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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輕度自閉症學生的情緒行為問題

輕度自閉症語言能力無顯著障礙,認知能力表現也在正常範圍,部 分輕度自閉症甚至合併資賦優異,為雙重特殊學生;但其固執且刻板化 的行為、無法變通的興趣與執著、對隱喻話語的理解困難、制式的對談…

等,經常被他人認為是沒教養或故意挑釁的行為(劉淑言、吳聖良、陳 美碧,2015)。而上述輕度自閉症學生的「故意」及「挑釁」行為,於教 師、父母或同儕眼中便是不適當且不應出現的「行為問題」。研究者綜 合先前文獻資料,分別從輕度自閉症的情緒行為問題與功能、其特質與 情緒行為問題之關聯性、情緒行為問題對學校適應之影響,以及情緒行 為問題之介入等面向加以說明:

壹、輕度自閉症學生的情緒行為問題及功能

在情緒行為問題的分類上,Janney 與 Snell(2000)將行為問題分為 破壞性、干擾性及分心性三類,破壞性行為是指對個體或他人的健康與 生命造成威脅之行為,為最需優先處理的行為問題,例如:撞、打、踢、

咬、抓、割…等具破壞性之行為;干擾性行為指妨礙他人學習或教學或 工作的行為,例如:上課時離座遊走、發出怪異聲響,及課堂中各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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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課程活動進行之行為;分心性行為則指讓他人對其接受度降低之行為,

例如:不會造成實質傷害之無意識地搖晃身體、用奇怪的音調說話…等 行為 (引自劉淑言、吳聖良、陳美碧,2015)。

張正芬(1999)則將自閉症的問題行為分為八大類:攻擊行為、不服 從行為、不當社會行為、退縮行為、固執行為、怪異行為、自傷行為、情 緒不穩行為八個類別;在固執/固持行為部分,鈕文英(2016)認為此類 行為具有「固定性」及「執著性」二大特徵,將其稱為「固著行為」。而 關於情緒行為問題之功能,施顯烇(1998)指出,當個體出現行為問題 後,需釐清此行為問題與當下情境間的關係,及在此情境下的行為問題 之角色。張正芬(1998)亦指出,每項問題行為均有其功能,也就是問題 行為背後所具的意義,而行為問題能以前事刺激—行為發生的前因、行 為結果—行為發生後的後果,或其他行為意義來加以解釋。研究者參考 張正芬(1999)、鈕文英(2016)所提出之行為問題名稱與分類,將輕度 自閉症的情緒行為問題分為攻擊行為、不服從行為、不當社會行為、退 縮行為、固著行為、怪異行為、自傷行為及情緒不穩行為,以下針對各 類情緒行為問題之定義、特徵及其功能做描述與說明:

一、攻擊行為

攻擊行為的定義各界說法不一,且可從廣義與狹義的角度來解釋,

廣義的攻擊行為從嚴重程度較低的吵鬧至嚴重程度較高的肢體暴力皆有 涵蓋;而狹義的攻擊行為則僅限於肢體接觸造成他人身體疼痛的行為(施 顯烇,1998)。王大延(1996)則認為,廣義的攻擊行為非僅侷限於身 體攻擊,對他人心理造成傷害亦屬攻擊行為;狹義的攻擊行為則是指個 體以暴力傷害他人身體或財物的行為。在盛行率部分,輕度自閉症者出 現攻擊行為的頻率較高,人際互動障礙所引發的種種問題及心理挫折為 出現攻擊行為的主因;且輕度自閉症者在理解並回應社會性暗示的能力 較弱,容易引發其出現攻擊行為(楊宗仁、張雯婷、楊麗娟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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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輕度自閉症者較難學會以其他策略處理衝突情境,故常使用較不成熟 卻不一定有效的處理策略來因應,例如威脅與攻擊他人、與他人產生對 立…等(劉瓊瑛譯,2009)。依據張正芬(1999)的調查研究結果顯示,

自閉症兒童的攻擊行為大部分皆屬肢體攻擊;而攻擊行為的功能部分,

張正芬(2000)於研究中指出,欲獲得他人注意、快感及逃避某件他人 指定的任務,為最易導致自閉症兒童出現攻擊行為的前因;而若自閉症 兒童出現攻擊行為後,成功獲得快感、得到他人注意及逃避做事的行為 後果,攻擊行為便會持續出現。

二、不服從行為

亦可稱為「不順從/違抗行為」,即不按照父母、老師的要求或指令

行事,當自閉症學生出現不服從行為時,會有破壞既有規範、對指令不 服從、與人爭吵及故意說反話…等特徵(張正芬,2001)。Schoen(1985)

曾針對不服從行為做以下定義:大人下了指令或要求,指示孩子完成某 件事時,孩子面對這些指令/要求時,以行為表達抗拒(引自張正芬,2001)。 Gelfand, Jenson, & Drew(1997)指出,若此行為持續長達六個月以上,

就可稱為對立性反抗疾患(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 ODD)。施顯 烇(1998)亦指出,若無及早糾正此類行為,容易衍生其他更嚴重的行 為問題。而不服從行為有多種表現方式,Kuczynski 等人(1987)則將不 服從行為分為以下四類(引自施顯烇,1998):

1. 充耳不聞消極抵制(Passive Noncompliance):當大人下了指令後,孩 子無法聽懂指令,或雖已接收到指令卻假裝聽不懂/沒聽見,孩子無表 現任何情緒或行為,採消極的態度忽略大人的指令。

2. 置之不理拒絕服從(Simple Refusal):孩子雖有接收到指令,但不肯 依照指令做事,以肢體及語言表達拒絕遵從指令的意圖,此類不服從 行為雖無顯露敵意,也無與大人直接衝突,但若大人仍持續要求其服 從指令,孩子可能會出現反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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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直接抗命顯示敵意(Direct Defiance):不願遵從大人的指令,且出現 有敵意、挑戰性的言語或行為,此類不服從行為會使孩子與大人間的 關係逐漸惡化或無法回復良好的互動關係。

4. 討價還價迂迴躲避(Negotiation):面對大人所下的指令,孩子不針對 指令做出回應,而是以其他行為或言語轉移大人的注意力,或以其他 理由逃避遵守指令,大人在面對此類不服從行為時,容易受孩子影響 而誤將焦點轉移到其他的事情上。

研究結果顯示,自閉症兒童出現不服從行為的頻率與強度均相當高,

未經教師許可離開座位及團體活動現場、不理會指令或他人交代事項…

等均是自閉症兒童常見的不服從行為。而先前研究亦指出,認知能力正 常的自閉症兒童出現不服從行為的頻率,與認知能力弱的自閉症兒童相 較並無不同(張正芬,1998)。關於自閉症兒童出現不服從行為的因素,

欲做自己想做的事、降低焦慮感及對目前狀況不了解,為導致自閉症兒 童出現不服從行為的前因;而若不服從行為出現後,自閉症兒童成功獲 得避免被要求學習、被允許做某事,或避免被要求做某事的行為後果,

其不服從行為將會持續地出現(張正芬,2000)。

三、不當社會行為

若個體與他人互動時,表現出不合宜的互動方式、無法遵循社會規 範及禮儀,或使他人基本權益受侵犯時,即可稱此行為是「不適當的社 會行為」,亦可稱為「反社會行為」(鈕文英,2016)。在不當社會行為 的功能部分,自閉症兒童在被要求做某件不喜歡的事、想獲得他人注意 及對當下狀況不甚了解時,最易出現不當社會行為;當自閉症兒童出現 此類行為,而成功獲得他人注意、欲得到的東西,或因此得到快感時,

容易強化其不適當行為(張正芬,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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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縮行為

在自閉症兒童的行為問題分類中,退縮行為是出現率相當高的行為 問題之一,包括長時間停佇於同一個地點、與他人眼神/肢體接觸少、不 關心周遭情況…等行為(張正芬,1999)。王亦萱(2013)於研究中亦提 及,自閉症組於阿肯巴克實證衡鑑系統(CBCL)與教師報告表(TRF)

中的內化、退縮分量尺得分顯著高於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組,可得知家長 及教師皆認為自閉症兒童有較多退縮的行為表現。張正芬(2000)指出,

自閉症兒童在逃避被要求做某件不喜歡的事、欲得到某樣東西與隔絕來 自外在的刺激時,最易出現退縮行為;而當自閉症兒童因退縮行為而獲 得欲得到的東西,或因此降低焦慮/緊張感時,易強化其退縮行為。

五、固著行為

目前我國自閉症的鑑定,其標準之一即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

及興趣」,可得知固著行為是自閉症最主要的外顯特徵。國內學者對於 固著行為亦有不同稱呼,張正芬(1999)以固執行為稱之;王大延(1994)

則將其稱為固持行為、強迫行為。張正芬(2000)指出,自閉症兒童在不 想被要求做某件事、欲降低焦慮感及得到快感時,最易出現固執行為;

而當自閉症兒童因出現固著行為而減低焦慮/緊張感,或得到他人關注與 獲得快感時,會使固著行為持續出現。

六、怪異行為

張正芬(1999)指出,持續跑跳/變換動作與姿勢、隨意脫去衣物、

玩弄口水或排泄物、咀嚼異物、於他人/公眾場合觸摸私處、磨牙、以及 使用較大肢體動作發出聲響…等均是自閉症兒童怪異行為的表現方式;

而上述怪異行為中,持續跑跳、變換動作與姿勢及咀嚼異物是出現率較 高的三種行為;相對地,其餘怪異行為的出現率、頻率與強度均較低。

關於自閉症兒童怪異行為的功能,張正芬(2000)指出,欲獲得快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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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注意及減輕焦慮感為自閉症兒童怪異行為的前因,而若自閉症兒童出 現怪異行為後,成功獲得快感、減輕焦慮及引起他人注意,日後此類行 為則容易持續出現。

七、自傷行為

先 前 研 究 對 自 傷 行 為 的 定 義 相 當 分 歧 , 包 括 自 我 攻 擊 ( auto-aggression)、蓄意性傷害(intentional injury)、自虐(maso-chism)、象 徵性創傷(symbolic wounding)、局部自我破壞(local self destruction)、

局部自殺(focal suicide)、自殺企圖、副自殺(para-suicide)…等(徐偉 雄、夏一心、江漢光,1995)。王大延(2002)則將自傷行為做以下定義:

個體長期性反覆傷害自我身體的行為。鈕文英(2016)指出,自傷行為 的定義分為狹義與廣義二種,狹義的自傷行為指個體有意或無意地以任 何一種方式做出傷害自我身體,致使身體損傷的行為;廣義的自傷行為 則是指以任何一種方式傷害自我身體或健康的行為。施顯烇(1998)指

個體長期性反覆傷害自我身體的行為。鈕文英(2016)指出,自傷行為 的定義分為狹義與廣義二種,狹義的自傷行為指個體有意或無意地以任 何一種方式做出傷害自我身體,致使身體損傷的行為;廣義的自傷行為 則是指以任何一種方式傷害自我身體或健康的行為。施顯烇(1998)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