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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根據IMD 自 2010 年迄今之全球競爭力年報資料,臺灣全球競爭 力排名屢有進展,排名由2010 年上升到第 8 名之後即維持於個位數排 名;2013 年雖略降至第 11 名,但此四年期間為臺灣最佳排名時期。細 究其中有關勞動市場指標變化,雖然在政府效能面向,我國勞工法規

(指標編號2.4.17,排名第 8)仍為我國優勢項目。但其中,解僱成本

(指標編號 2.4.20,排名 48,IMD 引用世銀調查問卷結果)及移民法 規(Immigration Laws,指標編號 2.4.19,排名 43),則為我國劣勢

項目;而在企業效率面向,我國勞工工作意願為優勢項目(指標編號 3.2.08,排名第 8),但是外籍勞動力占總勞動力的比率(指標編號 3.2.17,Foreign Labor Force,排名第 24)、人才留用(Attracting and Retaining Talents,指標編號 3.2.20,排名第 27)、人才外流(Brain Drain,指標編號 3.2.21,,排名由第 30 下滑到第 42)、外籍專業人員

(Foreign High-Skilled People,指標編號 3.2.22,排名由第 25 下滑到 第37),則為臺灣排名較差項目。

而在WEF(2013)的競爭力報告中,我國在「勞動市場效率」的排 名,也由2012 年的第 22 名降至 2013 年為第 33 名,退步 11 個名次。

而排名下滑主要是受到其下評比細項「解僱成本」(第105 名)、「課稅 對獎勵工作之效果」(第7.05 項,第 77 名)、「國家留才能力」(第 7.08 項,第 48 名)、「國家吸引人才之能力」(第 7.09 項,第 59 名)

等項排名不佳所造成。

事實上,根據2011 年 IMD 出版的競爭力報告即指出,臺灣未來 的首要挑戰,即在於培養招募世界一流的人才與強化創新性研發。雖 然臺灣對於聘僱政策與管制有所改革與更新,但可能不及外國積極,

以致國際評比排名仍然退後。在此根據問卷調查結果,針對企業主要 反映有關外籍專業人士聘僱之相關議題,討論相關建議如下。

1、 工作簽證移民法規等之改革建議 1. 實施便民之網路申請、送件與審核

雖然內政部移民署自2011 年起針對此公告有〈外國人申請學術與 商務旅行卡送件須知〉,並有申請格式之範例。除此之外,對於外籍專 業人士之簽證核發與申請,也多有便民措施,包括免簽證或持落地簽 證來臺之外籍人士,於取得工作許可後,得以免出境方式申請居留證 等。但仍有若干企業建議有關簽證行政程序,能開辦線上申請方式,

透過網路之無遠弗屆,簡化並節約相關申請作業之行政成本與時間成 本。

2.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與移民政策之接軌

目前全球主要國家多針對外籍技術專業工作者於一定期間之後多 核發有永久居留許可,甚而具備申請為公民資格,如新加坡結合就業 准證(入境、就業許可)與永久居民制度,南韓與日更於近兩年接連 推出評點制作為發展移民政策之評選基礎。

日本自2012 年 5 月起採用評點制,至 2013 年 4 月底止只有 434 人獲得認可,距離預定目標的2,000 人仍有差距。但有認為此政策仍處 於執行初期,成效評估不宜驟然論定。但日本政府隨即擴充、優化目前 的評點制,包括:放寬年收入的限制,以吸引年輕研究人員也可以投 入日本市場;將發表的論文轉換點數;經營人員或是技術人員在取得 商學碩士(MBA)後,也可以換算成點數。此外,安倍首相積極推出 改革創新戰略,為了吸引具有優秀技術能力的外國人到日本工作,將 創設給予經營者或是技術人員永住權的制度。

日本的評點制將原本需時約十年的永住權申請縮短為只需5年,

而研擬中的新永住權申請制度則可望進一步縮短工作年限至3年。且依 照原本制度,一旦取得永住權、親屬及幫傭的優惠措施就會取消,但 是,新的制度是即使取得永住權後還是可以享受優惠措施。

此外,根據Papademetriou(2006)以及 Marshall(2013)以加拿 大長期實施評點制的研究心得,彙整評點制之優點,包括:(1)經濟面 向,由於透過明確界定相關指標以及配合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的目標設 定或預估,可以兼顧聘僱需要與平衡;且透過評選系統的調整,可以 盡量免除對國內勞工不利影響的負面效果;能增強就業基礎型移民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透過評選指標篩選的移民將可符 合該國最廣泛的經濟利益與發展目標與標準,從而促進該國在競爭日 益激烈的世界中的地位。以及(2)政治與社會面向,如:因評點制之項目 包 括 各 面 向 , 因 而 具 有 全 面 性 (universal ) 、 數 據 導 向 ( data-driven)、客觀性(objective) 的選擇標準,具有公開透明之審核標準,

故而能提振政府相關政策的公信力;可以避免雇主和選擇系統的公務 人員間,因個案審批而致的鬥法花招或可能的偏頗情況;透過公正、

公開的評選項目可以避免個別層面的挑戰與摩擦,甚至透過實施資料 之蒐集分析,可以計算或評估申請移民者與本國勞動之間的需求平衡 ,

有助於族群融合。

而根據美國移民政策中心(IPC),引述自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

CBO )和聯合委員會(JCT )針對美國實施 2013 年 S.744 移民法案

(主要改革項目為提出才能積分評點制(MBPS))的效益評估的三 份報告顯示,若基於稅務、財政和經濟的影響效益評估結果,美國實 施的影響,將是正向且對整體經濟與就業有利。如果 2013 年 S.744 移 民法案獲得通過,其將有助於減少聯邦預算赤字約為 1 萬億美元(以 20 年計算),且不但能提振美國經濟,並對整體美國工人沒有負面影 響(若干領域的就業者或將受到負面衝擊),並將大大降低未來的無 證移民。

雖然評點制具有前述優點,但其實施,對於考核之評點指標,除 需針對國內之人口年齡結構、產業發展特色、教育政策、勞動政策、移民 政策等加以設計考量,也須考慮其他競爭對手之特色,耗費之行政、

制度成本不可小覷,而且即便如日本於2012年推出精心設計之評點制,

但仍須配合實際執行結果,隨時動態調整相關內容。故而在此建議,

對於外籍專業人士的聘僱可採雙軌制,即對於有聘僱時效需要的企業 , 以優化現行外籍聘僱制度為主要執行方式,但對於有心嚮往來臺工作 或社、經、生活環境之專業人士,則可研擬設計臺灣適用的評點制。有 關評點內容,可就現行國際評點制之採計內容作為參考,諸如年齡

(鑒於臺灣老齡化日趨嚴重,開放之年齡上限不宜超過35歲),學、

經歷,工作收入,華語程度認證,臺灣特殊經驗等,且初期名額已開 放少額試行,一年之名額不應超過日本之2,000名(或可按人口比例設 算)。

2、 聘僱資格限制

國內目前針對工作經驗限制已推出有會商機制變通管道。惟若參 照其他國家之相關做法,或可針對優秀人才適度開放。例如英國評點 制對於之英國政府Home Office 認定的世界前50名MBA 學歷即可無條 件獲得75分,直接進入評點許可;臺灣或可放寬至前百名MBA學位之 申請者;或是如日本修正之評點制將經營人員或是技術人員在取得商 學碩士(MBA)後,可以折算工作經驗的聘僱資格等。

3、 薪資限制之可行建議

針對現行外籍專業人士之薪資限制,多數企業多表贊同,且根據 目前主要國家包括實施評點制國家,如英國、日本以及南韓皆有薪資 下限規定,而無實施評點制國家有多有設定薪資門檻。事實上,根據 本研究問卷調查,反應有此一困擾之企業為相對少數,比例不到5%。

且國內已於2011年降低100學年度畢業後之僑外生薪資限制為37,619元 /月,對於薪資限制已漸趨彈性調整。

惟對於僑外生之初入職場要求聘僱薪資達到37,619元/月,仍有若 干企業認為此一水準,高於目前臺灣大學畢業生水準。如根據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2012)出版的101年「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顯示,2012 年初任人員「研究所及以上」平均薪資為31,639元,「大學」為26,722元 後者與37,619元間,有1.08萬元的差距。

由於中國大陸、新加坡等多看好東南亞諸國的經濟發展,積極搶 進該區人才。而臺灣對ASEAN6國之商品出口占總商品出口的比重達 18.5%(2012年全年,若以2013上半年計算則為19.1%),並為臺商 海外投資之重要區域,2012年臺商於ASEAN6國投資金額達572億美 元,占總對外投資(中國大陸未列入計算)之比重達到七成,顯見該 區之發展對我經貿之重要性。由於僑生對於臺灣地區之語言、生活適應 文化價值之隔閡、摩擦較低,且其有意願遠赴臺灣求學,實應基於留 才、惜才而積極鼓勵其留臺工作。

故而建議有關僑外生之聘僱薪資門檻,或可以OECD會員國移民 工作者的薪資與該國全職就業者的年平均倍數比1.34:1加以計算,僑 外生的起聘薪資略降至35,814元。或是參照諸如新加坡對於申請就業准 證P2者(月收入門檻為4,500新元)與初入職場之年輕大學畢業生(簽 證類別Q1,薪資門檻3,000新幣/月,2014年將提高至3,300新幣)之薪 資比例約1.5:1為參考依據,將僑外生薪資門檻調降為31,980元。

而若為考量臺灣產業發展,或避免有所謂「假白領、真藍領」情事,

則也可依產業別、或未來國內發展人才吃緊之相關工作,實施不同類 別之薪資或聘僱資格門檻,以疏導人才之產業流向。

4、 有關稅務法規繁瑣建議

由於外籍專業人士於轉換雇主時,原雇主必須預先自薪資中代為 扣繳勞健保及所得稅賦,因而可能造成薪資審核或通報作業人員之困 擾。建議或可針對外籍專業人士核發外籍人士專用自然人憑證結合於 現有之「就業PASS」,如可方便作業之外,對於其薪資履歷等亦可直接 建錄於資料庫。

此外,針對新加坡、日本等對於優秀外籍專業人士於聘僱時之諸 多優惠措施,包括減免稅賦,並允許企業在招聘、培訓外來人才方面 的支出,以及為外來人才提供高薪和住房等福利待遇的支出可以享受 減免稅賦等措施,亦可考慮辦理。

5、 其他建議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檢討

由於臺灣與中國大陸之特殊關係,故而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士來 台,有其特殊法律與規定,包括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但是面對兩岸經貿交流日益密切,且隨著ECFA簽訂、開放陸資來 臺、以及開放陸生來臺就讀學位或為交換學生等,臺灣終將檢討現有 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而且隨著服務貿易簽訂,兩 岸人民之往來不對等情形,將面臨愈多討論與辯證。雖然陸委會針對 2012年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之內容,提出說明並已會同各有關機關積 極進行兩岸條例通盤檢討,但迄今仍未有具體說明與修正。

2. 聘僱期限

目前外國專業人士每次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聘僱期間 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展延無次數限制。但仍有企業反應應有彈性調 整空間。由於不同工作型態對於聘僱期限有不同需求,如研發人員,

其專案完成通常需時較久,故而建議針對不同產業或是不同職業別給 與不同的聘僱期限,如重點產業、亮點產業或是人才需求較急切且為 國內短期內不易培養的專業人員,應可給與較長的聘僱期限,以作為 調節我國短期人力供需缺口之用。

3. 透過職能供需調查,建立「策略性與技能需求清單」

擴大進行符合標準程序之各產業別勞動供需調查,以適時偵測國 內各類別之職能缺口,除可作為本國人才培訓方向,並可作為有關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