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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品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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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品牌權益

一、 品牌權益意義

Murphy(1990)認為品牌的發展,隨著時間演進與消費者態度的改變,歷經了 下列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品牌所有者時期(proprietary period),此時期新品牌出 現代表的是一個新的獨特市場;第二階段為競爭時期(competitive period),於此 時期,企業們以品牌中功能性的特徵來與競爭者區別,意在強調產品所能帶給消 費者的功能性利益;第三階段為形象時期(image period),此時期品牌已經超越功 能性的特徵與定位,透露出的是一種象徵品牌整體的形象。更進一步,一個成功 的品牌能夠為企業帶來長久且穩定的收入,應視為公司重要的資產,因此,有了 品牌權益的概念,Aaker(1991)即認為品牌權益是企業最重要的一項資產,也是 競爭優勢的基礎和穩定盈餘的主要來源。

品牌權益可以由財務觀點、行銷觀點與綜合觀點來探討,以下將分述此三種 品牌權益面向的定義:

(一) 財務觀點:

權益一詞,本源自於會計上的用語,為企業資產減去負債。Farquhar(1989) 將品牌權益定義為品牌賦予產品的附加價值,即由品牌可創造的現金流量。

Simon and Sullivan(1993)則是以公司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的遞增量來定義,即將相 同產品以品牌的有無來比較對未來現金流量的影響。以上二位學者的觀點,即是 將品牌權益視為除了產品與服務本身以外,由品牌延伸可產生的經濟價值。另有 學者則是以成本的角度切入,將品牌權益視為競爭者模仿該品牌所需耗費的成本 (Stobart, 1989)。

(二) 行銷觀點:

Tauber(1922)將品牌權益定義為品牌在競爭市場上所達到的地位,並且使其 超過實體資產的附加價值資產;Kim(1991)則是由消費者觀點切入,認為品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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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是能夠喚起消費者思考、感受、聯想、知覺,進而影響消費者行為的潛在能力。

Aaker(1991)將品牌權益視為一個與品牌名稱符號有關的一組品牌資產與負 債的集合,此集合會影響此品牌對企業或顧客的價值。對企業來說,品牌權益可 以提高行銷的效率,建立品牌忠誠度等;對消費者而言,品牌權益可以協助消費 者資訊處理,增進購買信心。

Keller(1993)則以消費者為基礎,將品牌權益建立在消費者的認知上,並且主 要由下列三項要素構成:

1. 差異化效果:由品牌知名度與品牌形象(品牌聯想組合)所形成的聯想網路 記憶模式(associative network)。

2. 品牌知識:比較消費者在面對相同的行銷活動與品牌有無之間所產生的品 牌知識差異。

3. 消費者對行銷的反應:消費者對行銷組合的知覺以及偏好。

(三) 綜合觀點

美國行銷學會於 1988 年提出品牌權益的定義,認為品牌權益是由該品牌的 顧客、通路成員、母公司產生的品牌聯想集合,相較於不具品牌時獲取更大的銷 售利益與市場佔有率,亦可將其視為一種財務資產。

Shocker and Weitz(1988)亦從上述觀點出發,將品牌權益分為消費者、通路、

企業來解釋:

1. 消費者(市場管理觀點):對於消費者而言,品牌權益有下列特性;

(1) 品牌權益較難由屬性衡量效用,因為其來自於忠誠度與品牌印象 (2) 品牌忠誠度可做為競爭者的進入障礙以及競爭優勢

(3) 品牌權益其產生與競爭者差異化的形象,可超越產品偏好。

2. 通路(槓桿效果觀點):品牌權益可作為進入市場與交易條件的談判籌碼。

3. 企業(資產管理觀點):品牌權益是由品牌所產生的市場佔有率、價格溢酬 的增量,以及促銷費用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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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品牌權益來源

品牌權益的獲得方式,依據 Farquhar(1990)的分類,可分成下列三種:

(一) 建立品牌權益

建立品牌權益必須了解品牌權益的構成要素,有關品牌權益的構面將在 後段詳述。

(二) 借用品牌權益

企業藉由將名稱延伸至其他品牌,而使其他品牌獲得品牌權益,即是借 用品牌權益的意涵。品牌延伸的方法主要有二:

1. 直線延伸(Line extension):將產品名稱延伸至現有相同產品種類,通常是 相同產品但不同的包裝、口味、形式等等。

2. 水平延伸:將相同品牌名稱應用延伸至不同產品類別的方式,相較於直線 延伸較為困難與較多風險。Farquhar(1990)更進一步指出進行水平延伸時須考 慮的情形有三:

(1) 知覺上適合性:新產品與原有品牌知覺上必須有一致性。

(2) 競爭力:在水平延伸時,亦須考慮競爭力的槓桿,新產品必須優於 同類別的其他品牌產品。

(3) 利益移轉:需要考慮到水平延伸時,原有的品牌產品利益是否可移 轉至新產品上,並且會將哪些原有的利益移轉到新產品上。

利用品牌延伸來獲得品牌權益,能夠在原有基礎上,立即溝通傳遞品質,

同時方便消費者產生品牌聯想,並且若是採用相同的產品商標或是相似的產 品包裝,亦可降低消費者對新產品的認知風險(Pitta and Katsanis, 1995)。

然而,品牌延伸不只帶來機會也帶來了風險,若是品牌延伸的策略不成 功,其負面的品牌權益效果會逐漸上升,甚至會影響原本核心品牌的品牌權 益,使消費者產生負面形象;即使品牌延伸成功,也會因為重覆延伸的過程 而造成品牌權益的損耗,進而減少或消耗了核心品牌的品牌權益,因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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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業想要以借用品牌權益的方式取得,則是要審慎思考上述的情形與風險 評估。

(三) 購買品牌權益

指的是企業將他人的品牌名稱用於自己的產品上,或是納入成為本身的 品牌組合之一,現今學者多從財務方面發展出企業併購品牌的計算方式,發 現品牌價格大約是產品銷售獲利的四至六倍(Smith, 1988);而本研究則將由 消費者認知的角度,探討購買品牌權益的相關議題。

三、 品牌權益構面

品牌權益的構面,主要由兩位學者提出不同的面向,Aaker(1991)認為品牌權 益的構面來自於品牌知名度、知覺品質、品牌聯想、品牌忠誠以及其他專屬品牌 資產,並且能夠透過知覺面品牌權益(品牌知名度、知覺品質以及品牌聯想)的顧 客滿意度提升,來加深消費者的品牌忠誠,進而由認知影響其消費行為。

而 Keller(1993)則是以顧客為基礎的觀點,認為品牌權益是消費者對市場上 品牌知識認知差異化的結果,而品牌知識包括了品牌知名度與品牌形象;同時,

Keller(1993)亦提出關聯網路記憶模式(associative network memory model),其主要 強調品牌權益態度的部分,而未將消費者行為考量在內。以下將針對這兩位學者 的理論分別詳細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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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買某品牌,是因為對此產品沒有特別滿意或不滿意的情況,沒 有強烈的理由讓他們轉換品牌,因此選擇繼續購買。

(3) 有轉換成本的滿意消費者:

消費者選擇原有產品是因為考慮金錢、時間、風險等轉換成本因素。

(4) 喜愛產品的消費者

消費者購買此產品是基於產品商標、使用經驗或是知覺品質等。

(5) 高度承諾的消費者:

此類的消費者,會因為使用了某品牌的產品而引以為傲,對他們來說,

品牌不只是產品的名稱,也是自己性格的延伸,能夠表達自己的一種方式。

因此,品牌忠誠是品牌權益最核心的部分,在面對價格、品質、創新競爭時,

消費者仍會選擇原先的品牌。對企業來說,維持舊有顧客也相對開發新顧客來得 低,效益也較高,因此,各品牌商無不積極培養其忠誠顧客,期望能夠帶來以下 益處:

(1) 減少行銷成本:

維持舊有顧客的成本遠低於取得新顧客成本。

(2) 交易槓桿:

強勢品牌在與通路談判時,能夠取得較佳的優勢與談判空間。

(3) 吸引新顧客:

一般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會選擇廣泛被大眾接受解熟悉的品牌,以降 低風險。

(4) 有時間回應競爭:

當面對競爭者卓越的產品屬性,創新或價格時,擁有品牌忠誠的消費者,

在最初得一段時間仍然會選擇舊有的品牌,此時,企業變有時間得以改善,

面對競爭的挑戰,而不會使顧客流失。

2. 品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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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知名度是品牌在消費者心中的強度,亦是潛在消費者認知或回憶某產品 類型其中一品牌的能力(Aaker, 1991)。消費者通常會選擇熟悉的品牌,因為在消 費決策過程中,較能夠取的消費者信賴,降低風險;而根據 Aaker 的理論,品牌 知名度可提供的價值有下列三項:

(1) 品牌聯想:

當品牌名稱建立後,要將產品的屬性與名稱互相連結,是一件困難的任 務,但透過品牌的知名度,能夠使消費者較容易在相同產品類別中回憶起該 品牌,進而影響消費者決策。

(2) 由熟悉到喜愛:

對某特定品牌的認知能夠提供消費者一種熟悉感,並且研究指出,曝光 程度與喜愛程度呈現正相關,即重覆的品牌曝光,亦會影響消費者的喜愛程 度。

(3) 本質與承諾訊號

一個具有高知名度的品牌,其公司也會被消費者認為是一間成功的企業,

認為其經營長久有信譽、有廣泛通路、有好的行銷策略等,進而將其視為品 質是否良好的訊號,而影響消費者的品牌認知。

3. 知覺品質

知覺品質是消費者對於產品整體品質的認知,或是優於其他品牌產品或服務 的水準,與客觀的品質或製造品質不同。Aaker 認為知覺品質能夠提供下列價值:

(1) 購買的理由:

正面的品牌評價來自產品品質,其中正面評價包含消費者記憶中對品牌 的感覺與反應、對品牌的信仰、行為意圖,從產品的知覺品質能夠塑造正面 的態度,尤其當消費者在選購低涉入程度產品時,缺乏動力去獲得產品資訊,

此時,知覺品質便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

(2) 差異化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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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覺品質可提供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定位,亦可變成企業核心競能,與 競爭產生差異化。

(3) 通路成員利益:

知覺品質亦會影響下游的配銷商、零售商,因為對通路商而言,販賣

知覺品質亦會影響下游的配銷商、零售商,因為對通路商而言,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