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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二)臺北市國中教育階段學習障礙學生升學轉銜服務之特教教師執行 現況與家長需求程度間的預測力為何?

(三)臺北市國中教育階段學習障礙學生升學轉銜服務之特教教師執行 困難程度與家長需求程度間的預測力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茲將本研究所涉及的重要概念及相關名詞分別界定如下:

壹、 國中階段

由於學習障礙學生在我國特殊教育的安置及服務中,皆是由資源班 特教教師提供其所需求之直接服務(如抽離或外加課程)或間接服務(如 輔導及諮詢),故本研究所指稱之「國中階段」即是指「國民中學資源 班」。

國民中學資源班,是指根據特殊教育設施與人員設施(教育部,2009) 的特殊教育班設置標準中,第十條第二款之不分類身心障礙類資源班,

以招收國中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為主。

而本研究所指之「國民中學資源班」,係指以臺北市十二個行政區 區域,編制為公立國民中學(不含完全中學國中部)「不分類身心障礙類 資源班」為研究範圍。104學年度共計59所學校80班。

貳、 學習障礙學生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教育部,2013)第十條當中 指出: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 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

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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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 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本研究中所指「學習障礙學生」是指已透過臺北市鑑輔會鑑定,符 合特殊教育資格且安置資源班,接受資源班特教服務之九年級學習障礙 類學生。

參、 資源班特教教師

本研究所稱之「資源班特教教師」,係指104學年度任教於臺北市十 二個行政區中公立國民中學(不含完全中學國中部)「不分類身障類資源 班」編制內之特殊教育教師,有實際擔任身心障礙資源班之教學或行政 工作者。

肆、 家長需求

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明定父母參與子女教育條文,家長在教育 安置、IEP的擬定、專業團隊的運作,及擔任諮詢委員等均有參與的權利。

本研究所稱之「家長」,係指104學年度就讀於臺北市十二個行政區 中公立國民中學(不含完全中學國中部)「不分類身障類資源班」九年級 學習障礙學生的家長,指廣義的學生主要照顧者,包含父母親、監護人 或其他照顧者等人。

而所稱之「家長需求」,係為當子女從國小升國中階段,家長對於 資源班特教教師所提供之「規劃並執行轉銜評量」、「家長及學生參與」、

「提供支持系統」、「規劃轉銜教育課程」等四大項升學轉銜服務的需 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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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升學轉銜服務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2013)第九條第五款指出所定轉 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學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 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本研究中所指特教教師提供之升學轉銜服務,係依據身心障礙學生 十二年就學安置簡章中所提供之生涯轉銜建議表,並參考相關文獻後,

針對「規劃並執行轉銜評量」、「家長及學生參與」、「提供支持系統」、

「規劃轉銜教育課程」等四大項提供相關升學轉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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