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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評點制度討論

第三章 國際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現況與趨勢發展

第三節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評點制度討論

人力資本為經濟發展最重要資源之一。隨著知識經濟先進國家 競相提出更能加速人才引進或更為優惠的方案,以與其他國家競 爭人才,解決本國技術對於外籍專業人士之招募。各主要國家近來 紛紛採取積分、評點制,以學歷、工作、經驗、薪資等等作為評點項 目,透過積分量化數據為篩選條件。只要資格符合即可申請,如香 港、日本、韓國、英國與加拿大等。也有設定聘僱人數之門檻值,如 果名額已滿,則不開放聘僱,即使其資格符合要求,如美國、與英 國等(英國兼採配額制與評點制)。

基本上,主要國家多將工作簽證與移民政策一倂考量,符合 一定條件後,可申請永久居留,甚至申請成為公民。有關各國之工 作簽證申請內容,如表 3-13 所示。至於評點制採計內容,表 3-14 列有各國評點至之考評項目簡要,表3-15 則為詳細內容的比較。一 般而言,採配額制之國家,申請者皆須取得工作機會方能入境,

政策引進成果即反映該國短期的產業需求,入境後亦不致有勞動 力閒置的問題,此為其優點。評點制國家有的需要取得工作機會,

有的不是必要條件,其所能吸收之人才較有益國家長期發展,提 升國家競爭力。

而值得注意者,為近兩、三年來陸續有韓國、日本開始實施評 點制,以及仍待眾議院中通過的美國「2013 年 S.744 移民法案」即 積分評點制,顯示評點制已成為國際有關移民制度的潮流。若觀察 主要國家實施的評點制內容,可發現教育程度(學歷)、工作經驗、

年齡、薪資(年收入)等多為多數國家所共同參考與施行,不過評 點內容之間的給點疏密與起迄條件仍有相當歧異。

如就年齡言,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韓國、香港的起計年齡都 訂為18 歲,紐西蘭為 20 歲,英國為 27 歲,日本則起自 29 歲;至 於年齡上限,英國為 32 歲,加拿大超過 47 歲,澳大利亞超過 49 歲,紐西蘭超過56 歲,香港超過 51 歲即不予計分,日本採雙軌如 為學術研究、先進專業與技術活動則計分上限年齡為39 歲,但若為

事業經理類別則無上限,而韓國則訂定51 歲以上皆得 5 分,顯示 各國因其年齡結構之不同,而對年齡設有不同門檻。如日本、英國因 老齡人口比例居高不下,故而其年齡上分別限定為39、32 歲,可以 想見其偏好年輕工作者,至於紐西蘭、澳大利亞則因地廣人稀,故 而年齡上限較為寬鬆。

至於對於年齡的區間訂定,英國區間範圍最為狹窄,僅有5 年

(27 歲-32 歲)、日本居次為 10 年(29 歲-39 歲)、美國約 19 年

(18 歲-37 歲)、紐西蘭、澳大利亞約為 25 年(分別為 20-55 歲、18-44 歲),而加拿大則年齡範圍最大,跨越 18-46 歲,共 26 年。由此 可見,英國、日本之評點制於年齡之限制較為嚴格,其嚴格篩選年 齡層以符合該國人口年齡結構規劃。相對之下,澳大利亞、紐西蘭、

加拿大則較為寬鬆,開放年齡範圍較廣。

對於學歷的要求,多數國家皆要求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如英國、

澳洲、日本、香港等,不過也有若干國家允許專科學歷,如紐西蘭、

韓國,或以相關認證如澳洲之學徒、三級認證以及香港開放由國家 或國際認可或著名的專業團體頒授,證明持有人具有極高水準專門 知識或專業技能資格等即可取得積分,而加拿大則對學歷要求標準 較低,高中文憑即可累積積分。

至於對於薪資要求,在英國、日本以及南韓皆有薪資下限規定,

而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香港等則要求工作經驗,韓國也 將工作經驗列為加分項目,顯示評點制對於聘僱資格多有薪資與工 作經驗的要求。

若進一步比較近年實施評點制的日本、韓國甚或稍早實施的香 港等亞洲國家的評點制,可發現日本的規範較為詳細,其分為學術 研究、先進專業與技術活動、事業經理等三類,而韓國、香港則未予 以分類;而相同者為日、韓、香港皆將學歷、薪資、工作經驗、年齡等 列為評選項目,顯示前述條件為評點制計分之核心。至於語文項目,

韓國、香港列在一般評選項目,而日本則將通過一級日本語檢定列 為特別加分項目,顯示對於語文等移民者融入當地社會工具的要求,

也為評選外籍人士工作或移民能否通過所重視的條件。

評點制目前已成為國際有關移民或外籍人士聘僱之審核趨勢。

但是各國於實施細節上,仍有差異,包括如評點項目、積分配置等。

根據最早實施評點制之加拿大(自 1967 年即實施)相關評估報告,

如 Papademetriou(2006)以及 Marshall(2013)等,可彙整評點 制之優點與特色7:

1. 經濟面向:

評點制為人力資本積累機制。可由各國選擇看重在某特定的時 間的若干項目與門檻,清楚明瞭申請者具有的特質。並且透過 明確界定相關指標以及配合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的目標設定或預 估,可以兼顧聘僱需要與平衡。

評點制透過評選指標的建置,可以針對較長期的經濟成長和競 爭力的優先順序給予重點或加權加分,且透過評選系統的調整,

可以盡量免除對國內勞工不利影響的負面效果。

評 點 制 能 增 進 就 業 基 礎 型 移 民 (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根據資料在 2010 年加拿大申請移民者有 45.7%

的總移民;56.9%的經濟移民是透過評點制申請核准。

評點制可以安撫民心,透過評選指標篩選的移民將可符合該國 最廣泛的經濟利益與發展目標與標準 - 從而促進該國在競爭日 益激烈的世界中的地位。

2. 政治與社會面向

評點制可以提振政府相關政策的公信力。由於評點制之項目包 括各個面向,包括學、經歷,年齡,語言程度等因而具有全面

7 主要引用自Papademetriou(2006),”Selecting Economic Stream Immigrants through Points Systems”,Migration Policy

Institute 。http://oppenheimer.mcgill.ca/Selecting-Economic-Stream?lang=en ,以及 Marshall(2013),”A Points System Could Strengthen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http://www.epi.org/publication/points-system-strengthen-employment-based/

性(universal),數據導向(data-driven),客觀性(objective) 的選擇標準,故而能提振政府相關政策的公信力。

相較其他選擇系統,評點制可以避免雇主和選擇系統的公務人 員間,因個案審批而致的鬥法花招或可能的偏頗情況。

評點制公正、公開的評選項目可以避免個別層面的挑戰與摩擦,

甚至透過實施資料之蒐集分析,可以計算或評估申請移民者與 本國勞動之間的需求平衡,有助於族群融合。

事實上,透過各國相關政策之實施與效益評估,發現配額制 或評點制都有國家採行,孰優孰劣仍然沒有定論。不過,彙總各國 處理外籍專業人士的政策與作法,發現即便美國為優先制國家,

或是如德國、英國為評點制國家,在處理外籍專業人員之申請時,

其多配套有國內勞動與人力之監測與評估。如美國經國土安全部、

勞工部、國務院等評估,並經眾議院審核訂定每年預定核可申請之 總量以及各類別比例,而於 2013 年中提出之改革方案,確為其社 會對於有關移民制度改革的期待。

至於德國也配合有各產業之人力供需推估以及各職業類別的 偵測,對於未來國家發展之人力有所規劃,而後再據以形成政策 執行之方針或指南。如此,不但可有效資源的配置,避免人力資源 的浪費,同時對於未來相關業務部門之橫向與縱向聯繫整合,都 有助益,如移民署、勞工部、教育部等部會之間的政策能有一套連 貫且具系統性的整合。如此,方能人盡其才,讓外籍專業人士能發 揮預期效益。尤其,招募外籍專業人士之時間、溝通等成本更甚於 本國專業人士,如果能先釐清各產業、職業類別之未來技術需求,

亦即「先行列出本國技術需求的順序,並配合市場狀況彈性調整」,

才能發揮最大政策效益。若不顧及實際狀況而貿然推動,或缺乏彈 性調整機制,則將可能事倍功半。

3-13 先進國家工作簽證計畫

政策 通 過 時 間 與

法源

主管部會 期限 勞動短缺認定 數額 得申請永久居留

?

H1B Specialty

(Professional) Workers 門職業(專業)人士簽證 計畫

1990 1990 年移民 法修正

國土安全部、勞 工部、國務院、

眾議院

最長6 年,期滿如欲再 申請需離境1 年

官方授權雇主決定對外籍專業人士需 求,由勞工部及國土安全部進行審核,

眾議院決定數額。

2012 年發出 12.9 萬 H1-B 簽證,幾 是官方配額兩倍。

適用居住滿5 年即可申請永久居留 規定

Skilled workers with a job offer

工作許可制

1971 1971 年移民 法案

內政部 就業與培訓部

期限由雇主決定,更換 雇主時則須重新通過評

以部門為基礎,由部會及廠商認定勞 工短缺的職業與數目,由外籍勞工申 請,以評點方式(最低50 點)決定 是否通過

2004 年核准 89,173 件申請案

連續5 年工作後,即可提出永久居 留申請

Highly Skilled Migrant Programme

高級技術人才移民計畫

2002 移民法 外授權 範圍

內政部 移民與國籍局

為期1 年,延長需視申 請者技術程度而定

不進行需求面認定,而是由外籍人士 自行提出申請,以評點方式(最低需 75 點)決定是否通過

2004 至 2005 年間 計有24,000 人申請

連續4 年工作後,即可提出永久居 留申請

SkillSelect Program 一般技術移民計畫

1958 1958 年移民 法案

移民與公民部 永久居留或短期居留(4 年)

雇主團體與政府共同決定勞動短缺,

由雇主或由外籍人士自行提出申請,

以評點方式(最低需60 點)決定是 否通過

2005 年為 76,900 名,

通過申請59,804 人

短期居留工作滿2 年後,可由雇主 提出申請永久居留。

Skilled Worker Visa 工作簽證

1978 1978 年移民 法案

人力資源發展 部、人力資源中 心、國籍與移民

有效期限3 年得延長特 別簽證如NAFTA 跨國公 司經理人及主管最長為 7 年,具專業知識員工 5 年

雇主或產業團體認定有勞動短缺問題 後,由外籍人士提出申請,以評點方 式(最低67 點)決定是否通過

2000 年有 91,311 名 外籍勞工以此種管 道入境

除以家內共住照顧服務計畫(Live-in caregiver program)入境至一般家庭從 事照護工作者可於受雇2 年後申請 外,其餘不行

EU Blue Card 歐盟藍卡 2012 年

8 月 German Residenc e Act

移民與難民部 期間最長四年,工作合 約不足四年,則至合約 期滿後三個月為止,若 工作合約超過四年可申 請展延

官方認定勞動短缺職務,並限定外國 人士最低工資,一般專業者年薪 46,400 歐元以上,數學、資訊、自然科 學、科技、醫學專業者年薪36,192 歐元 以上

2012 年 8 月至今,

已 發 出 超 過 4000 EU Blue Card

「歐盟藍卡」滿33 個月(具德文 B1 能力者21 個月),可申請永久居留

資料來源:1. 經建會(2006),「先進國家臨時工作許可及簽證計畫比較」新聞稿,2006 年 10 月 05 日。

2. 各國政府相關網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