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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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我國企業近一、二十年來發生多起掏空公司資產1的重大金融經濟案件。
除經營階層利用其職務之便掏空舞弊外,更不乏利用人頭掛名公司經營者,
而實質控制者2隱身幕後影響、控制,甚或是指示或操縱名義上的公司經營 者,並以其實質控制力掏空公司資產,損害公司、股東及眾多投資大眾、
債權人及各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甚至進一步引發社會恐慌。例如:1998 年 底順大裕違約交割案,即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利用人頭戶貸款,違法超貸 台中商銀新臺幣(下同)74.5 億,並以超貸所獲不法利益再利用二百多個人 頭戶從事炒作順大裕股票進行內線交易及違法交割達84.5 億元。該案造成 股市動盪、台中商銀、順大裕公司、各證券商及難以計數之投資大眾、往 來廠商鉅額損失、甚至倒閉,尤其許多人頭戶信用破產等相關損失難以彌 補3,危害層面相當廣泛。又如:2003 年 6 月胡洪九太電掏空案,即前副總
1 掏空公司資產係指由公司負責人、控制者或職員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詐欺侵占或背信等
手段,直接或間接使公司財產減損,致公司遭受損害之情形。參閱林仁光,論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處分資產之規範,載: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618,
2005 年 8 月,初版第 1 刷。
2 本文所稱之實質控制者,係指對於公司決策具有實際影響力者,且受其實質控制的對象不限
於董事或董事會、也可能是股東會,甚或是整個公司,通常其亦為公司經營或舞弊利益直接或 間接受有利益之利益最終歸屬之人。
3 中央通訊社(2014 年 01 月 24 日),〈廣三案定讞 曾正仁重判 7 年〉,載於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1240010-1.aspx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9 月 25 日)。自 由時報(2012 年 12 月 27 日),〈陳由豪掏空 700 億 3 年 5 個月後脫身〉,載於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41452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9 月 25 日)。自由時報(2014 年07 月 29 日),〈掏空 348 億 曾正仁中國 12 年〉,載於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800001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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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及財務長胡洪九見前後任董事長仝玉潔、孫道存對之極其信任,關於 海外子公司、投資幾乎均由其操控,遂認有機可趁,利用太平洋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電)的資金私自在香港設立中俊、太豐行等公司,
同時在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立公司,以太電為擔保透過這些公司發行公司 債,或是太電轉投資、交易等名義,將太電資金轉入中俊與太豐行,接著 將資金匯至146 家海外公司紙上洗錢,並利用海外公司交叉持股,以太電 在港資金購買不動產後,登記在太豐行旗下海外紙公司,更多次擅自處分 太電資產予以挪用,並以海外假定存單掩飾資金缺口,同時在1999 年 9 月 退休離職後,將中俊公司清算解散,另指示財務人員,先後將太電處分香 港港麗酒店所得資金轉匯入胡洪九擔任董事的泰鼎公司挪為私用4。其一連 串行為,輾轉從太電掏空 171.8 億元。在完成世紀掏空弊案後,最後搖身 一變,透過其海外公司購買香港上市的「榮榮」國際集團(後改名為「弘茂 科技控股公司」,也是茂矽、茂德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至此,太電前財 務長,成為富甲一方的鉅商5。再例如:2004 年 4 月博達案、同年 9 月訊 碟案、皇統案等地雷股事件使投資人產生信心危機、2007 年力霸友聯產險 案6、以及2008 年元大投信結構債事件7等。回顧這些司法上知名的判決個 案,再再顯示公司治理及重大資訊揭露的重要性,同時亦暴露出實質控制
4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事實、貳、。另參見中時電子報 (2016 年 03 月 29 日),〈太電掏空案 二審胡洪九判 14 年 6 月 孫道存 3 年〉,載於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329002678-260402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9 月 25 日).
5 商業周刊 892 期,頁 94,2004 年 12 月 27 日。
6 1998 至 2007 年所發生重大金融經濟案件,相關整理詳請參閱謝易宏,誰讓投機一再得逞--企 業與金融法制的共業,台灣本土法學雜誌,頁60-75,2007 年 12 月特刊;陳春山,不實財務報 告之民事法律適用爭議,載: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 430-435,2005 年 8 月。
7 方道樞,元惡大「監」?--結構式債券的結構性問題,載:流金華年--經典財經案例選粹,謝
易宏主編,頁25-64,2011 年 6 月,初版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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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隱身於幕後實際影響或指示公司經營,甚至出現假信託、企業舞弊、掏 空公司資產、轉嫁損失等種種弊端,而僅名義上之公司負責人需須負起相 關法律上責任,此等具有實質控制力或實質影響力之人,往往可以鑽法律 漏洞,藉以降低或逸脫法律究責,此種名不符實、權責顯不相當之情形,
實為我國公司治理相當大的漏洞。此等最終利益歸屬之實質控制者,除具 備董事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而依法負起相關責任外,對於不具備董事或公司 負責人身分而可能僅是公司的大股東或不具股東身分而事實上行使其控 制力者,於我國公司法制下究應如何追究其應負之責任,殊值探究。
為解決上開問題,十幾年來,修法呼聲不斷,早在2000 年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下簡稱經建會)委託財團法人台灣亞洲基金會理律法律事務所 所研擬的「公司法制全盤研究與修訂建議」,即建議引進英美等國已行之有 年的實質董事之規範8;經建會又於2003 年另委託萬國法律基金會研擬「公 司法全盤修正草案」,亦建議引進實質董事之責任法制9。復以,國內公司 法學者呼籲儘速修法的建議亦不曾停歇。
其次,為提升我國經商環境在世界上的競爭力,並參考世界銀行(World Bank)自 2008 年以來就「投資人保護」項目所提供之改革建議,其主要認 為我國企業充斥許多掛名為榮譽董事長、集團總裁、副總裁、總監、執行 長或執行董事、總顧問等非公司登記之董事,卻是對公司業務經營有實質 影響力之實際經營者。然而,我國公司法竟未予規範此等實質控制者,易
8 財團法人台灣亞洲基金會理律法律事務所,徐小波主持,「公司法制全盤研究與修訂建議」委
託研究案期末報告第一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頁37,2000 年 3 月 22 日。
9 財團法人萬國法律基金會,公司法制全盤修正計畫研究案總報告第一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委託,頁5 之 77,200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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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其脫免責任,不啻對投資人保護不周且有違公司治理原則。因此,經建 會遂於 2009 年 8 月針對投資人保護法制提出改革研究報告,其中關於董 事責任部分,該報告建議引進實質負責人應與公司負責人負同一責任之立 法10。為因應上述需求,公司法遂於2012 年 1 月 4 日增訂第 8 條第 3 項(下 稱本條項),本條項之增訂顯係改善我國整體經商環境之重要措施,此一強 化董事責任之修法為「投資人保護法制」革新之重點,能提升我國在世界 銀行經商環境報告的排名11。又本條項增訂後,若有上揭「名不符實」情 形,不論係實際執行董事職務或透過轉投資、交叉持股、操縱人頭董事而 實質控制特定公司之情形,便有法律可加以援用規範,且可要求實際執行 董事職務之人即實質控制公司者須與法律上董事負相同之責任,如此即能 貫徹「權責相符」之理念與公司治理之精神12。
再者,為加速推動我國上市櫃企業公司治理,協助企業健全發展及增 加投資大眾之信心,金管會已於 2014 年開辦公司治理評鑑,其目的希望 透過對整體市場公司治理之比較結果,協助投資人及企業瞭解公司治理實 施成效,以達企業間良性競爭並強化公司治理水平。其評鑑指標之架構主 要係採行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 於 2004 年所發布之公司治理六大原則13,
10 葉雪暉、吳志光,《投資人保護法制改革之研究—以世界銀行評比指標為中心》,頁 87-89,
2009 年 8 月。其實,更早在我國公司法 2001 年 11 月修正時,參與草案擬定之研究團隊,即曾 提出應將實質董事之概念,明定於公司法之建議,惟最終仍未被採納,參見林國全,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民事賠償責任之追究,月旦民商法,創刋號,頁63,2003 年 9 月。
1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12 年臺灣經商環境改革報告,頁 6-7,2012 年 7 月。
12 周振鋒,評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之增訂,中正財經法學,第 8 期,頁 6-7,2014 年 01 月。
13 於 1997 年亞洲發生金融風暴,隔年我國也爆發一連串企業舞弊及金融不良債權問題,1998 年 OECD(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稱OECD)部長會議明白揭示「強化公司治理機制」是企業對抗危機的良方,並提出五項公
司治理原則,而於 2004 年修訂為六大架構後,可作為企業體執行及落實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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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nsuring the Basis for an 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Framework. (公司治理基礎架構) II.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Key Ownership Functions. (保障股東權益)
III. 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 (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IV. 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V. 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資訊揭露及透明度)
VI.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oard. (董事會之責任)
14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公司治理評鑑簡介,載於
http://cgc.twse.com.tw/front/evaluationOverview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15 實質董事係相對於法律上董事之概念,並非法律用語,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所謂「非董事」
而實質上如同董事一般執行、指揮或影響公司經營者稱之。因此,學者多將事實上董事(de facto director )及影子董事( shadow director )二者合稱為實質董事,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頁 40-41,2013 年 9 月,修訂 9 版 1 刷;曾宛如,新修正公司法評析--董事「認定」之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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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操作本條項等相關疑義。末以,現行法甫制定實施後不久,即有再修 正的呼聲,並由第8 屆立法委員李應元、黃偉哲等 17 人提出「公司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 8 條修正草案立法說明指出明定事實上董事及影 子董事皆是法律上董事,顯與現行實質董事之規範迥然不同,進而引發本 文研究的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承上述研究動機,本文擬研究目的有三:首先,我國法長期以來即採
承上述研究動機,本文擬研究目的有三:首先,我國法長期以來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