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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問卷現況調查

第二節 問卷統計分析

於問卷預試時,由於是採拜訪人及填寫問卷人一對一的方式,故填寫的狀況較為良 好、完整。而在臺北市正式問卷的發放,是利用辦理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講習的時間,以 不記名的方式請大樓防災管理人填寫,於問卷回收時發現填寫狀況不如預試時完整。

一、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共分為四個救災救護大隊,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由火災預防

科編定教材,再由四個救災救護大隊自行辦理講習事務。四個救災救護大隊因為地域關

防災中

須穿越

防災系

年資

值勤

表 6- 6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問卷調查彙整表

學歷

值勤

第三節 小結

年齡 乙類)49.6%及住辦混合的複合式建築(複合乙類)29.5%。

由此項可見,大部分的高層建築物還是以 16 至 25 層為主,且多為危險性較低

防災中心空間過小,會影響設備之建置及未來系統之擴充,更會影響所謂消防 活動空間,影響救災。高達四成的防災中心皆為如此,因本研究問卷並未針對 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做調查,故沒辦法確定確實年份,但其中有很多可能是於民 國 83 年以前之既有建築物,礙於其構造,要符合現行法令改善,亦有其困難度。

此項顯示出了既有防災中心問題。

3. 防災中心形狀部分,多屬較為方正之形狀,佔約 95%。

先前參考文獻中有提到國內建築物防災中心所設位置及形狀,常常被設於不起 眼處,甚至設於畸零地。由問卷之調查結果,防災中心形狀多為較為方正之形 狀,但其位置是否被設於不起眼處,無法由問卷結果了解。

4. 防災中心位置,有 51.2%設於地下一層,符合法規者佔 95.8%,不符合法規者 佔 4.2%,多位於地下三層。

現有大部分之高層建築物,其防災中心位置多可以依現行規定設置。由於一樓 多為大樓之門面,約有半數會將其防災中心設於地下一層,但設於地下一層較 不利於消防人員之進駐,且常位於停車用途空間之中,風險性較高,所以現在 的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在審核時,多還是會建議將防災中心設於建築物之避 難層,這次調查比例佔 38.4%。

5. 81.2%的高層建築物未設有「副」防災中心。

第一項查有 87.5%之高層建築物皆為 16 至 25 層,設置副防災中心是依照建築 物之量體大小及管理權分屬之需求來增設,在 16 至 25 層範圍之高度未設有副 防災中心是可以理解的。

6. 63%的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未設有專用樓梯;須穿越停車空間才有辦法進入防 災中心者佔 63%。

防災中心本身是具有防火區劃,但是若沒有設置專用樓梯,致使其防災中心值 勤人員於必要撤出時無法撤出,或是消防人員須要進駐防災中心而須穿越停車 空間等大型區劃,若火災發生於地下室停車場,勢必造成消防人員進駐上的障 礙。

7. 防災中心內部設有盥洗室者佔 44.1%;內部設有休息空間者佔 50%。

有無設置盥洗室或休息空間,其實對於防災中心本身之運作不會有太大影響,

且如果設置休息空間,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休息區域 須另外做防火間隔。本研究團隊於日本虎之門之丘參訪時發現,其防災中心內 並未設有休息空間或盥洗室,日本被訪談人表示,他們認為防災中心是工作的 場合,只要是進駐防災中心者皆不能休息,若要休息可至防災中心區劃外之休 息室休息,且並未提供床鋪。

8. 防災中心內之設備及控制裝置種類佔 4 種以上者為 62.3%。

設備及控制裝置之種類,會影響防災中心內餘裕容積空間,亦會影響人員活動 之空間。約有 37.7%的防災中心之設備及控制裝置種類少於四種,代表其防災

中心可能本身之面積就不大(少於 40 平方公尺),也有可能因為符合 40 平方公 34.5%、Simplex 為美規,佔調查比例的 24.7%,能美為日規,佔調查比例的 8.4%,

他牌多為本國品牌,其中以鐵人牌(Teilean)為主,佔調查比例的 12.5%。

二、高雄市防災中心問卷調查彙整資料

值勤

1. 分佈於高雄市內的高層建築物有 93%皆為 16 至 25 層,且多為集合住宅(純乙 類)76.7%及住辦混合的複合式建築(複合乙類)18.6%。

由此項可見,高雄市大部分的高層建築物亦是以 16 至 25 層為主,且多為危險 性較低的集合住宅及住辦混合的複合式建築。

2. 分佈於高雄市內的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面積有高達 67%未能符合現行法規最小 面積 40 平方公尺之規定。

與臺北市之調查結果相比,高雄市之防災中心面積不符合現行法規之狀況,更 加嚴重。防災中心空間過小,會影響設備之建置及未來系統之擴充,更會影響 所謂消防活動空間,影響救災。高達六成的防災中心皆為如此,因本研究問卷 並未針對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做調查,故沒辦法確定確實年份,但其中有很多可 能是於民國 83 年以前之既有建築物,礙於其構造,要符合現行法令改善亦有其 困難度。此項顯示出了既有防災中心問題。

3. 防災中心形狀部分,多屬較為方正之形狀(正方形及長方形),佔約 86%。

參考文獻中,有提到國內建築物防災中心所設位置及形狀,常常被設於不起眼 處,甚至設於畸零地。由問卷之調查結果,防災中心形狀多為較為方正之形狀,

但其位置是否被設於不起眼處,無法由問卷結果了解。

4. 防災中心位置,有 25.5%設於地下一層,符合法規者佔 86%,不符合法規者佔 14%,多位於地下三層。

現有大部分之高層建築物,其防災中心位置多可以依現行規定設置。由於一樓 多為大樓之門面,約有半數會將其防災中心設於地下一層,但設於地下一層較 不利於消防人員之進駐,且常位於停車用途空間之中,風險性較高,所以現在 的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在審核時,多還是會建議將防災中心設於建築物之避 難層,高雄市之調查比例佔 46.5%,高於臺北市的 38.4%。

5. 91%的高層建築物未設有「副」防災中心。

第一項調查高雄市有 93%之高層建築物皆為 16 至 25 層,高於臺北市的 87.7%。

設置副防災中心是依照建築物之量體大小及管理權分屬之需求來增設,在 16 至 25 層範圍之高度未設有副防災中心是可以理解的。

6. 72.1%的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未設有專用樓梯,高於臺北市的 63%。其須穿越 停車空間才有辦法進入防災中心。

防災中心本身是具有防火區劃,但是若沒有設置專用樓梯,致使其防災中心值 勤人員於必要撤出時無法撤出,或是消防人員須要進駐防災中心而須穿越停車 空間等大型區劃,若火災發生於地下室停車場,勢必造成消防人員進駐上的障 礙。

7. 防災中心內部設有盥洗室者佔 46.5%;內部設有休息空間者佔 23%。

有無設置盥洗室或休息空間,其實對於防災中心本身之運作不會有太大影響,

且如果設置休息空間,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休息區域

須另外做防火間隔。

8. 防災中心內之設備及控制裝置種類佔 4 種以上者為 53.5%。

設備及控制裝置之種類,會影響防災中心內餘裕容積空間,亦會影響人員活動 之空間。約有 46.5%的防災中心之設備及控制裝置種類少於四種。與臺北市之 調查結果相似,防災中心之面積不大(少於 40 平方公尺),也有可能因為符合 40 平方公尺規定,而因為設備及控制裝置種類過少而保留過多之空間,於高地 價區域就可能會發生本案參訪所碰到將防災中心違規變更使用之狀況。

9. 防災系統 Siemens 48.8%、 Simplex 18.6%、能美 27.9%、他牌 0%。

與臺北市比較,高雄市的防災系統之廠牌分佈較為不同,西門子(Siemens)為 歐規 48.8%,高於臺北市之調查比例的 34.5%:;Simplex 為美規 18.6%,低於臺 北市之調查比例的 24.7%;能美為日規 27.9%,高於臺北市之調查比例的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