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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制度之問卷調查分析

第三節 問卷調查之結果與分析

問卷調查期間為2013 年 8 月 8 日至 9 月 15 日,有關調查過程接 觸紀錄,詳如附表1-1。至於調查結果分析,首先為受訪廠商基本資料 與特性,而後為各問卷題項次數分配表,最後為交叉分配表。以下分 別敘述。

受訪廠商基本資料與特性

本研究以電話調查612 家企業為有效樣本,各業別按照樣本比重 高低排序,依序為製造業(169 家,比例為 27.6%,以下同);教育 服務業(130,21.2%);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41,6.7%)批發 零售業(40,6.52%)等,詳如圖 4-6 或附表 1-2 所示。抽樣分配與聘 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產業分配相似,符合抽樣比例原則。

至於受訪企業的經營形態以中小企業為主9,共有350 家,佔全部

9 有關企業規模認定標準,於調查時有關中小企業之定義採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處

受調查家數的比例為57%;而後為大型企業(160 家,26%)、其他

(主要為教育機構,共52 家,9%)、國營企業(31 家,5%)、微型 企業(19 家,3%)。

有關受訪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接受調查廠商以本國公司或企業 為主,企業家數約309 家(比重 50.5%,以下同);外資企業之分支 機構或相關企業居次,家數185 家(30.2%),而後依序為學費(主 要為文教機構、私立大專院校等),調查有32 家(5.2%),政府預算 支 應 者 有 15 家 ( 2.5 % ) , 而 僑 、 港 、 陸 資 企 業 或 公 司 也 有 5 家

(0.8%)。

至於受訪企業聘僱之各類別外籍專業人士,如表4-3 所示。在 612 家樣本,有 467 家(76.3%)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含 100 年畢業僑 外生)人員,其中聘僱有 100 年後畢業僑外生約有 25 家10,聘僱僑外 資事業主管約 70 家(11.4%),至於聘僱類別為學校教師者也有 61 家樣本(10.0%),聘僱補習班教師之受訪企業有 2 家(0.3%),聘 僱類別為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者有12 家(2.0%),聘僱類別為宗教、藝 術及演藝者之企業有20 家(3.3%);此外,對於聘僱有因短期需要 之履約類別的企業,也有27 家(4.4%)。由於約有 107 家企業同時聘 僱有兩種類別以上的外籍專業人士,故而比重之加總為117.5%。

169

130

90

2 1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製造業 教育服務業 其他 礦業土石採取 不動產業

(家)

產業樣本分配

法規第2 條之人數定義,即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 人者。其他產業則以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視為中小企業。至於微型企業則以經 建會之微型企業貸款之定義,意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中,

不分行業,員工數未滿5 人者,亦即以 5 人以下(包含 5 人)企業或廠商為微型企業。

10聘僱有100 年後畢業僑外生約有 25 家,占受訪企業比重約 4.1%,較母體之聘僱企業比重 2%略高。經隨機詢問未聘僱僑外生之企業考慮的原因,包括近年國際經濟景氣走緩,人才 需求本就較為低迷,且僑外生之專長等或與企業需求類別有所差距所致。

大型企業 26%

國營企業 中小企業 5%

57%

微型企業

3% 其他

9%

經營型態樣本分配

309

5

185

32 15

66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本國企業 僑港陸資 外資企業 私立學校 政府 其他 (家)

資金主要來源

資料來源:整理自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

4-6 問卷調查結果之受訪廠商基本資料與特性4-3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類別分配概況

編碼 類別 回答家數 百分比(%)

總和

612 117.5

A 類 專門性或技術性(含 100 年畢業僑外生) 467 76.3

B 類 僑外資事業主管 70 11.4

C 類 學校教師 61 10.0

D 類 補習班教師 2 0.3

E 類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12 2.0

F 類 宗教、藝術及演藝 20 3.3

G 類 履約 27 4.4

資料來源:整理自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

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一)受訪企業對於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的影響評估與看法

表4-4 為受訪企業聘僱之外籍專業人數以及其聘僱 100 年度後畢 業之僑外生統計。根據表列資料可知有337 家(55.1%),超過半數之

企 業 聘 僱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在 1-3 人 , 其 中 聘 僱 1 人 者 約 150 家

(24.5%),比重將近四分之一,聘僱 2 人者約 109 家(17.8%),

聘僱3 人者有 78 家(12.7%),至於聘僱人數介於 4~6 人者之企業有 128 家(20.9%);聘僱 7-10 人者約 52 家(8.5%),顯示受訪企業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仍多為個位數字。受訪廠商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超過3 位數者,僅有9 家,比重僅約 1.5%。

至於受訪廠商聘僱有100 學年度以後畢業的僑外生者約 25 家企業,

其中15 家聘僱 1 人,7 家聘僱 2 人,聘僱人數為 3、5 人者,分別有 2 家企業,聘僱人數為12、23 人者,各有 1 家企業。

4-4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人數分配概況

外籍專業人士

100 學年度以後畢業的僑外生

聘僱人數 回答家數 百分比

(%) 聘僱人數 回答家數 百分比

(%)

0 人 7 1.1 0 584 95.4

1~3 人 337 55.1 1 15 2.5

4~6 人 128 20.9 2 7 1.1

7~10 人 52 8.5 3 2 0.3

11~15 人 25 4.1 5 2 0.3

16~20 人 15 2.5 12 1 .2

21~30 人 26 4.2 23 1 .2

31~50 人 10 1.6 - -

-51~100 人 4 0.7 - -

-101~300 人 6 1.0 - -

-拒答 2 0.3 - -

-資料來源: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

若詢問該25 家聘僱有 100 學年度以後畢業的僑外生者之聘僱決策 是否與開放僑外生聘僱政策有關,結果有20 家(比重 80.0%)表示未 受此聘僱政策影響,僅有 5 家(比重 20.0%)受此聘僱政策影響而決 定聘僱僑外生,至於其對此一開放聘僱僑外生政策之主要考量因素,

在可複選的情況下,有4 家認為「放寬聘僱薪資下限,由 47,971 元降 至37,619 元」為主因之一;有 2 家企業主要著眼於「不需具備 2 年工作經 驗」,也有2 家企業以「符合公司業務需求」而聘僱僑外生,至於配合 政府育才留才政策、有助開拓僑外生母國市場商機等也都有1 家企業 選擇此為考量因素。

有關企業聘僱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原因之結果羅列如表4-5。根據資 料可知主要原因依序為: 解決專業人員不足(268 家,43.8%)、彌 補高階主管與專業經理人員不足(136 家,22.2%)、從事特殊技術研 發 或 技 術 移 轉 (109 家 , 17.8 % ) 、 業 務 / 教 學 需 要 ( 115 家 , 18.8%),顯示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都著眼於公司或企業之人才需 求,國內人才仍未能填補此項空缺。

4-5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主要原因

項目 家數 百分比

(%)

總和 612 138.8

彌補高階主管與專業經理人員不足 136 22.2

解決專業人員不足 268 43.8

從事特殊技術研發或技術移轉 109 17.8

拓展或佈局海外市場 63 10.3

藉由其參與跨國企業供應體系 68 11.1

提升企業形象與專業水準 39 6.4

配合政府育才留才政策 2 0.3

不知道 18 2.9

業務/教學需要 115 18.8

總公司分配 36 5.9

資料來源: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

有關企業聘僱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實質效益。根據表4-6 可知實質 效益前5 項依序為:提升人力資源素質(223 家,36.4%)、提升管理 決策能力(186 家,30.4%)、提升技術研發與產品創新能力(139 家,

22.7%)、市場行銷與通路(135 家、22.1%)、產值或銷售值(99 家,

16.2%)。此外,也有 80 家以上的企業認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有助於 提升企業形象(89 家,14.5%)與國際競爭力(86 家,14.1%)。

4-6 受訪企業認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實質效益

填答項目 家數 百分比(%)

總和 612 160.8

增加產值或銷售值 99 16.2

提升管理決策能力 186 30.4

增進技術研發與產品創新能力 139 22.7

擴大市場行銷與通路 135 22.1

提升人力資源素質 223 36.4

提升國際競爭力 86 14.1 增加投資機會(含國內與海外投資與合

資) 23 3.8

提升企業形象 89 14.5

都沒有 4 0.7

資料來源: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

至於受訪企業認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含僑外生)曾遭遇的問題 或瓶頸。根據表4-7 可知雖然有 440 家企業,比重約 71.9%,即約七成 二企業認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未遭遇問題;但也有96 家(15.7%)認 為工作簽證移民法規的限制仍為困擾,此一結果經詢問受訪廠商,主 因若干企業之相關行政申請工作,有委請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等幫忙 處理,因而對於簽證申辦之年限較為敏感,即便現行法規對於工作簽 證之審請展延,無次數之限制,但其仍然反應可以考慮放寬工作簽證 之許可年數至最長為6 年。此外,也有 39 家(6.4%)認為稅務等法規 繁瑣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遭遇的問題,有 34 家(5.6%)認為文化與 價值觀差異為主要困擾。

此外,薪資福利相對其他國家較低,缺乏子女在臺之住宿、教育、

居留等配套措施,配偶來臺能否工作等法規限制等問題也有 10 家以 上的企業認為是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曾遭遇的問題。至於其他的困擾,

則包括有人才難求、訓練外籍人士違約金難追討、教師續聘時,勞委會要 求需要教師扣繳憑單、移民署承辦人員標準不一、想家、經驗不足、審核 未通過、營業額未達聘僱外籍人士門檻等等。

4-7 受訪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含僑外生)遭遇的問題

填答項目 家數 百分比(%)

總和 612 109.3

產業缺乏競爭力或發展願景 0 0.0

薪資福利相對其他國家較低 20 3.3

缺乏子女在臺之住宿、教育、居留等配

套措施 12 2.0

配偶來臺能否工作等法規限制 12 2.0

工作簽證移民法規的限制 96 15.7

稅務等法規繁瑣 39 6.4

文化與價值觀差異 34 5.6

都沒有 440 71.9

其他 16 2.6

資料來源: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

(二)企業對不同聘僱類別之意見與看法

若將聘僱外籍專業人士分為三個大類別,包括:(1)高階經理 或專業主管(主要為外籍專業人士之僑外資事業主管)、(2)專業人 員(包括專業性或技術性人員、教師、補習班語文老師、運動教練及運 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與僑外生等類別),與(3)100 學年度後畢業 之僑外生。分別詢問於聘僱各類人員對本國專業人士之勞動條件的影 響、主要招募管道、遭遇法規的困擾、以及管理機制、政策建議等的看法。

在612 家受訪業者中,有 333 家企業(54.4%)有聘僱高階經理或專 業 主 管 ,356 家 企 業 ( 58.2 % ) 有 聘 僱 專 業 人 員 , 有 25 家 企 業

(4.1%)有聘僱 100 學年度後畢業僑外生。

1. 聘僱高階經理或專業主管之企業調查結果

首先就聘僱高階經理或專業主管對本國專業人士之就業與勞動條 件等的影響(如表4-8),有 253 家企業(76%)認為無影響。至於認 為有影響者,主要層面為增加教育訓練機會(47 家,14.1%)、增加 就 業 機 會 選 擇 (17 家 , 5.1 % ) 、 增 加 薪 資 福 利 水 準 ( 14 家 , 4.2 % ) , 至 於 對 於 升 遷 管 道 則 持 正 、 反 面 的 家 數 相 當 各 為 11 家

(3.3%),亦即聘僱高階經理與專業主業對於國內專業人士之升遷管 道持正、反面影響者比例相當。

至於招募管道,依序以國內外相關合作企業或廠商引薦(202 家,

60.7%)、企業自行招募(60 家,18%)、員工推薦(50 家,15%)以 及人資仲介(head hunter)(40 家,12%)。

而聘僱過程遭遇聘僱法規的困擾,有269 家(80.8%)企業表示 沒 有 遭遇 。 至 於 遭遇困擾 者,主要以聘僱期 限 與展延期 限(28 家,

8.4%)、申請步驟與行政程序(23 家,6.9%)、對聘僱人員之資格限 制(21 家,6.3%)等為主。

對於聘僱政策與管理機制建議,約246 家企業(73.9%)未表示 意見,而有70 家(21.0%)建議檢討工作簽證及移民法規,如外國人 停留、永久居留許可辦法,有29 家企業(8.7%)建議檢討聘僱資格限 制,有 10 家(3%)建議檢討受聘者之親屬(配偶和直系血親)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