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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研究者針對本研究中的重要名詞加以定義與說明,其名詞解釋包含:「電視 收視行為」、「幼兒健康」、「幼兒」、「中部地區」以及「社經地位」,以下分別說 明之。

一、電視收視行為(Television Viewing Behavior)

電視收視行為指收看電視的情形與習慣,如:電視的時間、頻率、收看節 目的動機與偏好、收視習慣以及共視者(伍至亮,2001)。本研究將此定義為幼 兒電視收視行為及親子共視兩部分,其中幼兒電視收視行為包含收視動機、收視 習慣、共視者以及收視節目內容等四個部份,亦即幼兒電視收視行為量表的得 分,若幼兒在本研究之電視收視行為量表的分數越高,表示幼兒的電視收視行為 越好,其內容分述如下:

(一) 幼兒電視收視行為

1. 收視動機:指幼兒收看電視的動機。

2. 收視習慣:意指幼兒收看電視時的習慣,包含收視地點、收視時的坐姿、

收視時是否攝取高熱量食物以及用餐時是否收看電視。

3. 共視者:即幼兒收看電視時為獨自收看或有其他共視者。

4. 收視節目內容:係指幼兒收看電視節目內容中,是否出現不當情節或畫 面,如:暴力行為、血腥恐怖、驚悚刺激、科幻打鬥。

(二) 親子共視

指幼兒主要照顧者對幼兒電視收視行為的看法與作法。

二、幼兒健康(Young Children Health)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在《組織法》中認為健

康是「健康不僅是疾病或羸弱的消除而已,而是身體,心理與社會之完全健康狀 態」(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6)。本研究中的幼兒健康包括:身體健康、

心理健康及社會健康三個向度,亦即幼兒健康情形量表之得分,若幼兒於健康情 形量表得分越高,則表示幼兒健康狀況越良好,其內容分述如下:

(一) 身體健康:意指幼兒飲食、運動和睡眠三方面的健康情形。

(二) 心理健康:指幼兒情緒表現。

(三) 社會健康:內涵為社交技能,包含利社會行為與反社會行為兩部分。

三、幼兒(Young Children)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中明訂,托兒所收托之幼兒為2 歲以上至入小 學之前的兒童(全國法規資料庫,2007);幼稚教育法中之兒童是指在幼稚園接 受教育的幼兒,係指4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全國法規資料庫,2009)。本 研究所指之幼兒係為4 足歲至入小學前的幼兒。

四、中部地區(The Central Region)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根據「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將台灣分為四個區 域,其中部地區範圍涵蓋,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編印,2008)。故本研究之中部地區 亦為上述之縣市。

五、社經地位(Socio Economic Status, SES)

社經地位的區分方式眾多,本研究以客觀評量法作為社經地位區分之根據,

採林生傳修改之美國 Hollingshead 設計的「兩因素社會地位指數」(two factor index of social position)作為評量標準,其將職業等級與教育程度加權合併計算,

級為55~52 分,第二等級為 51~41 分,第三等級是 40~30 分,第四等級為 29~19 分,第五等級為18~11 分(林生傳,2005)。職業等級部分,依序為:

(一) 高級專業人員、高級行政人員

(二) 專業人員、中級行政人員

(三) 半專業、一般公務人員

(四) 技術性工人

(五) 半技術、非技術工人

教育程度方面,則依學制分為五等級,依序為:

(一) 具碩士、博士學位者

(二) 大學校院畢業、技術學院畢業,獲得學士學位者

(三) 大學肄業、專科畢業者

(四) 高中、職畢業者

(五) 國中畢業者及其他

本研究依據林生傳(2005)之計算方式,將職業與教育程度分為五等級,再 將其得分加權計算,最後將得分區分為五個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