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內外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設置及值勤人員訓練之法規與比較
第一節 各國相關法規現況與比較
有關各國對於建築物防災中心法規上之相關要求,分述如下:
一、 我國
(一) 防災中心位置、構造及設備相關 1. 營建法規
在建築法規部分,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 83 年 10 月 28 日檢討增訂「高層建築物」
專章,針對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之設置增列相關規定,包括:緊急昇降機(107 條)機廂與防災中心間之電話系統裝置、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181 條)
利用緩衝區連接之原有建築物應設防災中心、高層建築物(259 條)設置防災中 心規定,對於其設置位置、面積、區劃、設備顯示裝置、控制及監視等要求。第 259 條另有規定,對於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
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其他六項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 統設備功能,包括:
(1) 各種設備之記錄、監視及控制功能;
(2) 相關設備運動功能;
(3) 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4) 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5) 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6) 配合系統形式提供模擬之功能。
此六項功能雖然看似針對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有另外做要求,但就字 面上之意義不夠清晰,尚有待釐清及修訂。防災中心之相關規定,早期亦是由日本 法規所引入,文意不清,可能是在引用或翻譯上出了問題。參照日本「総合操作盤 の基準を定める件」(告示第七号),可見相關功能之規定,多有具體說明如下:
(1) 各種設備之記錄、監視及控制功能:本款較無疑義,但就「総合操作盤の基 準を定める件」,它將「監視」分為表示、標示及警報機能三項去做細部規 範,「控制」分為操作、控制機能二項細部規範,比較起我國只單純的要求 記錄、監視及控制功能,未免過於籠統。
(2) 相關設備運動功能:「運動功能」一詞,於字面上意義是不清楚的,是指連 動功能?還是指運用功能?或是指運用及連動兩項功能?參照「総合操作盤 の基準を定める件」中的運用管理支援機能,該項還包括了模擬機能、引導 機能、履歷機能及自我診斷機能四項。
(3) 提供動態資料功能:提供資料主要是可以了解實際發生之情形,動態資料的 意思是指提供最即時、隨著時間改變之訊息,但要如何表示,法規並未明確 敘明。依「総合操作盤の基準を定める件」之「表示機能」中,明確規定表 示機能係指能有效掌握消防或防災設備動作狀況之即時機能,並依統一制式 之表示符號,以動態閃爍表示,以建築平面圖、斷面圖來表示火災等發生情 況及擴大情況,並逐次表示警戒區域、放射區域及防護區域等,為能確認平 面、垂直防火區劃的狀況,其表示方式為一齊或個別表示。
(4) 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於「総合操作盤の基準を定める件」中的運用管理 支援機能中的「引導機能」規定,其有關對於綜合操作盤之相關監視、操作 等事項,以簡單明瞭之畫面或語音,指導操作人員能迅速明瞭狀況並做出判 斷。
(5) 逃生引導廣播功能:本項於「総合操作盤の基準を定める件」中並未規範,
就目前技術應是指火警自動警報系統配合預錄式避難引導廣播及智慧型避 難標示系統,引導建築物內的人往安全之避難路徑作避難。
(6) 配合系統形式提供模擬之功能:於「総合操作盤の基準を定める件」中的運 用管理支援機能中的其中一項規定,其所規範有關模擬機能,指的是為訓練 防災中心值勤人員對於防災設備之相關監視及操作,能有對於監視及操作等 模擬訓練之功能,並規範細項如下:
A. 消防設備之相關表示、警報或操作相關之機能不能因模擬訓練操作而受 到影響。
B. 消防設備及防災設備應可於模擬操作時進行模擬信號之交換,並可於訓 練時控制消防設備及防災設備。
C. 於模擬功能時,若加入消防設備等相關表示及警報項目相關訊號,將優
鍋爐設備監控 建築設備編
第86-87條 尚不足,仍需增訂
昇降機監控 建築設備編
第115,117,118條 尚不足,仍需增訂 自動樓梯監控 建築設備編
第129 條 尚不足,仍需增訂
地震記錄儀 建築構造編
第55 條 尚不足,需研訂
地下水位觀測 設計施工編
第199條 尚不足,需研訂
建築物安全維護 設計
設計施工編
第116-4條 尚不足,需研訂
緊急求救裝置
設計施工編 第116-5條 第116-6條
尚不足,需研訂 無線電通
訊輔助設備
第30條
第192條 尚不足,需研訂 (二) 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相關
1. 營建法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 86 年訂定了「公寓 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並於民國 94 年 7 月 12 日修訂第二十五條發布日期 後正式開始施行。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
於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到,其認證資格等同於防災中 心值勤人員證照,但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並未規定此項。依「公寓大廈管 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條規定,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之資 格與類別可區分為:
(1) 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 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 護事務之人員。
A. 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a. 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 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 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b.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 計、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 業。
c. 領有建築、土木、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 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d. 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2)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 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 人員。
B. 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a. 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 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
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b. 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 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c. 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 證者。
d. 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2. 消防法規
依民國 91 年內政部消防署所訂定之「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作業計畫」,防災中 心值勤人員於火災或其它災害發生時,應迅速利用防災中心內之防災監控設備進 行資訊整合之運用,同時啟動自衛消防編組,對於火災之通報、初期滅火及引導 避難,具有極大之影響。
由於「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作業計畫」在法律位階上純屬行政命令,對於各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規劃辦理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訓練,只有行政指導的功能。
所以,目前國內各地方消防機關有將辦理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訓練之相關規定訂 於地方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者,其實只有臺北市及高雄市,臺中市的部分,雖於民 國 95 年就開始開辦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但並未訂定相關規定於其自治法規內。
臺北市及高雄市所訂地方自治法中,有關於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對於防災中心之 設置及值勤人員任用有明文規定,並有罰則規範。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有列管 833 棟高層建築物,明顯高於臺北市及高雄市的 642 棟及 488 棟 97,但欠缺地方自治 法令之規範,還是欠缺強制性。目前有訂定有關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之相關地 方自法規如下:
(1)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2)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由營建法規及消防法規來看,其規範有關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規定不同,包括其資 格、委託辦理訓練之單位、收費機制、罰則、訓練時數、複訓時數、辦理複訓期限及授 課講師資格等。其相關規定項目之之比較,可見於表 4-2。
97 地方消防機關安全管理系統。
表 4- 2 國內有關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之營建及消防法規比較表
辦 法 第 四 有編定相關規範,如 GB50116-2013「火灾自动警报系统设计规范」、GB 16806-2006「消 防连动控制系统」、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440-2007「城市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有關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與 GB16806-2006「消防连动控制 系统」中,規範中詳細規定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和顯示要求、資訊記錄
有關 GB50116--2013「火灾自动警报系统设计规范」,更明確要求消防控制室和消
防連動控制,其中包括:
(一) 火災警報設備控制裝置。
(二) 自動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 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控制裝置。
(四) 防煙、排煙系統及空調通風系統的控制裝置。
(五) 常開防火門、防火捲簾的控制裝置。
(六) 電梯呼返控制裝置。
(七) 火災緊急廣播控制裝置。
(八) 緊急照明與避難疏散指示標誌的控制裝置。
對於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方式應根據建築的形式、工程規模、管理體制及功能要求 決定,並應符合單體建築宜集中控制及大型建築群宜採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控制。
另外,GB50116--2013「火灾自动警报系统设计规范」規定,設置火災警報裝置與 緊急廣播控制裝置之建築物,其控制設定第二層以上的樓層發生火災,應先啟動起火層
另外,GB50116--2013「火灾自动警报系统设计规范」規定,設置火災警報裝置與 緊急廣播控制裝置之建築物,其控制設定第二層以上的樓層發生火災,應先啟動起火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