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釋義
能真實回答。
二、 本研究僅針對學生、學校與合作事業單位為研究範圍,家長並未一併 列入研究。
三、 研究結果推論以國內高級職業學校為限。
第五節 名詞釋義
壹、建教合作
建教合作係指一種在政府鼓勵、監督與制定條文下,為發揮教育與訓練 的功能,學校與事業單位合作辦理與高職各科教與目標所進行之有關教學方 案;配合各科的特性,教師、雇主與學生共同發展訓練與評量計畫,學生與 學校課程和職場工作間進行轉換學習,期滿學生可以同時獲得學校課程與職 場工作的部分,並且雇主與學生的契約關係必頇遵循「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 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貳、建教合作教育
康自立(民 74)認為「建教合作教育」係根據學生的生涯目標而進行職 業準備的一種教育措施,透過學校與雇主間之合作與安排,學生接受必頇之 學科及相關知識的教學,並在訓練崗位接受入門的就業知能的訓練,其過程 係在學校與雇主之周詳規劃、聯繫、嚴密監督與執行,並做經常性評鑑之下 進行,期對學生之智、德、體、群等教育成長與就業能力之增進有所助益,
課程與教學的安排應視實際的需要而做彈性安排。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即屬 於建教合作教育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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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
學校與產業界合作為達成利用職業現場作為職業學生專業能力養成的 目的,學校與性質相關之事業單位雙方依照法規及相關辦法之規定,並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以一班招生兩倍學生分組進行輪調學習,使學生一方 陎在學校接受教育,並同時在事業單位接受技能訓練,學校與事業單位之間 每三個月輪調一次為原則,三年修業期滿發給高職畢業證書的建教合作教育 方案。
肆、建教合作機構
建教合作教育係由學校與從事生產或服務之業者合作,提供給學生利用 工作世界學習。合作業者,依照輪調式建教合作法規之發展,在不同時期有 不同之名稱。自民國 62 年至民國 76 年間訂頒之「台灣省教育廳推廣輪調式 建教合作班實施要點」,因以工業類科為主,故均以「合作工廠」稱之。至 民國 77 年服務業參與輪調式建教合作後,在法規之名稱乃修改為「合作事 業單位」。民國 93 年訂頒之「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及「高級職 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作業規範」,則將合作事業單位之名稱改為「建教合 作機構」。本研究在問卷部分,因應行政作業和聯繫上名稱一致,均以「職 場」稱之。
伍、輔導教師
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設置事業單位輔導教師一人,由該科專任 教師兼任,每週至合作事業單位輔導技術生工作訓練、工作崗位輪調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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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情形。
陸、技術生
指於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 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在學學生,有時亦會以「建教生」稱之。
柒、建教合作契約
指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學校安排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前往建教合作 機構學習職業技能之契約。
捌、建教生訓練契約
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所簽訂,由建教生於一定期間內,在建教合作機構 學習職業技能,受建教合作機構指導,並領取一定之生活津貼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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