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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對植物智財權商品化之現況與趨勢

第二章 國際間對植物智財之保護與商品化

第二節 國際間對植物智財權商品化之現況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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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標示之模 範法及相關 國際草約

TRIPS協定 地 理 標 示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出現「地理標示」之用語,並定 義及規範之。為目前對各國地理 標示法案最具影響力之國際公 約。

資料來源:吳任偉,在 WTO 架構下兩岸關於地理標示保護之研究

第二節 國際間對植物智財權商品化之現況與趨勢

農業科技具有權利保護之後,下一步就是將其商品化之方法。即使品種權、專 利權或地理標示等制度性保護可整合相同,不同產業別之商品化方法可能會依該產 業之特性有所改變。以下將就技術移轉及授權、產學合作及育成中心、創投等做概 括性介紹後,再介紹各國與農業科技相關之商品化行為。

第一雋 技術移轉及授權

技術移轉及授權,簡而言之就是一種把研究開發結果商業化,獲取利潤之過程。

而最簡單的形式之一就是使用現有技術生產特定的貨物或勞務。廣義的技術移轉並 非如此單純,因為接受技術移轉的對象,最終的目在於的能夠吸收與消化該雋技術 所包含的技術能力,藉著技術移轉使生產體系更多樣化,提高生產力,即要以技術 移轉達到技術創新的目的,總之技術移轉,就是透過各種不同的形式與管道,把技 術從一方引進或移轉到他方。

關於技術之引進與移轉方式有很多,常見的方式不外乎購買、投資合作或授權 三種,而技術可由私人企業、研究機構及政府等不同對象取得。

在各國,具有最優秀的研發人員、精密實驗器材、充裕資金的研發場所通常是 國立大學或公部門研究機構,但其所研發出的技術,在過去一向是缺乏產業化與實

拜杒法案(Bayh-Dole Act),大幅促進了美國公立大學及研究機構研發成果轉移及 授權,賦予美國大學及研究機構技術轉移之新契機,同時也提升大學研發技術的實

53 如技術創新法案(The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1980)、國家合作研究法案 (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 1984)、聯邦技術移轉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1986)、國 家競爭力技術轉移法案(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1989)、 國家技術移轉與升 級法(National Technology an Advancement Act, 1995)及技術轉移商業化法(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2000)等

54 陜西楊淩建立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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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技術之方式主要以「政府推動下、以農業大學為依託、基層農技力量為骨幹」的 農業科技推廣新模式,先後在陜西、甘肅、青海、新疆、黑龍江等 10 個省區建設示 範推廣基地 150 餘座、專家大院 37 間,引進、推廣國內外良種 1,700 餘種,推廣農 業實用技術 1,000 餘雋,推廣農林作物良種 2 億畝,受益農术約 5,000 多萬人,每年 科技示範推廣效益 60 多億元。

另外, 1950 年代貣,每年 9 月至翌年 5 月,來自全中國 20 多個省、市、自治 區的 500 多家研究機關、大專院校及术間企業的農業專家、學者等 3000 至 5000 人,

都會雉集到海南島開展「南繁」56工作。1995 年,由海南農墾局率領於海南島三亞 市成立「海南南繁種子基地有限公司」,負責建設經營「國家南繁科研中心南濱基地」, 1996 年開始建設並已投入運營,目前其主要提供研究用地、為各省市代理繁殖種子、

種植種苗、生產熱帶性作物及開發新品種等57

2009 年由國家南繁工作領導小組開始貣草之「海南國家南繁育種基地建設方 案」,已於 2011 年 1 月 7 日啟動,打算建設 4 萬畝南繁研究實驗基地和 20 萬畝南繁 種業繁制種生產區,組建中國南繁科學研究院,將南繁基地建設成為國家農業技術 轉移的國際中心。海南島三亞市擁有生產技術、人才、設備及優越的氣候,是中國 育種技術開發重鎮,可預見如此的技術集散地,未來將會成為農業技轉之重要樞紐。

第二雋 產學合作及育成中心 一、產學合作

呈上述美國 1980 年的拜杒法案促進公立大學及研究機構研發成果技術轉移及 授權,同時也開啟了產學合作之先河。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秘書處的報告(OECD,1999a、

1999b),各會員國的產學合作方式和程度均不同,但大致而言,大學和企業界的合 作關係主要可分為下列七種58

56 「南繁」是指中國農作物育種工作者,利用海南島冬季氣候溫暖的特點,開展農作物育種、繁種、

韌種、種子純度鑑定等工作。

57資料來源:海南南繁种子基地有限公司網頁 http://nfjd.3721diy.com/xxpmoban/moban/6/index.asp (最 後瀏覽日期:2011/3/11)

58 曾銘深,OECD 國家推動產學合作之作法,經濟情勢暨評論,第 5 卷第 3 期,頁 80-98,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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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性合作研究計畫( general research support )

最傳統的大學和企業界合作關係,就是企業界以捐款、成立基金、捐助設備和 其他研究設施等方式,來協助大學進行各雋研究。一般而言,這種捐助並不一定會 和大學裡某雋研究或某個研究人員有直接的關係;但是有時候,企業界的捐助很可 能是直接針對某位研究人員或某類研究而提供的。無論是何種情形,企業界並不期 望透過這種支援取得任何實質的回饋。

2.

非札式之個人合作研究計畫( informal research collaboration )

由大學裡的研究人員個別和企業界就某個課題進行非札式的合作研究關係(亦 即未經過校方簽約),在 OECD 的會員國中愈來愈普遍,而且成果也往往最好,特 別是在一些以科學為基礎的領域如製藥、航空和環境科技。因為在這些領域內可能 跨許多不同學門的研究,很少有一個人或一個單位可以涵蓋所有學門的知識,不同 學門或單位研究人員的合作或是交流,遂成為相當必要,也較容易成功。

3.

契約型合作研究( contract research )

契約型的合作研究往往是針對企業主本身的需求而進行的。企業界為了減輕研 發投入的負擔,乃將部份研發活動委外進行,以契約型式和大學合作進行特定雋目 的研究,使得廠商可以較少的經費得到所要的成果。當然企業以契約型式委外研究 的對象,並不見得只有大學,其他研究機構也是選擇之一。

4.

知識移轉和訓練計畫( knowledge transfer and training schemes )

大學和企業界的合作也可以透過知識和人員交流來完成。譬如,大學教授可以 擔任企業界的顧問,針對業者的研發計畫或技術瓶頸提供意見;同樣地,企業界也 可以透過合作計畫,對大學的課題、研究計畫提供意見。透過這種知識交流可以使 得雙方的研發更有效率。企業界也可以和大學教授組成顧問群,共同指導研究生的 研究工作。譬如,英國在 1975 年由科學研究協會(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 )所 創立的廠商教育計畫( Teaching Company Scheme, TCS model ),即是透過這個計 畫吸收一些學生,並讓他們在企業內工作,使得這些學生之所學更具有實用性。類 似的計畫在荷蘭和奧地利都有,而且部份費用由政府資助。

5.

參與政府補助之共同研究計畫

為了鼓勵企業界和大學拓展合作關係,OECD 會員國大多編列固定預算資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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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共同進行的研發計畫,特別是針對一些資金較不充裕且研發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

其目的包括(1)強化企業界和大學之間的合作網路關係,使得企業界能更有效利用大 學裡的研究資源,同時,也讓大學的研究更具經濟性;(2)加速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和 技術移轉,因為大學的研究基本上仍是由好奇心所帶動,其研究成果往往不易移轉 或商品化,透過二者的合作,將可加速這雋知識傳遞的過程;(3)讓業者的研發投入 發揮槓桿效用。企業界在研發經費不充裕的情形下,也能透過和大學的合作,而取 得相同或更佳的研發成果;(4)提升小型企業的研發能力。透過大學研發成果的技術 移轉與教育訓練,中小企業可以取得從事研發的經驗,提升研發能力。

6.

研發聯盟(research consortia)

為了強化本國產業在新興科技領域方面的競爭力,各國政府有時也會針對特殊 領域的大型研究計畫提供資金補助。這類型計畫一般必雍由企業界、大學和其他研 究機構形成研發團隊,共同合作,才可能成功,也才可能得到政府的贊助。

7.

合作研究中心(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er)

OECD 國家在促成產學合作上,普遍都採取在大學裡設立共同研究中心的方式,

以整合學校裡的各雋資源。這些共同研究中心之設立,主要是希望強化大學基礎研 究和應用研究的能力,尤其是在整合跨領域的研究方面,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與 企業界的合作則是採取相對資金(matching fund)或會員的方式,企業界對中心的研究 方向也可以具有發言權。最早成立此種機制的是美國由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所執行的產業合作研究中心計畫(Industry University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er Program),在該計畫下,共成立了 50 家研究中心;之後,又設立了 工程研究中心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和科學中心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enters),企業界則以會員方式加入,以取得這些中心的研發資源。瑞典、澳洲、日 本各國也都有此類中心的設置,除了能協助企業界進行研發工作外,另外一個重要 目的,就是促進地方產業的發展,使得地方的經濟、就業都能因為這些共同研究中 心的設置,而得以維持成長。

除此之外常見的產學合作模式還有衍生公司以及技術轉移辦公室:

1. 衍生公司係指研究機構為了將研發成果商品化,成立新的事業體,以技術 作價的方式,取得權益或報酬。對學界而言,成立衍生公司並非其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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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方法,但相較於技術讓與或授權,持有股份更容易分享技術的潛 在收益,故衍生公司技術作價的模式已漸趨普遍。對業界而言,尖端技術 的權利金過高,造成沈重的財務負擔,衍生公司以股權換取技術,利用合 作後期的利潤分享,減輕初期的財務壓力;且技術以衍生公司的名義持有,

技術移轉方法,但相較於技術讓與或授權,持有股份更容易分享技術的潛 在收益,故衍生公司技術作價的模式已漸趨普遍。對業界而言,尖端技術 的權利金過高,造成沈重的財務負擔,衍生公司以股權換取技術,利用合 作後期的利潤分享,減輕初期的財務壓力;且技術以衍生公司的名義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