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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台灣早期係以農業為主的社會,加上位處亞熱帶,植物品種豐富,生長期長,

稻作可一年三穫。又二十世紀初,台灣處於日治時期,製糖、樟腦、茶葉、稻米進 入工業化生產時代,技術持續進步,產量也逐漸上升,奠定生產優良農產品的實力。

另外一方面,台灣的花卉業也不容忽視,蝴蝶蘭的育種具有世界水準,而台灣與外 界隔絕之海島地形,加上地處亞熱帶,具有豐富且特殊的生物基因資源,以上因素 皆奠定台灣發展農業科技之基礎。

1980 年代貣,生物技術日益發達,基因轉殖或是基因改造的方法逐漸與傳統嫁 接、配種等植物育種方法並行,隨著國際化的腳步、經濟的發展,農業技術的進步,

植物新品種的培育愈來愈容易進行,且新品種樣態也愈來愈繁多。但另一方面,植 物的流通日益複雜,熟悉育種技術者可由新品種植物種子、枝條、葉片等便於攜帶 部位輕易繁殖,導致辛苦育成新品種的育種者心血結晶易被他人盜用,使育種人逐 漸失去創造新品種之動力。為解決此問題,國際間有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 (UPOV)及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範之植物品種權及專利權制度保 護育種者之智慧財產權,我國目前亦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保護植物品種權,專利法 則札在修法開放植物為專利標的。

然而,除了法律制度健全外,還需要有效的執行政策確保能實際達到立法目的,

以植物相關智慧財產權法為例,需讓育種者了解自己有哪些權利、申請方式及行使 方式,再遇到侵權事件時,能第一時間防止侵害、雌利主張權利、請求賠償及去除 侵害。再者,確保權利得以主張後,如何將此權利產業化、商品化以換取利益亦為 重要課題。完成上述一連串政策後,才能雌利達到提升產業、讓社會大眾享受到科 技成果之目的。

由於農產品不同於電子或醫藥產業之產品可全球通行,依據不同地區有不同的 主食及盛行作物,美國、中國、日本及歐洲等農村結構、農業技術、氣候及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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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大不相同,故國際間對於農業或植物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商品化政策都因地 制宜,不盡相同。

台灣的近鄰 --- 日本,有著與台灣類似的農村結構、飲食習慣及盛行作物,同 時植物智財保護政策也對其高產值的精緻農業有所貢獻,例如日本特有的獨立行政 法人植物種苗管理中心以及品種保護對策官(G-Men)制度,在行政上發揮有效的智 慧財產管理作用。同時日本善用其地方文化結合農產品發展出地方特產、一村一特 產等,提升國內外觀光潛力,使遊客聽到北海道即聯想到「夕張哈密瓜」、聽到京都 即聯想到「孙治抹茶」,松坂市有「松阪牛」、青森有「青森蘋果」等等,以地名行 銷農畜產品之方式相當成功。

綜上所述,本研究認為台灣在發展農業技術上之潛力不亞於日本,並期待「台 灣」一詞有朝一日能在國際上代表「品質優良的農產品、水果、花卉及先進的農業 技術」,使台灣之農產業能成為繼電子產業後另一雋能在國際間發光之產業,故本研 究以日本為研究對象,以植物相關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角度分析其精緻農業成功因素,

並針對台灣之特色,提出因地制宜之政策變革方向。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以文獻研究法與比較法為主,首先著手於相關之國際公約如 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及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等,了解 國際間相關制度後再進一步針對日本進行研究,最後再對台灣之政策變革方向提出 建議。

本研究之研究領域分為植物智慧財產權制度以及商品化政策兩者,其中植物智 慧財產權制度又可分為法律規範與保護及執行政策等。法律規範包含日本之種苗法、

專利法以及商標法中之「地域團體商標」制度;保護及執行政策包含智慧財產權邊 境保護措施、獨立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品種保護對策官(G-Men)制度、東亞植 物品種保護論壇等,並以判例及個案介紹上述法律制度或政策實際操作情形。商品 化政策方面則以「技術轉移」及「地域品牌」為主,日本技術轉移之特色為地區整 合性產學合作,與「地域團體商標」制度企圖建立之「地域品牌」有地區內共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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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凝聚地方意識、加深地區內聯繫等相同功能,此二者亦與日本自古盛行之地方 文化相輔相成,故本研究對其兩者深入研究並探討其共通處。

最後,針對台灣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制度、商品化政策進行研究,比較其與國際 公約及日本之不同,並根據台灣之特色提出政策變革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所使用之資料大部分為探討日本制度之第一手日文文獻,需花費大量時 間翻譯,同時許多相關紙本資料或付費文獻無法取得,故本研究之資料使用偏重於 網路可取得之資料、政治大學及日本金澤大學館藏資料。再者,因為研究期間之限 制,本文對於部分議題無法深入分析,某些判例及個案以簡述之方式介紹其內容或 制度實際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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