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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實質董事法制化前的困境

第三節 問題之形成

族企業。Simon-Kucher & Partners 顧問公司估計,三分之二德語區的隱形冠軍(Mittelstand)是家 族企業。詳見陳良榕,亂中求存之祕:血緣的力量 家族企業 變身全球新顯學,天下雜誌,第 597 期,頁 74,2016 年 5 月 10 日。又一些研究亦指出:家族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型 態,在世界各國占有極高的比例。又Claessenset aI. (2000)以東亞九個國家 12,980 個上市公司為 樣本,如以10%投票權為控制門檻,超過五成為家族控制形態。Chen et al. (2008 )研究 1996 至 2000 年 S&P 1500 index 公司,發現約 47%的公司屬於家族企業。林嬋娟與張哲嘉(2009)亦發現 研究期間1998 至 2006 年,臺灣家族企業占上市(櫃)公司整體約 57%。參見謝雅筑,家族企業 與企業社會責任績效,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系碩士論文,頁4,2015 年 1 月。

48 二十世紀末期,由於華人所支配的亞洲經濟(包括香港、新加坡、台灣、及許多東南亞國家)

有了突飛猛進的成長,於是華人企業組織中的管理哲學與實務,受到了許多研究者的注目 (Redding, 1990; Whitley, 1992; Wong, 1988)。跟隨在 Silin(1976)的研究之後,有些研究者採用主 位的研究途徑(emic approach),開始探討香港、印尼、新加坡、台灣等華人家族企業(Chinese Family Business, CFB)中的高階領導議題(鄭伯壎,1995a ; Redding, 1990)。這種研究思潮指出了,

華人企業的高階領導擁有清晰、鮮明的特色,可以稱之為家長式領導(paternalistic leadership)。

簡單地說,家長式領導是類似一種父權的作風,擁有清楚而強大的權威,但也有著照顧、體諒 部屬及道德領導的成分在內(Westwood & Chan, 1992)。這種領導作風及其要素,不但在家族企 業中出現,而且也常會在非家族企業的企業組織與亞洲諸國的政府機構中發現(Pye,1981, 1985)。參見鄭伯壎、樊景立、周麗芳,家長式領導:模式與證據,頁 4,2006 年 2 月。

49 Handler(1989)認為可以從以下四種不同面向來定義家族企業:(1)所有權與經營權(ownership-management)、(2)子系統間相互依賴或家族在企業中的涉入程度(interdependent subsystems or family involvement in the business)、 (3)世代間權力轉移(generational transfer)、(4)多重條件(mul-tiple conditions),參見曾秀玲,家族企業內部稽核獨立性與組織績效關聯性之研究,國立中山 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論文,頁10-11,2012 年 6 月。

50 國內外對家族企業討論甚多,學者們分別提出判斷標準嘗試對家族企業下定義,惟判斷標準

及定義均不相同,有採寬鬆、亦有採嚴格標準;有主張形式認定、亦有採實質認定。其中,國 外文獻針對常見的家族企業定義做較完整的彙整,詳見Danny Miller et al., Are Family Firm re-ally Superior Performers?(2007), Journal of Corporate_Finance 13, 834-835。國內文獻就家族企業 之定義已有多篇論文整理摘錄國內外多位學者的意見,其中蒐集較完整的,詳見吳泠豫,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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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認定,主要以家族、所有權、控制權三個方面做為判斷標準;家族方 面以家族成員或其控制的公司等最終控制者直接及間接持股比率為門檻;

所有權方面以家族成員出任董監事席次比率為門檻;控制權方面以家族成 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大股東為門檻51。臺灣企業超過半數以上係以家 族企業為主,並由家族成員擔任公司負責人或管理階層的情形相當普遍,

又在傳統父權思想之下,不僅臺灣,乃至整個華人家族普遍現象是家父長 制,父祖是統治首腦,一切權利都集中在他們手上52,而家庭成員多服從家 長的領導。因此,我國公司深具以下兩個特性,即家庭企業眾多及家長式 領導。

第一款 家族企業眾多

在華人的經濟圈中,家族企業一直是市場主力,尤其是在臺灣,華人 家族主義(Chinese familism)更一直被研究東亞經濟的學者認為係臺灣市場 重要的特徵53。有學者54系統性的收集資料並進行比對、分析,以臺灣企業 間橫向親屬網絡議題為主,著手確認跨企業集團間親屬網絡的範圍。蓋因 親屬關聯在某個程度上影響企業的活動,例如透過親屬關係動員其他集團 的支援而在公開市場中進行所有權的鞏固,是目前許多大型企業主仍然會 進行的手段。正如成語所謂「血濃於水」的意涵,親屬關聯並非泛泛之社

家族企業接班研究--兩家食品製造大廠比較分析,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碩士論 文,頁6-8,2013 年 8 月。

51 謝雅筑,同註 47,頁 4。

52 鄭伯壎、樊景立、周麗芳,同註 48,頁 17。

53 李榮宗,知識天地〈台灣企業間的親屬網絡〉,中央研究週報 第 1262 期,頁 7,2010 年 3 月18 日出版,詳見 http://www.sinica.edu.tw/as/weekly/99/1262/1262.pdf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25 日)。

54 李榮宗,同註 53,頁 7。

(Gross Domestic Product,簡稱 GDP),其係指:一國境內或一經濟體內、一定期間(通常 1 年),最終商品及勞務的生產總值,亦稱國內生產總額。GDP=全國產出總額–中間投入。而 GDP 係採屬地主義,即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凡為境內的生產皆納入統計。詳見季子,中外金 融大辭典,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初版,頁 217-218。

又我國最新GNP、GDP 指數詳見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專區,更新日 2016 年 2 月,

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33338&ctNode=3565&mp=4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

GNP 或 GDP 資料為衡量經濟活動最廣泛的指標,也是所有指標中最重要的指標,它可以說是 加價值中扣除後,稱之為國內生產淨額(Net Domestic Product,簡稱 NDP)。而 GNP 是指一國

之國民從事所有生產活動結果所創造產生的附加價值總和。所以GDP 與 GNP 之差異是國外要

素所得收入淨額(本國國民在國外之要素所得收入減去外國國民在國內之要素所得後之淨額)。

依據臺灣新報社資料庫(Taiwan Economic Journal)(以下簡稱 TEJ)的定 義,認為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即屬於家族56企業:一、家族裡面至少要有 http://justdata.yuanta.com.tw/m/mh/mhja/mhja.htm#GNP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25 日)。

56 TEJ 主要是以公司揭露的公開說明書或年報的資訊為主,一般來說年報會揭露二等親以內家 族成員,但有些公司則會揭露姻親關係的資訊,詳細說明參考集團組成,TEJ 資料庫網站,

http://www.tej.com.tw/webtej/doc/cg.htm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8 日)。

57 「外部人」的定義係指非屬於最終控制者,且未於公司內部任職之經理人。外部人又可依與

http://www.tej.com.tw/webtej/doc/cg.htm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8 日)。

58 此處所指的公司,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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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態,其約占所有公司總家數比例 60%以上59。倘僅以上市公司而言,臺 灣的家族企業在 2015 年的數量及比例在兩岸三地中居冠,臺灣董事學會 於2015 年發表《2015 年華人家族企業關鍵報告》,此份報告是以中國、臺 灣、香港三地的上市企業作為調查及研究對象,研究自 2010 年起至 2014 止,兩岸三地的家族企業現狀及其財富狀況;到2014 年底,兩岸三地所有 4,679 家上市企業中,約有 48%,也就是將近一半為家族企業。其中,臺灣 家族企業家數所占比例達 74%(1143 家),家族企業比例為三地之冠60。換 言之,臺灣有 3/4 左右的上市公司由家族企業所掌握,家族企業所占比例 也比一般人想像的更高。

目前臺灣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根據經濟部發行中小企業處編印

《2015 中小企業白皮書》所發布資料顯示,2014 年臺灣中小企業共有 135 萬3,049 家,占全體企業 97.61%,較 2013 年增加 1.64%,創下近年來最高 紀錄;銷售額11 兆 8,399 億元,占全體企業 29.42%61,而中小企業與家族 經營又常常密不可分。家族企業無論是否上市,其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常屬 同一血親或裙帶關係,透過交叉持股與金字塔結構等方式,平均擁有近五 成投票權,嚴重資訊不對稱,使家族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常在黑箱作業中完

59 2013 年底臺灣公司總家數為 620,401 家,而符合 TEJ 定義之家族企業比例為 60.68%,詳細 資料參考趙悅伶,台灣公司治理之實際成效:以家族企業、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為軸,國立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5-16,2015 年 9 月。

60 《家族企業》雜誌 1-2 月合刊(2016/1/26),〈圖解兩岸三地家族企業關鍵指標家族企業數據 說〉,詳見http://toutiao.com/i6245066650148667906/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8 日)。北京大學 光華管理學院新聞中心(2015/12/27),〈家族企業傳承的五大建議〉,參考

http://www.gsm.pku.edu.cn/exed/P340033991341373001747.html?clipperUrl=94/53188.ghtm (最後瀏 覽日2016 年 5 月 8 日)。

61 《2015 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經濟部發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編印,頁 2,2015 年 9 月。

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13081&CtNode=1176&mp=1、出版品基本資料詳見 http://book.moeasmea.gov.tw/book/doc_detail.jsp?pub_SerialNo=2015A01237&click=2015A01237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8 日)。

1 月,詳見 http://old.npf.org.tw/monthly/0301/theme-191.htm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8 日)。

63 聯合新聞網(2015/11/12),〈華人家族企業 台灣比陸港老化〉,詳見 年4 月 29 日,http://www.pwc.tw/zh/news/press-release/press-20160429.html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5 日)。該調查報告的執行時間為 2016 年 1 月至同年 2 月,以電訪、網路問卷填寫等方式 在31 個國家進行全球性的市場調查,完整調查報告請參閱 https://www.pwc.com/gx/en/family-business-services/publications/assets/next-gen-report.pdf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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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企業研究的臺灣大學心理系教授鄭伯塤認為,臺灣家族企業之所謂

「接班」,通常只是在檯面上,或者說是表面權力的讓渡;『晚上回去還是 得彙報,大事決策權仍在創始人手裏』。鄭伯塤解釋,創始人撤到後臺,主 要目的在於給子女「立業」的機會。大多數情形下,真正交接只在創始人 過世時才會到來。65

第二款 家長式領導

『華人家族企業,是以家族的家長為主要決策人,所以「大家長」的 觀念深植華人心中,深入各個領域。許士軍66指出:例如,我們不但稱一家 企業的老闆為「大家長」,連市長我們也經常以「大家長」來介紹。華人世 界這種以垂直關係為主軸的家庭、社會與商業運作方式,與西方企業的運 作不同…』67,又家長制集權與傳子不傳賢是華人家族企業慣例,源自於家 族血緣關係具有最強的信任基礎,而家長制是家族企業運作的核心,血脈 相傳成為華人商業社會的慣例68。華人企業組織中的家長式領導,主要根 植於社會文化與組織因素的脈絡之下,其中社會文化要素包括家族主義與 儒家文化強調五倫的概念;至於組織因素而言,依學者69的研究可認為『家 長式領導在具有下列特徵的組織中較易存在:一、家族企業。這種組織主

65 新浪財經網(2006/6/14),「經營之神王永慶傳位 臺灣家族企業權力演進」,詳見

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crz/20060614/18012651335.shtml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5 月 15 日)。

66 逢甲大學人言講座教授、台灣董事學會理事長。曾在國內、美國與新加坡多所大學任教、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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