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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閒置空間發展區勢與法令之檢討

四、 品質協議機制(QAM )之論述

從閒置空間再利用在法令面向所呈現的問題包含廣泛且複雜,不論是在文 化性的創造,人文環境的塑造、地方治理與新社區營造方面,以及因應未來閒 置空間再利用的操作介面等,均有其特殊性、未來性與急迫性,因此需擬定發 展準則並針對現有法令執行缺失,研擬修正意見,以為因應。然當國內因為社 會變動產生某種法令課題需求,而必需進行法令制度脈絡制訂時,基本上循著 三種途徑為之:其一為單獨立法,第二為整體相關法令條文同時修訂,第三藉 著法令體系中對「不確定概念」、「特殊情境與條件」以及「因應社會變動需求」

所提供的例外允許,進行限制性法令的排除,而另定相關管制規定。三種途徑 各有優缺點及執行難易度,但以台灣當前法制環境的限制,以採取排除立法的 途徑,進而建立廣泛而公開的「品質協議機制」(QAM),較能符合社會脈動的需 求。

(一)品質協議機制的意涵

品質協議機制(Quality Agreement Mechanism;簡稱 QAM)為利用法令體 系中對不確定概念、特殊情境與條件、及因應社會特殊變動需求提供的例外允 許下,在相同品質與效力的基礎上,循公平、公開的程序管制,進行實質協商,

以達成法令主體所期待的品質與效力。其優點為:有利於自主性的掌握,在效 益、社會成本上最大、反彈抗阻最小,為各個法制架構途逕之最立即可行的有 效途逕。其缺點為:法律定位缺乏名稱定位、政策號召較弱,易生負面效應(協 商機制未法制化)。

(二)推動理由如下:

1.因應社會發展變動與彈性化的需求

未來法制建力構應能適應環境變遷,社會在不同發展狀態能立即符合其所 需,法應「跑」在其前面,並能因應各地方發展特性而能符合其需要,應具彈 性而非是成為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2.展現海洋法系協商精神

法制建構應能提供社會多元化下,足夠的提供自主性,骨勵地方以協商對 話作為決定地方事務之方式,導引其發展出其自身特殊的邏輯,成為地方永續 發展的動力來源。

3.補足成文法僵化與限制

成文法能強制維護社會發展的基本精神與最低要求,然而卻也容易因維護 而產生了「控制」行為,當過多的控制行為產生時,其實同時也已經違背當初 立法時的真正用意,因此未來的法制建構,應在現實法制環境下,尋找避免僵 化與限制過多的方法。

4.建立社會夥伴關係

閒置空間再利用經常因地方意識的凝聚而發動,地方政府成為其對話的窗 口,然而,如果未能於推動過程中持續的反應真實需要、結合民意,閒置空間 再利用後勢將程為新的「閒置」,因此,法制建構應能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以

互助協力的夥伴關係來帶動地方意識的持續活絡。

5.降低社會的成本

法制建構過程中,應能避免建構不合時宜、效益與浪費社會資源。

6.引導社會參與與民主化過程

以地區永續化發展視野著眼於閒置空間再利用,其過程不只是環境改造與 建築物的更新,其實包含了地方營造、參與以及共識的形成過程,法治建構過 程具備應引導建立社會參與與民主化的學習過程。

7.誘發社會創意的展現

閒置空間作為活化地方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地方意識的凝聚下,經常可以 由此產生無限的創意與可能,表現出當地民眾的生活經驗,法制建構需開啟誘 發社會創意展現的可能。這種以社會反思力為出發點,強化社會部門自我管制,

將「公共責任」授權給準公共組織或私人組織,並在特定的約束下,確保其政 治責任得以彰顯;法律授權具地方性並以任務為取向的組織,來參與並執行決 策,由地方自我控制其所需的社會品質。這些來自法令理念上的訴求,正是閒 置空間再利用在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所迫切需要的支撐。透過這種支撐,閒置 空間再利用的各種行動,才有可能在台灣社會發展的真實情境中,成為文化藝 術的創造,成為地方治理的介面,台灣社會人文環境的塑造,才有可能從社會 民眾真實生活中的營造過程中被建構。

(三)QAM 之主要架構及內涵 1.組織

品質協議之團對應以公開召集之委員型態為之,依照法令協商不同階段之 主題、內容成立委員會,其組織為臨時性,委員組成依協議內容以比例方式邀 請關係人、地方政府、有關專業單位、第三人等人士;中央政府為衝突協調的 中介角色及見證人,追蹤這些組織的行為,並在其違反社會責任時,在制度的 安排下予以介入。

2.程序

(1)公開:品質協議機制所需之程序性規範,首重公開。公開之方式應有相當 彈性,但必須使各種利益訴求、各種對於建築、經營等規劃之品質認定基礎,

得以完全公開,並且此一公開,必須使涉及再利用案之各種利益相關人,能夠 完整知悉。

(2)充分溝通與討論:品質協議之第二項程序要求,在於讓所有再利用案之相 關利益關係人,都能有充分之時間與機會,來對品質協議中之各象內容提出自 身見解,並且有與意見不同者詳為論證之機會。

3.協議效力

品質協議應以現行法律對於相同性質與品質的要求為基礎,一經達成共識 後,在地方自治精神下,透過地方政府之認可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為 在該品質協議中有關建築、消防、營運等內容,若有與現行相關法規不符者,

據有替代該現行法規之效力。

4.權責關係

a.文化、藝術相關團體、地方政府—取得閒置空間使用權,肩負經律定的社會 責任。

b.所有權人—所有權保留,並獲得國家對於其因喪失使用權所損失之利益,給 予其財產上之補償;同時,亦取得在未來閒置空間再利用所得之營利,適當比 例之優先回饋。

c.委託經營團體—獲得投資最低保障之權利與利益所得以比例方式回饋大眾之 義務。

d.規劃設計技術團體—取得技術認同,據此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技術許可。

e.中央政府—釋放行政權力予地方政府,在地方自治法架構下,輔導地方政府 與民間在程序和組織上建構自主的運作方式。

品質協議機制(QAM)論述的提出,對台灣現有操作閒置空間再利用的經驗 中,提供一務實可操作的方向,也為主責單位對執行時所遭遇之難題,提供一 條簡便的操作模式,因為它在協議過程中著重公開與充分溝通及討論,地方事 務在此機制之作為介面下,民間有機會依循參與,因此廣義的品質協議機制不 只是閒置空間再利用法令困境的解決辦法,而是能成為活化地方的工具,相對 於本文研究在實例操作上更是落實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