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有效運用徵自民間的各種資源,分配並提供社會所 需的公共服務。如何統籌運用有限的資源,合理分配在各種政事上,以滿足大 多數人的需求及促進社會、經濟等之均衡發展,其為政府預算分配的嚴正課題。
在中央政府預算中編列各項政事支出,有許多支出是屬於公共財性質,如國防、
外交、福利及教育等。由於兩岸情勢特殊,各種公共財中,國防所需資源一向 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國防是一項純粹的公共財,是國家存在的基本理由,沒 有任何排他性質,在共享性方面無法劃分貧富、階級,並非有人繳多一點費用 就可享受多一點安全保障,因此國防架構容易形成公共效率問題,其分配及運 用之合理性值得進一步探討。
自政府遷台後,我國各級政府淨支出,於四十二年度為三十七億元,七十 八年度超過一兆元,八十四年度更一舉突破二兆元,九十年度更達二兆四千九 百零七億元,其間為配合政府施政品質及功能之深度推展,成長極為快速。而 在國防支出預算占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比率,則從三十九年的 90%逐年降至八十 年的 27.9%,降至九十一年度的 14.4%,占 GNP(國民生產毛額)之比率亦從四 十一年度的 7.9%,降至九十一年度的 2.3%(詳表 3-1)。然在國防支出預算卻 由四十二年度的 14 億元,增至九十一年度的 2,308 億元,約成長 165 倍,軍事 投資佔國防部主管預算,雖由八十年度 45%,降至九十一年度 21.5%(詳表 3-2), 但預算額度亦有 500 億以上,此龐大預算經費,除軍事武器採構外,就直接施 作於軍事設施空間的防禦攻防上(如軍事、戰備防禦等設施),不管是將接收日 據時期的軍事要塞再修建,或是新建營房設施,無疑的型塑了當時空間的使用 功能及意義,但隨著解嚴及都市擴張,其軍事防衛功能解構後,原使用空間氛 圍是否隨之瓦解,其投注相當預算金額所建構之軍事空間設施,是否能再被利 用,如何利用,其經濟效益及所衍生之有形、無形價值為何?似乎少有人去做 研究評估,尤其今日在政府財政吃緊各項開發建設經費顯現窘困的環境下,國 防預算編列已趨嚴謹,因此適當檢討國防資源的分配與運用,已是當前重要課 題,而國防部也因應時勢變化積極檢討戰備需求,尤以國防用地需求檢討更是 列入重點工作。因此未來必會有許多閒置軍事營地在功能不彰或政策考量下,
逐一解構釋出,而其所解構後之空間設施的再利用是頗為值得深究之議題。
表 3-1 我國歷年國防支出(政事別)內容結構表
二、 國防用地政策之探究
近年來國防部為結合「精進案」,配合軍事設施、兵力部署之調整及地方發 展需要,持續檢討縮減營區使用,並於九十三年國防報告書(1)中提出下列三項 具體作法:
(一) 軍事優先使用地區:凡影響作戰無可替代之軍事用地,包括現有要 塞管制區、重要軍事管制區、海岸管制區、山地管制區及大型訓練 場地等,此類型之軍事用地係基於軍事需要設置,且無其他適當地 點可取代,必須列為「限制開發」,供國防優先使用,避免非軍事使 用干擾與破壞。
(二) 一般軍事使用地區:凡不直接影響軍事作戰,但建軍備戰不可或缺 之軍事基地,包括不屬於戰略、戰術要域之營區、後勤倉庫、軍事 機關及院校、小型訓練場地等,此類型軍事用地基於軍事立場,並 無絕對之獨占性,可在有條件之情形下,檢討配合都市發展遷往郊 區,或向淺山地區發展。
(三) 非直接軍事使用地區:凡國軍眷村及無使用計畫之空置營地,非關 軍事部署用地,儘量配合地方發展改善市容,與當地發展結合相輔 相成,並改善國軍眷舍問題。
為落實前述三項原則,對經營之公用閒置、低度利用土地及被占用不動產 展開清查。有關使用公、民有土地方面,已無軍事需要者,立即發還原管理機 關(業主);仍具有軍事需要者,依法辦理價購(徵收)或撥用取得。有關人民 佔用營地方面,仍具軍事需要者,依法排除收回;已無軍事需要者,報列非公 用財產移交國產局處理,依此原則於 93 年 11 月調查如表 3-3 所示並為減輕基 層部隊管理及維護營地之負擔,凡列管空置營地已無使用需求者,則發還業主 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交國有財產局處理,以民國 92-93 年為例共騰讓 196 處 營地,面積達 290.70 公頃,包括:雲林虎尾營區撥供台灣大學(分校)、雲林 縣政府(藝文終身學習中心)及虎尾鎮公所(行政大樓)使用;台北松山、花 蓮、台東豐年及金門尚義機場撥供民航局(民航站、雷達站、機場)使用;高 雄大寮靶場撥供高雄縣政府(射擊場)使用;嘉義梅山訓練場撥供梅山國中使 用;新竹篤行營區撥供科學園區三期用地使用及台北頂埔營區撥供台北縣政府
(高科技專業園區)使用,高雄衛武營區供闢建都會公園使用等。從以上撥用 使用機能來看,均與原使用空間機能背道而馳,適想這些營區的空間結構,從 建制使用至維護管理,花費多少人民的稅收,且從建築結構設施上,是否應被 摧毀歸零,它在當地環境發展史上是否有可記憶回味的歷史空間,在這些被稱 為"殘餘價值"的意涵尚未喚醒時,實應考量空間再利用之可能性。
表 3-3 軍民土地彙整表
類別 計畫 面積(公頃) 處理原則
有運用 238.6013使用公地
無運用 16.5364
國軍營區位置係依據作戰構想配 置,不宜任意搬遷,國防部已要求 各軍種積極檢討處理:
1. 已不具軍事價值者,立即檢討辦 理發還。
2. 仍具軍事價值者,協調管理機關 依法辦理撥用。
有運用 67.0456 使用民地
無運用 14.9142
1.本「無運用計畫者檢討發還,仍 有運用計畫者編列預算辦理獲得」
原則辦理。
2.考量國防財力狀況,律定優先順 序,納入施政計畫分年執行。
有運用 9.2160 營地被占
無運用 24.9957
1.全面清查被占土地情形,以存證 信函催告返還、查報違建、申請調 解等步驟協調收回,如占用人拒絕 配合,即辦理訴訟。
2.符合現狀移交國產局承租(購)
之土地,依法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 交國產局處理。
資料來源:民國九十三年國防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