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各國推動社會企業之平臺相關政策
1980 年代以來,非營利組織面臨著資源有限及志願失靈,逐漸採取企業經 營方式營運,又各國政府為了解決經濟不景氣所造成失業、貧窮、弱勢就業及國 家財政赤字等問題,社會企業之概念逐漸成形(OECD, 1999)。「社會企業」主要 係 由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稱 OECD)15 個會員國發展出的新概念,OECD 指出社會企業 的起源與社會經濟部門的快速成長息息相關,主要係回應市場及福利國供給不足 的危機,包含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及增加社會與社區服務的需求。社會企業在各 國的發展背景與脈絡不同,如歐洲係以解決失業或弱勢就業等問題為目的,美國 強調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 CSR)及非營利組織商 業化,陳金貴(2002)認為社會企業的發展可分成兩個途徑:一是以非營利組織 所擁有的一切做為基礎,再以企業方式來經營,美國和我國的現況運作屬於此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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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另一是從非營利組織的基礎中創造出新的社會企業組織,歐洲各國屬於此途 徑。
鄭勝分(2007)依據 EMES,綜合歐美社會企業發展趨勢,歸納出社會企業 的分析架構,包括兩個最主要的發展方向、四個類型:一為非營利組織的師法企 業途徑,類型包含基於經濟層面的商業化,以及基於社會層面的社會創新;另一 為企業的非營利途徑,類型包含力求永續發展的企業社會責任,及透過互助合作 方式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合作社(詳圖 2-1)。
圖 2-1 社會企業的分析架構
資料來源:鄭勝分(2007)。社會企業的概念分析。政策研究學報,7,76。
鑒於社會企業在各國的發展背景與脈絡不同,如歐洲社會企業係以解決失業 或協助弱勢團體就業等社會問題為目的,美國則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及非營利組織 商業化,故至今社會企業尚缺乏單一界定方式(Dees, 1998;Defourny, 2001;張 馨方,2009;黃德舜等人,2014:2-3),因此,各國政府在推動或因應社會企業 發展所規劃之政策亦不盡相同。目前英國、美國、南韓、新加坡與中國大陸等政 府均投入於發展社會企業,規劃公共政策、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以輔導育成社
非營利組織
社會 經濟
企業
社會創新 商業化
社會合作社 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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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企業或創造有利於社會企業生存之環境,其中不乏平臺或相關機制的推動。
本研究將檢視英國、美國、南韓、新加坡、中國大陸等五國政府,在推動社 會企業過程中,平臺相關政策之內涵與運作及相關配套措施,以瞭解推動社會企 業的主要國家所面對之困境與平臺之功能。
壹、英國
一、社會企業發展背景
社會企業的概念約在 1970 年代出現,目前英國普遍被認為係全世界社會企 業蓬勃發展的國家之一。70 至 80 年代經濟蕭條,英國以準市場機制(quasi-market mechanism),將社會服務的範疇開放給公部門、第三部門以及營利組織等各種類 型組織,政府提供資金與管制規範,讓部門彼此競爭,提升社會服務效率(劉子 琦,2015:47)。80 至 90 年代,英國政府為解決高業率,藉由非政府組織與當 地政府合作的社區方案模式,提供低工資及兼職的機會,讓弱勢失業者進入組織 工作,並藉此進行職業訓練,協助弱勢者轉到一般勞動市場就業,減少弱勢者對 社會福利的依賴(林怡君,2007)。
1997 年以前,社會企業的運作對於經濟和社區發展尚未被重視(林怡君,
2007),英國政府並未明確提出社會企業政策,而係地方發展組織倫敦社會企業
(Social Enterprise London)將社會企業當成組織名稱,用以倡議社會企業概念
(劉子琦,2015:48)。此時期在政府政策推動之前,英國的第三部門組織或社 會企業組織,包含合作社、協會、慈善團體、社區企業等,已開始運用商業模式 在社會福利、社區照顧、地方發展、環保等領域提供各種服務,解決各種社會需 求與問題。直到政府逐漸確認社會企業對邊緣社區、弱勢族群等問題之解決效果 後,才開始運用分配社會資源的權力,透過民間與行政改革、法規修正,推動社 會企業相關政策(劉子琦,2015:48)。
而目前根據 Social Enterprise UK 出版的 《State of Social Enterprise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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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統計認為英國社會企業總數已超過 7 萬家,貢獻 24 兆英鎊的產值,僱用人 數將進 100 萬人(Social Enterprise UK,2016),經營的產業橫跨健康照顧、再生 能源、運輸、零售與居住(孫智麗、周孟嫻,2016)等;可見社會企業在英國已 有穩定經濟與社會之具體成效。
二、「平臺」相關政策
(一)社會企業小組(Social Enterprise Unit)
1997 年工黨東尼˙布萊爾(Tony Blair)執政後,深受季登思(Anthony Giddens)「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理念的影響,改革過去傳統工黨政 治理念,以公私協力概念強調政府、企業和第三部門之間的協力關係(鄭 勝分,2005);2000 年,英國政府開始追隨美國和其他國家先例,宣布支 持由地方行動發起社會企業,2001 年,政府在貿易工業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簡稱 DTI)成立社會企業小組(Social Enterprise Unit), 扮演社會企業發起推動的聯絡窗口和協調者,負責協調社會企業與政府部 門,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找出社會企業面對的主要問題,並建 議如何改善與建置有助社會企業永續發展之環境,另藉由知識管理精進社 會企業的管理量能,推動全國性事務(李志輝、黃少健,2007;劉子琦,
2015:48)。
2002 年,DTI 提出為期三年的《社會企業:成功的策略( Social Enterprise, a strategy for success)》,概述透過社會企業滿足社區需求、創造 有利環境、以及提倡更有效率的商業手段等問題,並將社會企業定義為:
「主要是透過經營事業來達成社會目標,並將商業營運所獲得的利益,再 投資於所欲達成的社會目標或是社區之中,而不是為企業股東與所有者的 利益極大化而存在。」(林怡君,2007)
2006 年 5 月,首相布萊爾合併隸屬於內政部的行動社區理事會(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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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ties Directorate, 簡稱 ACD)及隸屬於 DTI 的社會企業小組,在 內閣辦公室之下成立「第三部門辦公室」(The Third Department Office),
社會企業小組由第三部門辦公室取代;然在 2001 年至 2006 年間,該小組 所提出的建言,涵蓋了政策、立法與支持社會企業永續發展的資金贊助與 財務體制,同時展現了平臺協調、諮詢的功能,促使英國政府建構社會企 業基礎制度、確立社會企業定義,更立法規範出不同於一般社會企業組織 型態的「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簡稱 CIC)2」(劉 子琦,2015:49),奠定社會企業的發展基礎。
(二)大社會政策(Big Society)
2010 年,保守黨大衛˙卡麥隆(David Cameron)接任首相後,承接了 民間與政府同時並進的政策軌道,提出了「大社會政策(Big Society)」,
繼續深化建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的完整生態體系,其政策與平臺相關之核 心內容包含(整理自劉子琦,2015:50-52):
1. 建立民間發聲管道:以推廣倡議方式,解決對社會企業的認知與理解不足 的問題。2011 年改組成立的 Social Enterprise UK 是英國國內最大的社會 企業組織,積極影響政府與政黨決策、對社會企業組織提供營運諮詢,擔 任民間社會企業平臺、提供服務;
2. 培育社會企業的營運能力:2010 年成立市民社會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Society,原第三部門辦公室),透過直接管理的基金,鼓勵市民以社會行 動參與改變社區事務,尤其注重老化社區的健康與社會照顧、青年就業等;
3. 運用消費採購權:2010 年,社會企業標章(Social Enterprise Mark)出現,
透過嚴謹的審核,核發認證標章,提供全英國地區社會企業地圖,讓消費
2 2004 年,英國政府修正公司法,透過立法增加社區利益公司,專為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量 身打造,並以 2005 年鎖定的社區利益公司規則(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altion)所 規範,社區利益公司依法必須在章程中陳明所欲從事之社會目標,並且有資產鎖定(asset lock)、股利分配上限及償付利率等限制事項(劉子琦,20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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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清楚辨識社會企業組織與產品,確認其盈餘回饋於公益目的; 2012 年 通過社會價值法案3(The Social Value Act),政府部門的公共採購得不單 以最低價格為考量,而需重視社會與環境的價值,並擴大社會企業間的結,
形成採購供應鏈,創造了社會企業網絡串聯之平臺;
4. 健全社會金融與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環境:2012 年啟動世界第一 個社會投資銀行─「大社會資本」(Big Society Capital),係以金融機構無 人認領的靜止戶為基礎,約四億英鎊資金,加上 HSBC、Barcklay、RBS、
Lloyds 四大銀行合資成立,總額 6 億英鎊,提供社會部門組織的財務與其 他服務,並發行多種類型之債券與基金等,以處理複雜且昂貴的社會議題。
2014 年 4 月起進一步實施社會投資稅賦減免,鼓勵大眾參與社會投資。
上開「大社會資本」係在社會投資市場的架構下運作,以健全社會金 融與社會投資環境;而 SEUK 負責主持社會投資論壇(Social Investment Forum),係社會投資中介組織的平臺,透過該論壇與社會投資市場架構的 運作,讓社會企業更能取得相當資金,架構與說明如圖 2-2(整理自施淑 惠、林嘉偉,2013):
3 社會價值法案沒有採取傳統歐陸的保護性採購思維,強制政府採購經費中的一定比例,必 須向社會企業購買,而是在法案明定政府採購應重視如何能改善地方社會、經濟與環境等 三重底線之價值。是以,原本注重三重底線的社會企業,自然能在採購案的競逐中具備一 定優勢,同時能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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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圖解社會投資市場架構
資料來源:SEUK、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社會經濟入口網4
有別於傳統的投資模式,即經由資金的投入追求最多的資金回報,社 會投資相對更重視經由其投入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及改變,更勝於資金的回
有別於傳統的投資模式,即經由資金的投入追求最多的資金回報,社 會投資相對更重視經由其投入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及改變,更勝於資金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