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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社會企業

由於社會企業的發展背景、組織類型等有所差異,至今尚未有單一界定,故 在國際之間,對於社會企業的意涵已有相當的討論。Dees 在 1998 年提出「社會 企業光譜」,將社會企業組織型態區分為純慈善的、混合的及純商業的,純慈善 係以追求社會價值與使命為主,純商業則以追求經濟價值與市場導向為主,而混 合型的社會企業兼具慈善與商業兩種目標;Alter(2014)則以另一種社會企業「混 合光譜」(hybrid spectrum)加以解釋,光譜的兩端分別為傳統非營利組織與營利 企業,社會企業處於兩端之中,端視動機、責信與收入不同而有所差異。另各國 政府對於社會企業定義採行作法不一,英國、韓國透過法律給予社會企業名確定 義 , 美 國 則 未 給 予 定 義 , 保 留 了 發 展 空 間 與 彈 性 。 此 外 , 歐 盟 研 究 網 絡

(L’Eemergence des Enterprises Sociales en Europe, 簡稱 EMES)更提出社會企業 的「社會、經濟、治理」三個構面來界定社會企業的意涵與特性。

依據行政院制定之《社會企業行動方案》(103-105 年),為鼓勵社會企業發 展,兼採廣義及狹義操作型定義(行政院,2014):

一、廣義操作型定義

社會企業係指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特定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其所得盈餘主 要再投資於組織以設法解決該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僅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就 組織特性上,社會企業同時追求社會與經濟利益,以創造社會影響力(social impact)為主要使命;就組織型態上,其得以一般營利事業或非營利組織等型態 呈現,關注議題多元,如:弱勢關懷、在地發展、生態環保、公平貿易等。

二、狹義操作型定義:

1. 組織章程應明定以社會關懷或解決社會問題為首要目的。

2.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申報及公告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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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公益報告。

3. 組織當年度可分派盈餘應至少有 30%保留用於社會公益目的,不得分配。

《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係社會企業界定為組織,定義已涵括學界與各國對於 社會企業之基本認知,如兼具社會與經濟目標、組織型態多元等;本研究係探討 該方案「建平臺」策略之執行情形,據該方案所述,社會企業在臺灣仍屬萌芽階 段,尚需整體社會與政府支持其生態系統,爰本研究對社會企業的定義,採該方 案之廣義操作型定義,以完整探討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之功能與執行成效。

貳、平臺

查目前有關「平臺」之研究,並未對該名詞有明確定義,如從企業管理面向 之,平臺係因應資通訊技術及企業流程再造,由電子商務發展而成;建置符合組 織使用之作業平臺以提升組織工作績效、營業利潤、組織核心能力、維持永續競 爭力等(劉俊宏、吳怡瑾、楊千,2010);而劉江彬、盧文祥、王偉霖(2011)提 出的「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平臺」,主要係扮演買賣雙方之間資訊流通與交換之中 性角色,使供需雙方以最低的成本獲取想要的資訊,促使交易完成;又或者汪威 如、周佳蓉、周怡君、呂思盈(2011)所提的「影像整合平臺」,係提供一個網路 空間,統整所有功能系統,使用者可在此作影像間的交流、交易、授權、媒合等 行為。此外,以資訊技術面向視之,近年來各種資訊技術蓬勃發展,資訊系統或 網路應用頻繁,然而多元的系統造成資源整合不易的問題,如何能透過程式技術 的應用及知識導向的管理系統來有效運用及整合各階段之資源、建立應用平臺

(林志棟、洪嘉澤、陳建達,2012),亦是平臺的運用方式之一。

綜上,平臺的功能包括資訊流通與交換、交易與媒合、資源與知識之整合等;

據此檢視政府建置的社會企業平臺,以及從事社會企業平臺相關工作的社會企業、

非營利組織或公司,係以提倡及育成社會企業、培育人才、整合並提供所需資源、

促進社會企業與相關組織間交流與媒合等為主要推動項目,與綜整之平臺功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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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而目前社會企業相關平臺大致可區分為組織育成輔導、資金募集和登錄認證 等三種類型,本研究係以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作為主要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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