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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研究之重要變項與名詞,說明如下:

一、溝通障礙( Communication Disorder )

本研究係引用美國聽語學會(ASHA)對溝通障礙的定義,其內容如 下:「對口語、非口語或讀寫符號系統之概念,無論是接收、傳遞、處理 或理解上的能力缺陷,均稱為溝通障礙。溝通障礙在聽覺、語言或說話上 表現出來,其障礙程度不等,有發展性及獲得性之分,且患者可能罹患一 種以上的溝通障礙。溝通障礙可能是患者最主要的問題,也可能是伴隨其 他障礙而出現」( ASHA, 1993 )。

本研究所稱之溝通障礙係指,無論先天或後天因素所導致對口語或非 口語在接收、傳遞與理解上有能力缺陷者。

二、輔助溝通系統( Augmentative & Alternative Communication, AAC )

輔助溝通系統(AAC)由 1989 年美國聽語學會(ASHA)提出的:「輔 助溝通是屬於一種臨床語言治療的領域,使用的目的是提供一個有效且便 利的溝通方法給暫時或永遠患有嚴重表達性的溝通障礙者」。使用者可以 利用輔助溝通系統滿足基本需求和學習,作為表達自己的想法,幫助說話 和寫作能力的溝通方式。輔助溝通系統係指表達上有重度障礙者(如:聲音 表出及書寫障礙),暫時或永久性障礙輔助之臨床實踐領域;用以擴大個人 溝通能力的符號、輔具、策略及技術等各種要素統合與應用。這個系統有 效輔助個人藉由肢體表達、口語、書寫文字等的溝通能力( ASHA, 2005 )。

本研究所使用的輔助溝通系統包含:手勢、動作姿勢與語音溝通板。

三、溝通技能( Communication Skills )

溝通技能係指將信息傳遞給他人並使其理解與接收的能力,包括:自 發性溝通行為與適當溝通回應行為。

(一)自發性溝通行為

Montgomery(1986)將此稱為“initiation”,係指由受試者啟始的溝通 表達,也就是當溝通夥伴(communication partner)並未要求溝通的情況下,

受試者自發性的表達內容,表達方式不限於口語,手勢、動作或發聲行為 均屬之。

本研究所界定的自發性溝通行為,包含所有未經提示(包括口語、姿 勢、動作

等),受試者自發地產生的溝通行為,包括:受試者使用輔助溝通系統進行 溝通行為,例如:按壓語音溝通板上的溝通版面、以手勢動作進行非口語 的表達需求、發出聲音等。

(二)適當溝通回應行為

Montgomery(1986)將此稱為“response”,係指經溝通夥伴提問要求 下,受試者能適當的溝通回應,換而言之,即泛指所有被動的溝通回應。

本研究所界定的適當溝通回應行為,包含受試者在提示下或提問要求 後產生的溝通回應行為;其中可藉由口語、發聲、手勢、動作或藉由輔助 溝通器材等表達方式,例如:按壓語音溝通板上的溝通版面、以手勢動作 進行非口語的表達、發出聲音等。

四、腦性麻痹多重障礙(multiple-disabled with cerebral palsy )

腦性麻痹( Cerebral Palsy,簡稱 C. P.)是指個體腦部在發育未成熟之前 受到損傷或發生病變,因而導致運動機能障礙,包括姿勢與動作控制異 常。有時候會傷害動作以外的其他腦部區域,而伴隨有感覺、視覺、聽覺、

洪禎雯、陳玉瑩,2007, p.20 )。

多重障礙係指生理、心理、智能或感官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障礙,多 重障礙者

之個別差異極大,不易有一致性的描述。依據我國衛生署(1997)訂定之「身 心障礙等級」對多重障礙之定義為:「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障礙者,且一 人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殘障時,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 有兩類或兩類以上同一等級殘障時應晉一級,但最多以一級為限」。

本研究所稱之「腦性麻痹多重障礙幼兒」,係指經專科醫師診斷主障 礙為腦性麻痹且伴隨其他障礙兩類或兩類以上,並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並領有多重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的六歲以下幼兒。

五、成效( effective )

本研究所稱之「成效」,係指受試者在接受輔助溝通系統訓練後,其 自發性溝通行為與適當溝通回應行為之次數能較介入前增加,且在訓練結 束後仍具有保留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