而言之,就是文章的章法與篇法。所謂章法,就 是文章當中篇-章-節的呈現方式;篇法是文章中的組織,即文章的段落結構,

也就是謀篇佈局的技巧,包括時間、空間、內容與段落的安排與陳述(吳應天,

1988)。篇章結構是文章的形成組織,是文章的形式結構,而文章是由自然段與 結構段所共同組成。自然段是文章中原始的分段,而結構段是通常由一個以上的 自然段所組成,主要功能在於形成全篇文章的重要結構,並加強各層次間聯繫(沈 國平、李文揚,1996)。換句話說,結構段近於上述的篇法或文章組織,而自然 段則近於上面所說的文章章法。

陸、文體

文體即是文章的體裁與類型,又稱為文章體裁或文章體制(鄭雅靜,2003)。

根據八十二年版的課程標準來看,文體可分為散文(含記敘、說明、議論三大類)、 應用文、韻文、小說(含劇本)四大類(教育部,1993)。在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中則將文體改為記敘文、說明文、議論文、應用文、抒情文與其他等(教育部,

2002)。本文主要的分類依據,則是依照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國語文領域的能力指 標所規範的來加以劃分。

柒、說明文

說明文是指客觀的呈現或剖析事理,用以說明事物形狀,特質、特徵、成因 與功用等,重點在於訊息、意見、觀念的表達與解釋,以邏輯的方式處理文章結 構,具有說服及傳遞知識的功用(林蕙君,1995;馬行誼,1997;洪金英,1993;

施錚懿,1997)。其主要是針對主題加以說明與解釋的一種文章樣式,具有客觀 性、科學性與明確性(陳鍾梁、張振華,1993)。但是中外對於說明文的定義不 同,在外國亦將一般的書信、便條等應用文包含於說明文的範疇中(楊裕貿,

1996),而本文所討論的說明文則是基於上述定義與根據教育部(1993;2004)

所認定的說明文範圍為研究對象,不包含應用文。

捌、議論文

議論文也稱為說理文。議論文是與記敘文、說明文相對而言的一種文章體 裁,之所以稱為說理文,就是因為它的任務是說理(劉鈍文,1993)。議論文所 包含的範圍甚廣,生活中無一不是議論文,大凡辯論、演說、政見發表、其他大 眾媒體的社論等內容,均屬於議論文的範疇(鄭發明,1993)。但在名稱上,亦 有人將說明文與議論文合稱為「論說文(王鼎鈞,1974)」;在定義上,在國外則 將僅將文體概分為敘事故事性的的記敘文體(narrative)與議論說明的說明文體

(expository)兩大類(林清山譯,1990),議論文的文章包含於說明文中。本文 則是根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2004)的定義來分類,將說理性的論說文或說明文 體(expository)分列為議論文與說明文兩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