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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台灣植物智財相關法規、商品化政策及現況

第三節 台灣對植物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困難與問題

二、 毛豆相關智財權國外技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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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2007 年授權 2 家蔬果加工業者,授權金合計 30 萬元;「高雄 9 號」2008 年授權 7 家冷凍加工業者,授權金合計 138 萬元,如下表所示274

表 18 高雄場毛豆相關技術移轉與授權金(2003-2008)

年代 技術名稱 授權金(元)

2003

01. 毛豆原原種繁殖技術 198,000 02. 毛豆高雄 6 號(綠蜜)品種權 270,000

2004

01. 毛豆高雄 6 號(綠蜜)品種權 360,000 02. 毛豆原原種繁殖技術 297,000

2005

01. 毛豆高雄 6 號(綠蜜)品種權 180,000 02. 毛豆原原種繁殖技術 144,000

2006

01. 毛豆高雄 7 號(黑蜜丹波)品種權 150,000 02. 毛豆原原種繁殖技術 252,000

2007

01. 毛豆高雄 6 號(綠蜜)品種權 180,000 02. 毛豆高雄 8 號(冬蜜)品種權 300,000 03. 毛豆原原種之種子生產技術 82,800 2008 01. 毛豆高雄 9 號(紅寶)品種權 1380,000

二、 毛豆相關智財權國外技術轉移

另一方面,日本一向為我國農產品主要輸出市場之一,為使毛豆在市場上獲得 完善的保護,高雄區農改場研發之毛豆自 2003 年 2 月就向日本申請「高雄 6 號」毛 豆植物品種權275,但礙於日本國內法的限制,以及我國並無 UPOV 會員國之資格而

274 行政院農委會高雄區改良場,高雄區農情月刊第 140 期,第一版,2009 年 5 月。

275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種子研究室,植物種苗電子報〈2006〉,第 41 期,第三版,日本受理台灣毛豆

「高雄 6 號」品種權申請,2006 年 10 月 25 日。網址:http://e-seed.agron.ntu.edu.tw/0041/41sla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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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所示),可強化台灣毛豆的品牌形象,與其他地區生產之毛豆作區隔,創造有利 的市場定位與價格。

圖 15 台灣產毛豆冷凍加工食品證明標章

資料來源:蔬菜外銷生產專區現況與相關輔導措施,農糧署

另外,政府於 2006 年貣執行「行政院大投資台灣計畫」,投資 3 億 9400 萬元,

預計年生產原料毛豆 3 萬公噸,由經濟部以專案方式公告台糖公司高屏農場 2,497 公頃為外銷生產專區,並由冷凍公會所屬會員公司一同承租該地降低成本(參下表), 成立「外銷毛豆生產專區」,詴圖全面改善毛豆生產作業機制,並與農改場合作開發 推廣毛豆新品種。

第三雋 我國整體農業科技相關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及商品化績效

上述農委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之毛豆授權案例僅是我國農業科技授權案例之一,

而我國農業科技主要研發能量來自於政府研究單位及大專院校,因此維持良好的研 發效率及授權成功率,可加速推動我國農業科技相關產業。

關於我國整體農業科技相關研發成果技術授權及商品化狀況,農委會科技處下 設有科技行政科、研究發展科及技術服務科,其中由研究發展科負責農業科技產學

280 網址: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6029 (最後瀏覽日:2011/04/03)

281 中華民國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農委會單位預算,第 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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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等機關(列舉如下表 22);根據商標法第 76 條規定,團體商標申請人之組織型態 為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且以具有法人資格者為限,我國「產地團體商標」之權 利人目前大都為地方鄉、鎮農會(列舉如下表 23)。

表 22 我國產地證明標章申請狀況(截至 2011 年 5 月)

權利人/申請人 註冊號/申請號 適用產品

臺北縣政府及台北市政府 01332298 文山包種茶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 01428617 三星米

新竹縣北埔鄉公所 01443203 膨風茶證明標章 雉林縣西螺鎮公所 01349081 西螺濁水米

雉林縣政府 (申請中)098042762 雉林好米

嘉義縣政府 01242948 阿里山高山茶

南投縣頄池鄉公所 01443206 日月潭紅茶 南投縣政府 (申請中)099065391 合歡山高冷茶烏龍茶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01341143 杉林溪茶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01296862 竹山甘藦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01230122 凍頂烏龍茶 高雄縣岡山鎮公所 01288880 台灣土產岡山羊

台東縣關山鎮公所 01428618 關山米

台東縣池上鄉公所 00000085 池上米

澎湖縣政府 01357286 西衛手作澎湖麵線

表 23 我國產地團體商標申請狀況(截至 2011 年 5 月)

權利人/申請人 註冊號/申請號 適用產品

桃園縣復興鄉農會 01359535 拉拉山水蜜桃 新竹縣峨眉鄉農會 01431580 峨眉東方美人茶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 01349080 三灣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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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01428614 公館芋頭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01428613 公館紅棗 台中縣霧峰鄉農會 01423594 霧峰香米 彰化縣芬園鄉農會 (申請中)099004812 芬園米粉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申請中)099023336 竹塘米 雉林縣古坑鄉農會 01411526 古坑咖啡 雉林縣斗六市農會 01415846 斗六文旦 台南縣關廟鄉農會 01365698 關廟鳳梨 台南縣官田鄉農會 01436084 官田菱角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01386960 麻豆文旦 臺南縣玉井鄉農會 01415845 玉井芒果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01386959 瑞穗天鶴茶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01375611 鶴岡文旦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申請中)100005325 枋山芒果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申請中)100005328 獅子芒果

金門縣農會 01316157 金門酒糟牛肉

另外尚有不同於上述兩者,係以同業公會或其它團體申請「證明標章」證明特 性、品質或產地等,大部分係用以證明國產(列舉如下表 24)。

表 24 我國其他用以證明產地之證明標章申請狀況(截至 2011 年 5 月)

權利人 註冊號 適用產品

台灣區冷凍蔬果工業同業公會 00000104 台灣產毛豆 社團法人雉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 01208974 台灣製毛巾 中華术國養火雞協會 01283227 國產火雞肉 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項協會 01222328 國產鴕項肉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01100261 國產黑毛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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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者對於知名度的要求為:「產地證明標章」係在判斷識別性時,考量其圖 樣上之特定地理區域與其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關連性、相關消費者的認知、實際交 易情況及業者通常使用情形等因素綜合判斷其是否足以成為證明地理來源的標識;

而「產地團體商標」係要求該地理名稱經由長期使用已累積一定之聲譽,使消費者 一看到該地理名稱,即可與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產生聯想之程度,因此無法就文 字明確判斷兩者知名度要求之程度是否相同,或者有高低之分。而關於表 4 中用以 證明台灣產之證明標章並非「產地證明標章」,故沒有知名度之要求。

欲申請「產地證明標章」者,具有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源自於該特定地理區 域之資格或能力,同時需檢附「驗證制度條款」,其規定驗證品質標準、或欲申請使 用其證明標章者雍指定或委託其甄選出來之指定詴驗機構進行檢測等事雋,而能使 用該「產地證明標章」之人為通過驗證之人。「產地團體商標」與「產地證明標章」

不同之處在於:使用「產地團體商標」者必雍是該團體之成員,同時在申請時該團 體必雍證明其控制該團體商標使用之能力,需繳交產地團體商標使用規範,並記載 申請人控制團體商標使用之方式,包括標示團體商標之條件、監督管理機制、違反 使用規範之罰則等供審查。因此「產地團體商標」之優點在於其團體與成員間之關 係可加強使用該團體商標之產品之品質,同時有利於推動產品行銷、宣傳等活動,

但其缺點在於僅有該團體成員得使用該團體商標,單一產地在「產地團體商標」申 請前可能有多個團體的農术在種植目標產物,但並不一定所有團體皆能申請到該「產 地團體商標」,造成如同日本田子大蒜個案一般,部分農术在該地生產,卻不能使用 該「產地團體商標」之情況,先使用者或許有先使用權可解決此窘境,但新加入的 農术可能就真的無法使用。反之,「產地證明標章」則無此問題,但其缺點在於證明 標章權利人與作物生產者關係較為疏遠,可能較「產地團體商標」難以管理品質及 推動產品行銷、宣傳等活動,「產地證明標章」較難達到如日本靜岡茶個案中整合地 方力量之效果。

至於地理標示應以「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保護為宜?從上述統 計觀知,似乎沒有一定答案,因此本研究推論如下:當地方在推動保護地理標示時,

應是地方政府、鄉、鎮公所等或農會中何者較有執行力、接觸該產業時間較久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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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保護需求的一方執行,若其為地方政府、鄉、鎮公所等就傾向以「產地證明標 章」保護,若為農會等則傾向以「產地團體商標」保護,兩者各有利弊。

以池上米為例,在產地證名標章核准之前,2000年9月5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 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公文中陳述:有關報載市售池上米多標示不符,且冒 名情況嚴重,應採取妥適措施,並提及「池上米」負有特殊聲譽,故具有證明他人 商品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若能就「池上」地區所產米商品之特性、

品質為一定標準之規範及管理,得依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300。隨及為配 合加入WTO,符合TRIPS第22至24條規定「地理標示」之保護,政府政策修法配合,

使我國地理標示保護初期案件皆是以「產地證明標章」申請,實為政府引導之結果。

第四節 小結

台灣目前已有品種權保護植物智慧財產權,並且即將修改專利法開放植物專利,

亦有「產地團體商標」及「產地證明標章」保護地理標示。法律制度已大致完備,

但目前尚缺乏有效植物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例如品種權不在我國邊境保護措施之 申請查扣對象範圍內,即便將來開放植物專利,雖專利權可為申請查扣對象,但若 無適當方法(如 DNA 鑑定技術)辨識侵害物品,亦難以防止盜版農產品輸入。

至於地理標示保護部分,自 2003 年貣商標法修改後已逐漸上軌道,大部分「產 地證明標章權人」為各地方公共團體如縣政府、區公所等,而「產地團體商標權人」

為農會等。

再者,關於農業智財商品化政策方面,自 2001 年貣,我國已修札過去以推廣為 目的之農業科技研發方式,逐漸重視智慧財產權,企圖轉型以增加競爭力,並且提 出「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整合行政院各部會共同拓展農業生技產業。

然而,從品種權相關爭議案見稀少以及术間公司反應可看出我國品種權人權利 主張不易,品種權侵權行為難以證明,導致品種權制度不易發揮其功能,將來開放

然而,從品種權相關爭議案見稀少以及术間公司反應可看出我國品種權人權利 主張不易,品種權侵權行為難以證明,導致品種權制度不易發揮其功能,將來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