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節提出研究問題如下:
一、 餐飲類職場之雇主願意留用高職特教班畢業生之因素及所提供的支 持為何?
二、 實習職場為餐飲類之高職特教班輕度智能障礙畢業生願意留在原職 場之主因為何?
三、 餐飲類職場之雇主期待後續實習學生所應具備的特質與能力為何?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節茲將本研究所探討之重要名詞,釋義如下:
壹、 高職特教班輕度智能障礙畢業生
本研究所指高職特教班輕度職能障礙畢業生是以十二年就學安置管 道進入綜合職能科的國中畢業生,至少修業三年後順利領取畢業證書,
且持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其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編碼為 b117.2,或持舊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鑑定為輕度智能障礙者。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簡章的 規定,有關高中職特教班學生需同時具備下列各項資格及條件方能提出 申請:(教育部,2014)
一、 年齡21足歲以下(民國83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畢(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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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生不受上述年齡限制),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 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結)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 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 認個案。
三、 領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 簡稱鑑輔會)所核發之輕度、中度智能障礙或含前述障礙之 多重障礙鑑定證明。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發輕度、中度智能障礙類或含前述 障礙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
3.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者,須經鑑輔會 鑑定具上述鑑定證明。
目前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分為新舊兩制,舊制乃根據衛生署
(1991)公佈實施之「身心障礙等級」,輕度智能障礙者鑑定標準為: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
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立 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
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則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於2013年所實施之身心障礙 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此評估機制實施後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改採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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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認定,
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之八大類,如下:一、神經 系統構造及精神、二、心智功能。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 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 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而根據ICF新制的分 類,輕度智能障礙編碼為b117.2。
貳、 實習職場留用
本研究所指實習職場留用為高職特教班學生三年所實習之職場於學 生畢業後仍願意繼續雇用學生,稱之為實習職場留用。
根據特殊教育學校高中職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高職特殊教 育班學生於高職三年級上學期開始進行職場實習,實習天數為二至三天,
依據學生能力選擇分散實習或集中實習。各班導師及各校配置之職業輔 導員會依據學生興趣及能力規劃學生之實習職場。
參、 餐飲類職場
本研究所指餐飲類職場為餐廳類型職場與飲料店職場。根據經濟部 商業司(1998)認為餐飲類係以固定場所接待客人,提供餐飲、設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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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以此賺取利潤的服務性企業。所以舉凡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餐飲、
服務等商品以及包括人力與機械的服務,且具固定營業場所的,即所謂 餐飲業。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1)『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定義,餐 飲業為從事調理餐食或飲料提供現場立即消費之餐飲服務之 行業。餐飲 外帶外送、餐飲承包等服務亦歸入本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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