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七) 訂定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任用及相關訓練制度之重要性

在相關重大火災案例分析中,可以發現防災中心之失效原因,屏除防災監控設備故 障問題,最大的問題就是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人力及專業性不足所致。在相關文獻探 討及實地訪談過程中亦可發現防災中心值勤人員在任用及相關訓練制度之不足。但 由於現行國內未訂定防災中心值勤人員相關標準,而造成地方政府各自為政的狀 況。

第二節 建議

經上節所述研究結果,為增進高層建築物各類防災監控系統整合與防災中心值勤人 員管理之效能,未來可以以下幾點建議作為:

一、建議一:防災監控系統之資通訊整合方法教育推廣 (一) 短中期執行類別:短期可行

(二)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三)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建築中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 在實地調查發現,大部分的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中的管理幹部,多為其防災監控系統 之資通訊整合之問題困擾,他們表示,各家廠商均以自己所設計之傳輸格式連接控制設 備,因此系統之擴充、新增及維護,甚至到末端元件的更換,均必須依賴原監控廠商。

但事實上,依目前之資通訊技術及開放之各類資通訊平台,已可由專門技術人員改善此 問題。故建議應使相關資通訊整合方法做教育之推廣,使得防災監控設備之相關資訊更 加透明化,進而促進產業界之合理競爭性,並保障使用者的權益。

二、建議二:修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訂定防災監控盤相關設計、設置與管理 規定

(一) 短中期執行類別:中長期可行 (二)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三)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經過各國法規比較、草擬法規之研擬、第一次專家座談會之專家予以建議修正後,

本研究團隊研擬「防災監控盤設置規則」草案(如附錄 12)。此項規則主要規範了防災 監控盤之相關專有名詞定義及功能基本要求,並同時規範消防支援之功能,使消防救災 與防災監控系統能有效結合。至於在圖控顯示符號之制式統一規範,本案以參照日本相 關規定訂定範例如附錄 15,或可由主辦機關及協辦機關會同相關業務廠商共同研議訂定,

這對於日後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訓練及消防支援機能之訂定會有正面之影響。

三、建議三:修訂消防法及訂定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設置與管理規定

(一) 短中期執行類別:中長期可行

(二)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營建署

(三) 協辦機關:中華民國防火管理人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

經過各國法規比較、草擬法規之研擬、第二次專家座談會之專家予以建議修正後,

本研究團隊研擬「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任用及管理規則」草案(如附錄 14),此項草案除 了規範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定義、設置與管理、值勤人力、委託訓練外,亦針對其訓練 課程提出相關課綱及基本時數限制。防災中心為建築物防火管理機制之中樞,防災中心 值勤人員又為防災中心內操作各類防災監控系統及統合救災情資者。惟目前消防法第十 三條並未規範防災中心值勤人員相關項目。建議可於中期先針對消防法第十三條及消防 法施行細則相關法條做修訂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規定,後就可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參考 本案草擬之規定訂定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任用及管理相關規定。防災中心值勤人員有別於 防火管理人,其職務雖非如防火管理人為管理階層,但其亦須了解有關防災之意識及防 災監控設備之操作,比起防火管理人是更具專業性及操作性,故亦建議我國防災中心值 勤人員訓練能比照日本「一訓兩照」之作法(防火管理人及防災中心值勤人員)。另外,

主管機關可會同中華民國防火管理人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共同研議訓練方式及 方法,以提升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受訓成果。

四、 建議四:協助既有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改善 (一) 短中期執行類別:短中期可行 (二)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三)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既有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改善,為目前眾多老舊建築物之挑戰。其待改善項目包 括如防火區劃設計、法定面積不足、未設有專用樓梯及防災監控系統老舊等。本案建議,

改善之項目應從防火區劃設計及防災監控系統更新開始。未建置防火區劃對於防災中心 而言,等於是失去了第一層防護網,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 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原有合法之高層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者,應以具二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 板,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故就目前須改善既有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之防火區劃建議 部分,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在不破壞建築物原有 結構之安全前提辦理。至於設備部分,仍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辦法」辦理。「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十四條雖 提到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得維持原有使用,惟如「防災監控盤」此等設備不等 同於一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它兼具連動建築相關設備及快速確認火點位置、建築構造 資訊等功能,對於高層建築物之搶救有重大影響,故還是建議能逐步協調改善。另建議 可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259 條第二項規定,九十公尺或二十五層以上之高層建 築物,須針對其監控系統設備做優先改善,並同時進行防火區劃防護性能之改善。

五、 建議五:建議臺北市政府修改其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一) 短中期執行類別:短中期可行 (二) 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三) 協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規範管理服務 人的基本資格、工作內容及課程訓練等,但其工作內容只是一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而本案係指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業務,其較具專業性,與一般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務不 同。綜上,本案建議修改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領有公寓大廈技術服 務人員,等同於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資格之規定;應將領有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等字樣 刪除,以具體區分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之差別。

附錄 1: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問題與對策調查訪談成果

一、 調查背景說明

本研究是針對高層建築物防災監控系統整合部分去做探究,本研究參考 98 年「建築物 防災中心設置規範之研究」之調查研究方法,以實際訪談及踏勘去了解現況高層建築物防 災中心之運作現況。除了實際的踏勘防災中心,還針對救災第一線的消防人員做深度訪談,

以對於消防人員之於防災中心之需求去做了解。

防災中心人員及消防人員同為防災中心之使用者,於災前消防人員於平時之消防檢查 及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時會接觸到防災中心,於災時會透過防災中心取的必要之災情資訊。

防災中心人員除了平時的防災工作外,亦常要兼顧建築物之人員進出及保全之相關工作項 目。故透過訪談消防人員及防災中心人員對於防災中心之需求,以深入的去了解現況高層 建築物防災中心之運作狀況及救災使用狀況。

二、 調查目的

本調查實施的目的有三:

(一) 了解現行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的現況。

(二) 掌握現行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管理與使用上面臨的問題。

(三) 調查未來設置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應有的對策。

三、 研究方法與實施過程 (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面對面深度訪談的方法,以深度訪談方式去了解消防人員及防災中心人員 對於防災中心實際之需求。

(二) 樣本抽樣方法

1. 訪談消防指揮人員方面,針對臺北市(三位)、新北市(二位),以立意取樣方式,

作為研究樣本。

2.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方面,針對台北市(四棟)、新北市(一棟)、台中市(二棟)、高 雄市(三棟)三大都會區,以立意取樣方式,總共選取十棟建築物防災中心,作為研 究樣本。

(三) 研究樣本與對象

針對上述抽樣選取的對象共計五人列表一如下,訪談對象為富有 20 年以上實務經驗之 消防指揮官。

表一:研究調查對象-消防指揮人員

10 ○○世貿大樓 三民區民族一路

辦公大 樓、頂樓

餐廳

地上 85 層 地下 5 層 (本研究整理)

(四)調查時間

已於 105 年 4 月至 5 月份期間完成。

(五) 研究計畫實施方法

1. 消防人員訪談部分,由研究員直接以電話與受訪者預約時間,於約定時間內,由本 計劃研究人員親自前往面對面訪談,並蒐集相關資料。

2. 防災中心人員訪談部分,於訪談前預定先透過地方消防局協助,通知該受訪建築物 防災中心之主管或防火管理人,於約定時間內,由本計劃研究人員親自前往面對面 訪談,並蒐集相關資料。

(六) 研究人力分配

為確保研究過程順利,每一次訪談進行,預定由一位研究員配合一位研究助理協同作 業,以掌握必要的研究資訊。

四、 調查計畫訪談問卷設計 本調查訪談問卷設計如下:

消防指揮人員對於防災中心之需求調查訪談問卷

消防指揮人員對於防災中心之需求調查訪談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