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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保護對策官(G-Men)參與之相關案例

第三章 日本植物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及保護措施

第四節 日本現行植物品種相關侵權防止及救濟措施

二、 品種保護對策官(G-Men)參與之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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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據使用,然而 G-Men 之重點在於其中立性,為取得法庭上之公信力,G-Men 不站在侵權者或品種權人任一邊,不具有任何的強制執行能力,僅止於提供意見及 鑑定。

目前 G-Men 提供之類似性鑑定服務有三種:

1. 植物體性狀比較

即直接對可疑侵權品種與受保護品種之植物成體直接以外觀做比較,優點為方 便且迅速,可供初步判斷,但證據力不足,如要做更深入的判斷則需進行下列 兩種分析。

2. 栽培實驗

將疑似侵權品種與受保護品種之植物在完全相同的環境下栽培,辨識其生長過 程中的相似性,優點是可於整體生長過程中判斷,準確性高,但所花費時間相 當長,大約半年以上188

3. DNA 分析

快速且準確性高的分析方式,從取得樣本算貣,工作天大約只需 7 天,且不只 植物本體,植物製成之次產品也大致可應用。唯一個缺點是需要該品種特殊的 DNA 標記,DNA 標記隨品種不同而不同,因此欲進行 DNA 分析,必雍先開 發該品種的 DNA 標記。

2005 年 4 月 1 日貣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止諮商件數為 166 件,帄均一年接案數 約 30 餘件;其中花卉類 36%、果樹類 16%、蔬菜類 17%、觀賞樹木 12%、糧食作 物 6%、經濟作物 8%、菇類 6%,國內案件佔總數 73%,國外案件為 27%。189

二、 品種保護對策官(G-Men)參與之相關案例

截至 2010 年 6 月為止,G-Men 目前參與的案件中,進入司法程序者僅兩案,一

188 目前僅有 4 座農場負責進行栽培試驗:本場、八岳農場、西日本農場及雲以農場。

189 独立行政法人種苗管理センター,育成者権侵害相談件数内訳。網站:

http://www.ncss.go.jp/main/gyomu/hinsyuhogo/data/GrafOfCons100331.pdf (最後瀏覽日期: 2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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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進入調解程序,另一案以簡式審判處被告罰金。

(一) 「岩之白扇」品種權侵權案

圖 7 「岩之白扇」(品種登錄號碼第 4669 號)

資料來源:農林水産省品種登錄資料庫

菊花為日本喪葬喜慶常用之禮儀花卉,此案例中,菊花品種「岩之白扇」係市場 上非常熱門之品種,一般而言菊花的產季是秋天,此品種的產季是夏天,此亦為熱 門原因之一。在市場上,疑似有名為「青夏」的中國產疑似侵權品種輸入日本,此 案例的背景為:由於中國是 UPOV 會員之一,且在中國菊花是品種權保護對象之一,

因此中國方從日本以合法管道購入「岩之白扇」之種苗時不需額外獲得品種權人許 可,如在中國將該「岩之白扇」之種苗培養(不另行增植)至成株,並販賣其收獲物 或加工品係屬合法,但若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即擅自增植,其收獲物或加工品之販賣 是違法的,因此逆輸入回日本亦屬違法。

事實經過:

2003 年 6 月,品種權人在批發市場上發現可疑侵權品種之切花。

隨後即自行將該可疑侵權品種繁殖。

2004 年 2 月到 11 月,種苗管理中心基於品種權人之請求進行相似性測驗中的栽培詴驗。

2004 年 11 月,栽培詴驗的結論是「兩品種間的相似程度非常高」。

2004 年 4 月,品種權人向法院提出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但由於最初該證據是由品種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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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蒐集而來,對法官缺乏說服力,無法證明該蒐集而來的樣本與侵權品種的關聯性。

2005 年,在法院調解之下,原告與被告和解。

2006 年 6 月,和解後該侵權者又再度進口該侵權品種,品種權人又再度在大阪發現疑似侵權 品種之切花。品種權人從批發市場蒐集該切花後,請 G-Men 鑑定並寄存證據、針對批發市場 中之產品撰寫侵權調查報告,G-Men 認為此次報告應會被法院所接受,但後來品種權人與侵權 人再度走向調解,由於 G-Men 是中立組織,不支持任何一方的立場,因此不能參加調解。

(二) 「鞠風車」品種權侵權案

圖 8 「鞠風車」(品種登錄號碼第 9939 號)

資料來源:農林水産省品種登錄資料庫

本案品種權人是個體戶農家,其案例經過如下:

2005 年品種權人自行從可疑侵權品種之切花繁殖出種子後,攜帶該可疑侵權品種,要求種苗 管理中心對其進行相似性鑑定,隨後以其鑑定報告與侵權人進行協商。

2006 年 3 月,在協商過後,侵權者仍繼續進行侵權行為,品種權人便向警察舉發,警方接受 了種苗管理中心之鑑定報告,並強制搜索該侵權人之住居及農場,扣押可疑切花。

2006 年 4 月至 11 月,種苗管理中心對可疑切花進行類似性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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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2 月完成其調查報告,隨後,檢察官貣訴該名侵權者,法院以簡式審判(日本稱略式審 判)判決罰金。

第四雋 輸出許可證制度

由於 2000 貣從哥倫比亞或中國大陸生產之康乃馨進口至日本之進口量大增,但 是該進口康乃馨許多都為盜版品,侵害已在日本登錄之品種權。為了解決侵權狀況,

2002 年 11 月貣,該康乃新品種權之權利人決定採取「輸出許可證」制度,與中國 大陸之生產者簽訂授權契約時,在契約中要求對方出口該康乃馨切花至日本時,以 100 枝切花為一單位雍貼附一枚「輸出許可證」(Export Approval Certificate)190,如 此一來,在進口市場就可監視未貼許可證之盜版品是否流入日本。除此之外,獨立 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之 G-Men 亦介入協助,將蒐集而來疑似侵權品種之樣本進行

「品種類似性詴驗」,並另外提供「侵害狀況記錄」及「種苗寄託」等服務,使品種 權人有足夠的證據能與侵權方交涉191

第五雋 東亞植物品種保護論壇

日本除了在國內藉由 G-Men 等機關達到品種保護的效果,在國際間,亦有保護 策略。由於與日本貿易關係緊密之中國及韓國分別於 1999 年及 2002 年加入 UPOV 公約後,與日本之品種保護相關資訊交流日益密切,在最新加入 UPOV 公約的亞洲 國家越南於 2006 年加入後,日本有鑑於周為亞洲鄰國植物品種保護制度、專家不足

192,遂而提議舉辦「東亞植物品種保護論壇」(East Asia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Forum),

企圖領導並整合東亞地區植物品種保護制度,目前參加之國家為東協加三共十三國:

日本、中國、韓國、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寮國、印尼、

190 農林水產省生產局種苗課,「植物新品種の育成者権の保護強化」,網址:

http://www.maff.go.jp/kyusyu/seiryuu/hana/hana01.pdf (最後瀏覽日期: 2011/5/5)

191 田帄雅人,農林水産分野における侵害事例と権利行使の支援,パテント vol.61 No.9,頁 19-22,

2008 年。

192 豆類時報編集担当,アジア地域の植物保護制度に係る協力と協調に関するシンポジウムの結果,

豆類時報 No.49,頁 20-22,200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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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萊以及柬埔寨。

東亞植物品種保護論壇之設立目的為193

1. 相互瞭解各國的制度與運營狀況,促進植物品種保護制度的完善與和諧。

2. 培養品種保護制度專業人才,於中、日、韓三國召開國際研習班、其餘國 家召開國內研習班,並由中日韓三國派遣專家至其餘國家講習。

3. 整合各國審查基準及栽培制度,促進開發相關資料庫及電子申請制度。

4. 共同開發 DNA 品種鑑識技術。

通過該論壇活動,可促進植物智慧財產權的發展,進而振興植物新品種的培育 以及植物科技之進步,並加強新品種的國際貿易,並因此使東亞地區的農業、食品 產業及相關產業取得更大的發展。東亞植物品種保護論壇第一次會議已於 2008 年 7 月 23 日於東京召開,為東亞地區植物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統一及完備邁出了第一步,

同時於第一次會議中提議之「各國審查基準、栽培詴驗等整合工作坊」亦於 2008 年 11 月在印尼舉辦194。其實類似此種的區域型統合會議在歐洲早已實施,日本主導 此論壇盼能與世界各國協調,並以十年後整合東亞為目標。本論壇逐年召開會議,

截至 2010 年已完成三次會議,第四次將於 2011 年 7 月於印尼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