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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 輕度自閉症學生

根據我國於 2013 年 9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鑑定辦法第 12 條:「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 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導致在學 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由上述鑑定辦法內容可得知,自閉症學生與他人進行社會互動及溝 通時,會產生程度不一的困難或障礙,有時也會出現僵化、無彈性且有 限的行為模式,興趣的表現也較狹隘,而輕度自閉症學生係指經特殊教 育鑑定通過,於認知、語言能力表現與同齡同儕相較無顯著落後者。

綜合上述,本研究所稱之「輕度自閉症學生」,係指於國小教育階 段經特殊教育鑑定輔導會通過,領有自閉症鑑定證明,且在魏氏兒童智 力量表第四版(WISC-IV)之全量表智商(FSIQ)及語文理解(VCI)量 表分數達 85 以上,於國小自閉症學生群體中屬能力較佳者。而因新修訂 之 DSM-5 中已將亞斯伯格症候群及其他次分類統稱為自閉症光譜障礙,

故本研究以「輕度自閉症」統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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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情緒行為問題

Huberty(2004)將兒童的情緒行為問題分為內化與外化性,焦慮、

情緒低落、身體不適、退縮及類似問題為內化性情緒行為問題特徵,即 為一般人所說的「情緒問題」;而衝動、攻擊性、注意力不足、過動及分 心等均是外化性行為,被稱為「行為問題」。施顯烇(1998)指出「情 緒問題」為孩童內在固有的心理症狀,而從外在表現即可觀察、辨識的 行為症狀,則稱為「行為問題」;情緒與行為問題通常是相互影響,若存 在上述其中一個問題,則容易引發另一個問題的產生。在「行為問題」

的界定上,鈕文英(2016)指出,行為本身並無好壞之分,若發生在不適 當的人物、時間、地點或情境,才會構成問題。張正芬(1999)則是將自 閉症的問題行為分為八大類:攻擊行為、不服從行為、不當社會行為、

退縮行為、固執行為、怪異行為、自傷行為、情緒不穩行為八大類。

依據先前研究者之定義,本研究所指之情緒行為問題,即輕度自閉 症學生於普通教育環境中,因特定情境或偶發事件,引發憤怒、悲傷、

焦慮…等負面情緒,而連帶出現傷害自身、攻擊他人、過度退縮、過度 干擾、違反規範、違抗指令…等對自身、他人構成危害以及負面影響之 行為問題。

參、 普特合作

Paulsen(2008)將合作定義為「不同專業者相互提供所需支援及訊 息,並在過程中相互學習。」周天賜(2006)認為合作是面對不同人員的 看法甚至是與自己相反的見解時,從相異觀點中獲得共識的歷程。

Mulholland & O'Connor(2016)指出,合作是有效融合的必要條件。Naraian

(2010)則強調,「合作」並非兩個不同專業領域知識的結合,而是共同 提供學生所需要的支持。Wraga(1991)提及,普通及特殊教育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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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不宜被完全區分,因學生同時接受二個教育體系的服務方式,比僅 接受一個教育體系的服務更好。而特教教師及普通教師間的合作是能成 功執行融合教育的必要條件(Walther-Thomas, Korinek, McLaoughlin, &

Williams, 2000)。普通教師與特教支援教師之間能透過互動與溝通,共 同解決問題、規劃及研擬解決方案,為普特合作成功的關鍵(Voltz,1994 ; West, & Cannon, 1988)。

根據先前研究者對於普特合作的觀點,本研究所指之「普特合作」,

即將普通體系與特教體系之服務相互整合,資源班教師與導師透過有效 的溝通及合作,並結合學校行政支援,針對特殊需求學生在校適應問題 共同擬定解決方案或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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