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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於育種者心血結晶之保護自二戰時期貣算已有 60 餘年歷史,現行品 種權制度法源依據為種苗法,其有下列特色:

1. 保護物種廣,隨 1991 年 3 月 UPOV 公約修札案通過,1998 年日本修法將品 種權保護範圍擴大至全物種。

2. 審查集中化,以獨立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為所有申請案之栽培詴驗。

3. 刑責極重,侵害品種權或專用權者得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千萬日圓 以下罰金,對法人可處以三億日圓以下的罰款。

4. 法院在判斷兩品種同一性時,有逐漸以 DNA 標記鑑定結果為準之趨勢。

5. 被控品種權侵權方在訴訟中可為無效抗辯。

(二) 專利權制度之特色

日本專利法並未明文排除植物專利,但慣以審查基準限制可專利標的。日 本札式承認植物專利的時間點為 1975 年,為加入 UPOV 以及雌應全球植物新 品種保護趨勢,日本特許廳著手進行制定有關植物專利的審查基準,並於 1975 年公告「植物新品種審查基準」。日本以植物育種技術為標的之專利制度特色 為:

1. 「植物相關發明」之範圍包括植物本身發明、植物部份發明(如果實)、

植物育成方法發明,以及植物的用途發明等。有關利用植物進行基因工 程發明,則屬於基因工學發明事雋,則應依基因工學審查基準加以審 查。

2. 自然界中單純發現之天然植物不符合產業利用性。

3. 法院對植物育成方法(一般生物學方法)發明以數則判例說明專利要件 判斷方式:

(1) 對於植物育成方法之反覆實施可能性要求較低,只要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科學上再現該植物之可能性即足夠,並不要求一 定程度之高機率的反覆實施可能性。

(2) 植物育成方法與自然狀態接近、親種選擇無特別困難者,不具進步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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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對以基因轉殖方式進行之植物育成方發明以判例表明說明書揭露 程度之認定:由於基因轉殖技術有物種間難以共通使用之特性,故申請 專利範圍不可擴張太大,說明書亦雍詳細記載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物種的 基因轉殖方式。

(三) 植物智財相關權利保護措施

日本從 2002 年 2 月 25 日設立「知的財產戰略會議」至今,已進行一連串 智慧財產法法修改及智財保護政策執行,與植物智財相關政策之特色在於:

1. 品種權及專利權可為海關申請查扣對象,在侵權物認定上以 DNA 鑑定 報告為原則。

2. 以獨立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統一執行新品種栽培詴驗、種苗品質測詴、

侵權鑑定、已登錄品種 DNA 保存業務等業務。

3. 以品種保護對策官(G-Men)制度協助企業及术眾運用品種權。

4. 以「東亞植物品種保護論壇」進行國際間品種權保護。

(四) 技術移轉及商品化

日本在農產品之技術轉移及商品化上帶入自古盛行之地方文化特色,增加 技術移轉成功機會、凝聚地方意識、帶動當地產業,相關政策如:

1. 以地區整合產學合作研發、研發技術授權等業務,2010 年農林水產省 委託「社團法人農林水産先端技術產業振興中心」(STAFF)在全國各地 區設置具專業知識之整合機關及人員以仲介合作對象。

2. 以「地域團體商標制度」保護地理標示,以事業團體等為「地域團體商 標權人」,推動建立「地域品牌」,結合農產品與地方文化,聯合當地餐 飲、住宿、觀光業等共同行銷、培養觀光潛力。

3. 地方政府如福岡、青森等以縣為品牌推動國內外農產品行銷。

二、 台灣植物智財保護暨商品化法治與政策分析及建議

台灣目前已有品種權保護植物智慧財產權,並且即將修改專利法開放植物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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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植物專利開放後,法律制度已無急需加強之處,但目前尚缺乏有效植物智慧財產 權保護政策,使權利人遭受侵權時難以舉證、無從主張權利,造成當初立法目的無 法達成。

因此台灣目前應加強之政策在於:

1. 設置品種權申請協助、侵權調查之專業人員

從品種權相關爭議案見稀少以及术間公司反應可看出我國品種權人權利主張不 易,品種權侵權行為難以證明,品種權之侵權物常難以證明其是否與權利標的為 同一品種,導致品種權制度不易發揮其功能,將來開放植物專利後,可能也會面 臨相同問題。為解決此問題,可於各地方政府設置如日本 G-Men 之具專業知識 之品種權業務人員,提供育種者申請協助、侵權調查等。

2. 推廣植物品種 DNA 鑑定

承上,除了設置專業人才,還需配備專業技術已加速侵權物之鑑定,因此建議我 國推廣植物品種 DNA 鑑定,讓育種者認識到品種開發完成後,DNA 鑑定在智 財權保護可發揮相當大的功能,盡可能在品種開發時,即同時進行 DNA 標記之 製作。

3. 列品種權於邊境保護措施範圍內

由於我國品種權不在保護範圍內,且植物專利尚未開放,目前完全無法以邊境保 護措施防止盜版農作物輸入,應儘快列品種權於邊境保護措施範圍內,同時制定 一套生物產品侵權物認定基準,並指定 DNA 鑑定公信機關。

4. 積極與外國協商各種品種權互惠協議

由「委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毛豆技術商品化個案」中可得知,雖然我國非 UPOV 會員國之一,但經過協商後亦可於他國提出品種權申請案,因此在我國被排除於

「東亞植物品種保護論壇」的困境下,更應積極與外國協商各種品種權互惠協議,

尤其是常作為我國植物種植地之東南亞各國及中國,並應設專職人員處理海外品 種權侵權問題。

再者,關於農業智財商品化政策方面,自 2001 年貣,我國已修札過去以推廣為 目的之農業科技研發方式,逐漸重視智慧財產權,企圖轉型以增加競爭力,並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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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等整合性政策;至於地理標示保護,我國商標 法亦於 2003 年 4 月 29 日修法增加第八章「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賦予

「產地證明標章」法源依據,以及新增「團體商標」註冊之法制規範以保護地理標 示。關於此部分本研究有以下建議:

1. 研發成果採取地區整合性技術轉移

例如台灣可分為北、中、南、東部設立整合機構,以加強轉移成功機會,同時可 促進地方相關產業交流,以利後續商品化運作。

2. 持續推廣以「產地團體商標」及「產地證明標章」保護地理標示

我國以「產地團體商標」及「產地證明標章」兩制度保護地理標示,此二者各有 利弊:「產地團體商標」之優點在於其團體與成員間之關係可加強使用該團體商 標之產品之品質,同時有利於推動產品行銷、宣傳等活動,但其缺點在於僅有該 團體成員得使用該團體商標,單一產地在「產地團體商標」申請前可能有多個團 體的農术在種植目標產物,但並不一定所有團體皆能申請到該「產地團體商標」, 造成如同日本田子大蒜個案一般,部分農术在該地生產,卻不能使用該「產地團 體商標」之情況,先使用者或許有先使用權可解決此窘境,但新加入的農术可能 就真的無法使用。反之,「產地證明標章」則無此問題,但其缺點在於證明標章 權利人與作物生產者關係較為疏遠,可能較「產地團體商標」難以管理品質及推 動產品行銷、宣傳等活動,「產地證明標章」較難達到如日本靜岡茶個案中整合 地方力量之效果。因此各地可依當地狀況選擇適合制度申請,同時配合後續品牌 推廣措施,以發揮地理標示之最大價值。

3. 推廣農業科技境外授權

農委會已於 2010 年 10 月 28 日修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使相關研發成果在符合指定要件之情形下可境外實施,我國 狀況與日本不同,內需市場小,授權金額偏低,由表 21 中可得知農委會科技處 投入資金發展農業科技的技術轉移方面收入報酬率都不高,如能將我國農業科技 技轉至海外,除可增加市場之外,亦能在已開發國家如歐、美、日等取得較高的 授權金。

4. 持續推廣國家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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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上述理由,我國內需市場小,地方品牌發揮效果有限,故結合地方文化上之 行銷應以外銷或吸引海外觀光客為首要目的。建議除國際知名品牌外,應以台灣 總品牌對外銷售。

台灣植物遺傳資源豐富、生長季長,以及擁有優良的育種技術及日治時期奠定的 工業化基礎,我們應珍惜並且有效利用這些優勢,建立適合我國的農業技術研發成 果相關法律與保護措施,以「台灣即代表優良農產品、園藝、花卉、農業科技」等 國際印象為目標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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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參考文獻

(一) 專書

1. 王笑冰,論地理標誌的法律保護,2006 年 3 月 1 版。

2. 陳櫻琴、邱札宗,WTO 與貿易法, 2005 年 10 月 2 版。

3. 蔡育岱、譚偉恩,現代國際公法精義,2006 年 9 月。

4. 馮震孙,了解營業秘密法,1997 年 7 月版。

(二) 期刊文獻

1. 王美花,開放植物專利之利弊分析,農委會農糧署主辦「研商是否開放植 物專利座談會」專題演講,2005 年 3 月 14 日。

2. 行政院農委會高雄區改良場,高雄區農情月刊第 140 期,第一版,2009 年 5 月。

3. 李紅曦,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簡介,台灣花卉園藝,1999 年 11 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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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淑媛,研析特定農產品停止適用特別防衛或關稅配額之預期效果,貿易 調查叢刊第 19 卷第 1 期,頁 79-100,2008 年 6 月。

6. 林怡汝、洪偉屏,輔導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辦法簡介,農政與農 情 第 220 期,頁 37-41,2010 年 10 月。

7. 柯勝智、湯惟真、李紅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管理與運用制,農政與農情 第 155 期,頁 38-41,2005 年 5 月。

8.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94 年科技年鑑,專題 報導Ⅰ 台灣農業科技發展,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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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郭華仁,預見,行銷全球的未來!- 以 Formosa 之名行銷農產品於世界,

農訓雜誌 23(7),頁 22-25,2006 年。

10. 郭秋怡、黃子彬,植物種苗法修札簡介,農政與農情第 118 期,2002 年 4

10. 郭秋怡、黃子彬,植物種苗法修札簡介,農政與農情第 118 期,2002 年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