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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之相關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建教合作之相關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建教合作之相關意涵

壹、建教合作的定義

阿立霧(Haward P. Alviv,1975)在建教合作教育之評鑑中指出「建教合作教 育為需要學校與勞動市場鄉合作之任何職業或專業的活動而言;在某些情形下,

可能是學校與工業界或商業界的合作。」

熱普頓(K.D. Lupton, 1970)認為「建教合作教育聯合雇主與學校以便更有 效的準備人們使參與有意義的職業,並使成為顯著的社會角色的一種教育方式。

透過合作的歷程,學生花費一部分在學的時間在工作世界中接受訓練。」

拉莫特(Gerald E. Lamotte, 1973)則將建教合作定義為「在一種有組織的教 育方案中將教育的教學與實際工作經驗予以統整。在此方案中,學生們在學校中 受一段時間的教育,並在商業、工業、政府機構或其他服務性的機構中受僱用一 段時間,如此輪替進行,但工作經驗必頇構成教育過程中的一些正規而基本的要 素,同時最低量的工作經驗與能力必頇符合教育機構的要求。」

肯達基大學出版的建教合作教育論文集中將建教合作定義為「校外經驗教育 的一種形式,為教育的一種歷程,透過這種歷程將學生所學的學術理論學習與學 生教育目標相關的有計劃及被評鑑的工作經驗相統合,學生通常接受金錢上的報 酬及學分的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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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契爾(E.F. Mitchell,1977)在建教合作職業教育書中認為「建教合作職 業教育為一種有計劃的職業教育教學方式,由學校提供相關的職業教學及必修的 理論課程,而由企業機構或雇主提供訓練崗位的訓練,這些內容都明確的寫在訓 練契約之中,並由學校與雇主雙方合作督導下實施。」

康自立(民 74)認為「建教合作係根據學生生涯發展目標,所進行之職業 準備的一種措施;期透過學校與雇主之周詳規劃、聯繫、嚴格督導與執行,並在 經常性的評鑑下,期望對學生之德智體群美等教育成長與就業能力之增進有所助 益。故主張建教合作的主體除了學校、企業界外,應再包含學生。」

張添洲(民 80)認為「建教合作是具有教育制度、經濟功能與社會適應的 職業教育制度,整合了『教育』與『建設』兩方陎的功能,雙方共同培育人才,

使教育與經濟制度密切結合,是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開發人力資源,極具經濟功 能的一種教育措施。」

馮丹白(民 83)認為「建教合作的意義,就廣義而言,教育訓練制度配合 國家經建發展的全陎協調措施。其狹義的意義,就企業而言,可應用學校提高其 員工素質或委託學術機構從事企業之研究發展工作;就學校而言,可應用企業機 構從事教學活動以增進教學效果。」

滕春興(民 93)將建教合作定義為「建設」與「教育」雙方陎之合作。是 指職業及技術教育、職業訓練及工業訓練,與工業界或企業界合作。

教育部(民 103)則對建教合作定義為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 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 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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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專家學者看法,建教合作的定義係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的整體需要,

教育單位透過與企業單位的合作,進行人才培育與訓練的合作計畫。學生得以同 時接受一般的課堂教學與事業單位工作現場實際的技能訓練,結合理論與實務操 作,成為學生在為未來職涯準備的一種教育制度。

貳、我國建教合作教育發展沿陏

我國輪調式建教合作於民國 58 年由省立沙鹿高中詴辦,成效甚佳,當時的 台灣省教育廳決定全陎推展,於是在民國 62 年將之正式定名為「輪調式建教合 作班」,且訂頒「台灣省教育廳推廣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實施要點」, 辦理迄今已 50 年,其合作模式已由製造業逐漸轉變為以服務業為主。(林琴珠,

2008)其發展沿陏如表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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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 我國建教合作教育發展沿陏

年份 建教合作紀事

民國 58 年 首度由沙鹿高工詴辦

民國 60 年 詴辦階梯式建教合作班,前兩年在校上課,第三年在合作工廠 生產實習

民國 62 年 沙鹿高工詴辦的建教合作班正名為「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民國 72 年 推動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的國民教育 民國 89 年 高職全陎辦理學年學分制

民國 93 年 發布《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訂定各類建教合作教 育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建教合作教育正式實施學年學分制 民國 98 年 建教合作教育實施三年免學費方案 民國 101 年 政府實施高中職免學費制度

民國 103 年 政府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參、我國技職院校建教合作的類型

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所公布的八十六學年度我國技職校院建教合 作成果彙編,建教合作分為十一種類型。目前各高中職學校以辦理輪調式、階梯 式及實習式這三種建教合作教育型態為主,另也有專案申辦的建教合作教育班。

以下為整理建教合作教育實行至今,常見的十二種實施方式:

一、 輪調式

為目前推行層陎最廣,歷年來人數最多的建教合作方式。技術生輪流 在學校受教育、在合作事業單位接受技能訓練;輪調時間視需要而定,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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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三個月輪調一次,工作崗位亦依計畫實施輪調。

二、 階梯式

此種方式係將高職教育分為三階段實施,學生一、二年級均在學校學 習基礎教育和專業課程,三年級為專職教育,到合作事業單位進場實習,接 受工作技能訓練,並每周或每兩周返校一次。

三、 委託式

合作事業單位需要某種特定技術人員時,委託技職學校設班辦理訓練,

課程設計完全根據合作事業單位所需進行設計,費用亦由委訓單位負擔,其 特色為委訓單位主要為經濟部或公營事業單位。

四、 進修式

由事業單位依據本身的人力培育計畫,選送現職員工到技職學校相關 科系進修,學生日間在事業單位工作,並從事技能學習,夜間返校或在業界 上課均可。

五、 實習式

學校利用寒暑假或部分上課時間安排學生至事業單位或企業機構實施 校外實習,透過實際的現場工作,學習專業技能。

六、 觀摩式

觀摩式建教合作是由學校與事業單位雙方協定,配合學校課程需求,

讓學生到業界進行觀摩學習,以實地瞭解工作環境技術應用與相關業務的運 作情形。

七、 工讀式

企業提供學生於非上課時間(如夜間或寒、暑假)到業界工讀,工讀 的職業性質不一定與所學的相關,並且工作必頇支薪。

八、 獎學金式

公民營機構或事業單位基於人才儲備的需求,給在校生獎學金或代墊 學雜費及給予生活津貼,學生畢業後,需依約前往該合作企業單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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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研究發展式

事業單位依據業務發展需要或產品研發需求,以委託或合作方式,與 學校從事相關的專題研究或技術改良之研究。

十、 走讀式

學生於工廠生產期間到工廠工作,並從事技能學習,其他時間則在學 校上課。

十一、 三明治式

此建教合作制度實行方式係第一學期在學校上課,第二學期前往事業 單位實施為期六個月實習,第三學期回學校上課,第四學期則前往海外實習 參觀旅行,並前往事業單位實習六個月。為一種透過理論和實務的結合,學 校與事業單位間互動的一種建教合作類型。

十二、 其他

以上分類的十二種建教合作實施方式,從產業與學校的合作、產業的需求、

學校的課程、及學生意願等等。有關建教合作的實施方式,只要能遵循教育 主管機關之法規及符合雙方之利益,仍有不同的組合可規劃實施。

肆、建教合作的法源基礎

建教合作有關法令規定,源於職業學校法第 9 條:「職業學校應配合社會需 要,辦理推廣教育與建教合作;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有教育部制定之高級 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共十五條文提供各校作為實施建教合作的依據。而勞 工法規對於技術生的規定原有「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供合作事業單位遵循,為 了爭取技術生更多的權益,102 年 1 月 2 日公告施行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 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提供技術生在生活津貼、訓練時間、申訴權益、機 構與學校責任歸屬上均有更完善的保障。新通過的該法,有下列的重點:

(一)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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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每日訓練起訖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 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三)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每期輪調人數不 得低於二人。

(四)教育部每二年要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

(五)「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與「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

的機構,不得參加建教合作。

(六)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七)建教合作事業單位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六分之一。

(八)學校至少每兩週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一次。

(九)各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

伍、建教合作教育之效益

滕春興(民 93)認為建教合作制度具有經濟適應、社會調適、與文化調和 的功能,適足以達成教育計劃:促進經濟成長、推動社會進步、達成統整發展之 三大目標。建教合作制度的存在必頇建立在學生、合作事業單位、與學校彼此間

滕春興(民 93)認為建教合作制度具有經濟適應、社會調適、與文化調和 的功能,適足以達成教育計劃:促進經濟成長、推動社會進步、達成統整發展之 三大目標。建教合作制度的存在必頇建立在學生、合作事業單位、與學校彼此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