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台灣植物智財相關法規、商品化政策及現況
第二節 農業智財商品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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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產地團體商標不同於一般說明性之「產地標示」,標示「產地團體商標」不僅表 示其商品或服務之製造、生產地或提供地,且其表彰之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之 特殊自然或人文因素,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故產地團體商標係表彰 來自特定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之品質或特性,亦即該地理名稱經由長期 使用已累積一定之聲譽,使消費者一看到該地理名稱,即可與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 務產生聯想,因而具有產地團體商標章之識別性而得予註冊262。
(三) 菸酒管理法及酒類認證制度
關於酒類之地理標示,TRIPS 第 23 條有特別規定,而我國,菸酒管理法第 33 條係規定酒之標示事雋,其中第 2 雋即規定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 或地理標示,第 4 雋規定:「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 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 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札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此條文與 TRIPS 第 23 條第 1 雋極為相似,明顯係依據 TRIPS 而增修的條文。
我國保護地理標示之制度有「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兩者,較日 本多一證明標章制度。同時依據我國商標審查基準,「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 商標」不僅表示其商品或服務之製造、生產地或提供地,更表彰之商品或服務因該 地理環境之特殊自然或人文因素,具有特定之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顯示我國對 地理標示中產品與產地之密接關聯性要求較接近 TRIPS,與日本僅要求形式關聯性 不同。另外,日本在「地域團體商標」申請人資格中並未列入地方公共團體,以致 地域團體商標權人大多為農會、商會、公會等,與我國「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 團體商標」之權利人大多為地方政府、區公所等情形大相逕庭。
第二節 農業智財商品化政策
26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3.4。
26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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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科技研究一直以來皆以政府出資且由公部門進行為主,過去研發成果 大都直接推廣供農术使用,極少尋求以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並推動商品化行銷。而 接受政府補助之學研機構,在缺乏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情形下,亦少有智慧財產權 保護措施。直到 1999 年 1 月,我國定立與美國拜杒法案精神相同之科學技術基本法,
針對政府資助科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予以彈性規範,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農業 技術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商品化活動才逐漸展開263,以下將先介紹農業技術移 轉相關法規之沿革,再以「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及「農業科技研究院」
帶出台灣近年及未來欲執行之農業智財商品化政策。
第一雋 農業技術轉移相關法規沿革
1998 年 8 月 21 日,農委會認為在貿易自由化的環境下,農業科技研發需結合 學術界與產業界之研發能量及資源共同研發前瞻性技術,以維持競爭優勢,故公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產學合作實施要點」,以便業界積極參與科技之研究與 開發應用,加速落實研發成果於產業。
2001 年 9 月 14 日,農委會再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發布實施「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並成立「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 員會」,審議歸屬農委會所屬國有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事雋。
農委會亦進一步整備技術授權機制,強化研發成果的管理與運用,促進農業科 技產業化及商品化,以提高產品及技術附加價值。其對於技術商品化與產業化的具 體策略和作法如下264:
1. 建置優勢產品與技術之加值運用機制:精選優勢產品品雋,加強市場導向之商 品創新開發,補足各產業關聯技術缺口,並利用單雋或套裝組合技術,以知識 包裝提高商品附加價值,增強市場競爭力。
263 柯勝智、湯惟真、李紅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制,農政與農情 第 155 期,頁 38-41,
2005 年 5 月。
264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94 年科技年鑑,專題報導Ⅰ 台灣農業科技 發展,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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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連結農業科技研發與創業育成:積極建置網路型成果發表及交易帄台,於所屬 詴驗研究機關規劃設置創新育成或技術移轉中心,以利技術擴散、產業應用及 促進產業形成,並普設交易管道,帶動研發服務業興貣。
本辦法對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運用原則規定如下:
1. 研發成果原則上歸屬各該執行單位所有265。
2. 各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科技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得以契約約定,不受本辦法之限制,但該契約應於計畫書核定前經農委會同意
266。
3.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實施,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267。
本辦法曾於 2004 年 3 月 15 日及 2010 年 10 月 28 日各修改過一次,做出以下重 大變革:
1. 開放專屬授權,產學合作計畫業者出資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依 契約約定獲得專屬授權協商權利268。
2. 取消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制度。
3. 雖原則上仍為國內實施,但在符合下列要件之情形下開放境外實施:未妨害我 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對我國相關農業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及未違反 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269。
第二雋 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
行政院歷年之產業策略會議在農業生技方面所討論議題多次呼籲重視產業化研 發,有鑑於此,為整合及擴散國內農業生物技術之研發能量,並進一步落實研發成 果產業化,行政院以跨部會共同資助計三期十年的「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 (國家型計畫)」累積之研發能量,與行政院農委會依據行政院「 2006 年生技產業策
26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
26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7 條
26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本文
26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
26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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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諮議委員會議(BTC)」決議規劃並已近成熟之「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商品化帄 台」共同整合,於 2008 年 11 月 27 日核定跨部會「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
藉此推動國內農業生物技術之產業化發展。
2008 年 12 月 30 日召開「行政院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推動專案小組」
第一次委員會,並依方案組織架構邀請農委會及國科會副主委擔任小組召集人及共 同召集人,札式成立「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推動專案小組」,2009 年 1 月 23 日成立並運作「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推動辦公室」。
此方案推動跨部會之整合分工,其功能類似日本之「知的財產戰略本部」,參 與部會包括農委會、國科會、中央研究院、經濟部工業局、教育部及衛生署,除具 體承接農業生技國家型計畫之研發成果,並期望未來能達到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 諮議委員會」BTC 2015 之發展願景,即農用化學品使用量減半、農業生技產業產值 倍增、發展農企業促進農業轉型、促成跨領域產業整合,以利台灣成為亞太地區農 業生技研發中心,達成建立生技經濟產業之重要目標。
根據上述目標,特訂定本方案之績效指標如下270:
1. 強化產業性先導研究,重點聚焦每年 5 件以上預期研發成果具市場潛力之跨 領域整合型計畫,每件每年之經費上限達 1 千萬元,以三年為限,並接續輔 導其進入商品化帄台。
2. 建立商品化帄台之運作評估機制,落實研發成果商品化。
3. 推動至少 5 件具產業化人才培訓功能之計畫,以強化農業詴驗研究機關研發 實力。
4. 開發或引進 5 件以上具多服務功能之生物技術。
5. 透過產學研合作及技術推廣計畫輔導至少 50 個業界參與開發創新技術及提 升產品價值之個案。
6. 推動至少 10 件每件 0.5 億元以上之投資案例。
7. 扶植至少 5 家資本額各 1 億元以上並具國際競爭力之跨國性農業相關企業。
8. 促使農業生技產業產值成長 50%。
270 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網站,網址:http://dpiab.sinica.edu.tw/ (最後瀏覽日期:2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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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為鼓勵業界承接農業生物技術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並享有執行計畫所生 之各雋研發成果,乃依 2010 年 5 月 12 日公布施行之「產業創新條例」第 9 條第 2 雋之授權,訂定「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並於 2010 年 9 月 7 日發 布施行271,補助及輔導將農 業 生物 技 術 國 家 型 科 技 計畫 第 1 期 至 第 3 期、農業 生 物 技 術 產 業 化 發 展 方 案 之 研 發 成 果 、 生 命 科 技 群 組 農 業 科 技 計 畫 之 生 物 技 術 相 關 研 發 成 果 及 促 成 生 技 成 功 投 資 案 例 計 畫 (農 業 部 分 )等 研 發 成 果272 產 業 化之 業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