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根據前述結論,目前《社會企業行動方案》育成輔導平臺及相關政策之作法 尚有檢討與調整空間;為提升未來社會企業育成輔導政策與平臺之成效,具體回 應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及發展需求,本研究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 畫編審要點》所界定中長程係指二年以上之期程,針對社會企業育成輔導政策與 平臺及相關作法提出短期及中長期政策建議。
壹、 短期(二年以內)政策建議
一、 行政院督導並建立完整跨機關整合協調機制推動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行動方案》(2014 年至 2016 年)由經濟部提報,奉行政院核定,
至今已期滿,行政院雖有政務委員主持聯繫會議,惟尚未有完整之跨機關整合協 調機制以統籌規劃相關政策與資源,以及建立完整育成輔導體系。此外,方案於 執行時大多係由各部會自行規劃與推動相關策略與工作、通知對方參加,甚少互 相協助,本位主義濃厚,在有限的資源下所能做出的政策效果有限。建議在未來 規劃社會企業相關政策時,持續由行政院指定政務委員督導,除行政院兩個月召 開一次的聯繫會議之外,另建立跨機關溝通協調整合機制,透過行政院高度統籌 指揮與協調,責成相關機關合作,配合辦理社會企業推動事宜,以利有限的政府 資源可以藉由跨機關合作提升施政績效。
二、 盤點並檢討現有社會企業育成輔導相關政策與資源,規劃下一階段政策 從文獻探討和研究發現,目前我國社會企業政策除了《社會企業行動方案》、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尚有其他部會相關政策,例如:內政部的「儲 蓄互助培力─平民銀行實驗方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農村再生整體發展計 畫」、文化部的「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在大專畢業生創業 服務計畫推出「U-start 社會企業育成工作坊」等,上開政策之部分內容與社會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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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概念及推動有關,為從不同議題別有效引導民間發展社會企業,應先就現有政 府內部資源與政策進行盤點與檢討,以該等政策為基礎,通盤規劃新的社會企業 政策與推動策略,並擬訂具有挑戰性的目標以及可衡量目標實質成效之指標,作 為社會企業政策後續能夠以其進行檢討與修正之基準。
惟須注意的是,新的社會企業政策須由行政院統籌規劃指揮監督、相關部會 進行協調合作,但在社會企業推動上並非一味由上而下推行,政府對社會企業之 輔導應扮演的是協助者而非指導者的角色,方能使社會企業保有彈性發展空間,
並與社會企業進行對話溝通,提升政策施行成效。
三、 建立完整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與體系
由於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目前對社會企業育成輔導需求之回應雖有展現 部分成效,但有部分無法回應,有調整之必要,且為有效推動社會企業,應以《社 會企業行動方案》之質化目標成立完社會企業輔導體系為主,本研究依研究發現 與分析,針對完整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與體系之建立,除持續原有之作法外,
提出以下精進建議:
(一) 社會企業需求調查
為落實社會企業之育成輔導,首先需瞭解其確切需求,不論是否使用 官方育成輔導資源的社會企業,應掌握其在草創階段、創業初期、持續成 長階段與擴大規模階段等需求,作為後續育成輔導課程、諮詢業師及媒合 對象的規劃基礎。另為探知社會企業運作實際狀況,可透過定期與社企創 業家或社會企業會商、研討會或其他方式進行調查。
(二) 分眾及分階段輔導機制
建立分眾輔導機制部分,根據社會企業發展途徑,可就非營利組織發 展社會企業與社會企業創業等兩種類型,強化現有輔導體制,並整合相關 資源供其共同使用;另依據議題別如農業、教育、銀髮等,倡議發展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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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並逐漸累積各議題別社會企業育成輔導業師與相關資源,進而創造 交流與合作之機會,提升育成輔導之量能。
另建立分階段輔導機制部分,則是依據社會企業在各發展階段的育成 輔導需求,從點子發想的草創階段、創設初期、持續成長及擴大規模等階 段,給予適當的協助與資源,以利社會企業穩定發展。
(三) 引進外部民間資源
目前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引進不少民間資源,如台灣公益團體自律 聯盟、KPMG、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中銀律師事務所、守護天使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等,甚至在通路部分已有太平洋 Sogo 百貨與農社企合作,
可見民間對社會企業的投入與支持。
社會企業的崛起將是一股潮流與機會,應規劃民間資源進入社會企業 育成輔導體系,讓社會企業更有實戰經驗並符合其實際需求之外,亦能夠 結合民間由下而上發展社會企業,創造更有利於社會企業生存之生態環境。
(四) 導入教練概念,深化輔導內容
依據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使用者回饋,目前許多課程與諮詢雖有助 於建立社會企業內部制度、檢視商業模式,但在組織經營管理層面卻較缺 乏有經驗者之指導,建議導入教練概念或制度,由受訪者建議之中生代經 理人或較為資深之社會企業家擔任教練,深化輔導內容,強化經營管理層 面的經驗傳承,提升社會企業營運能力。
(五) 於各區域成立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
目前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及相關資源較集中於北部地區,經檢視,
我國各地已有社會企業或相關概念出現,尤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區域 分署紛紛推動社會企業相關活動,並在現有培力課程中融入社會企業概念,
應善用並結合各分署資源發展各區域之社會企業育成輔導平臺,輔導對象 不限於勞動部脈絡之人民團體與非營利組織,應融入經濟部社會企業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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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脈絡與方式,提供各地有意投入社會企業者多元選擇與足夠資源。
此外,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也開始關注與推動社會企業,亦可結合地方 政府資源設置平臺,提供社會企業所需輔導資源,甚至活化現有閒置空間 及放寬使用限制,透過社會企業進駐或互動合作,創造更多解決在地社會 問題之機會與可能性。
四、 穩定社會企業中介組織之發展
在社會企業育成輔導部分,除政府官方外,民間亦有社會企業中介組織投入,
例如:社企流、台灣社會企業創新創業學會、B Corp ASIA、AVPN 等,透過育 成輔導、公益創投等方式協助社會企業發展。為全面提升社會企業育成輔導之成 效,政府除直接育成輔導社會企業之外,亦需穩定該等中介組織之發展,提供社 會企業育成輔導的多元選擇;同時,亦可徵詢該等組織對於社會企業育成輔導相 關建議,建立溝通管道,以利掌握我國社會企業發展情況與需求,適時調整政策 與作法。
貳、 中長期(二年以上)政策建議
一、 選定社會企業專責機關並穩定跨機關整合協調機制
從各國經驗看來,社會企業之推動需長期且持續不斷調整,在短期之內由行 政院高度統籌規劃並建立跨機關整合協調機制是起初領導的角色,落實於各部會 施政重點;惟以長遠觀點來看,社會企業逐漸發展,政府的相關政策與協助是必 然的,如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其他重大政策,需有一專責機關繼續統籌規劃社 會企業政策,行政院則轉為監督者角色,持續運作跨機關整合協調機制,使各機 關精進社會企業相關作為。
而在專責機關建議部分,有受訪者認為社會企業因兼具社會與經濟目標,最 終仍需在市場尚博得一席之地,且目前臺灣社會企業多屬中小型,故建議由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