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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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應在於瞭解並考量我國法律制度面及實務面之情形,並作適當的調整因 應,方足以使原本參酌或移植外國法制的美意得以真正落實在我國實務運 作上,並開花結果。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所欲之研究範圍,主要係以我國實質董事法制為核心範圍,並聚 焦於其定義、認定方式及責任義務之討論,尤其是實質董事是否應與法律 上董事負同一受託人義務的疑義,加以探討。另外,透過外國立法例的介 紹,就值得參考的各國立法例關於實質董事制度及其責任法理,加以分析 並與我國法比較,期能藉由比較法上之觀察,檢討現行法之缺漏,進一步 使我國未來在實質董事規範的修正上,能更加謹慎的考量外國立法例移植 的利弊得失。再者,實質董事規範立法迄今,行政主管機關及法院實務如 何解釋適用本條項之要件,本文擬提出相關實務案例研析探討,期能在現 行法規範不足之情形下,建立可供實務操作的具體標準。
末以,現行法文義過簡略、法條用語不當及與立法理由間的扞格,顯 然不足以處理實質董事現況之相關問題,且易產生解釋過狹或過廣,進而 影響公司法原有制度及重要法規的解釋適用。其中,又以關係企業之影響 最鉅,本文分別借由解釋論及立法論之觀點,試圖給予現行實質董事制度 與關係企業規範產生競合衝突提出說明及本文意見,期能供作實務遇具體 個案操作本條項規定之參考。
第二項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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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18有認為我國實質董事制度主要係參考英國法制事實上董事及影 子董事之概念而來,又影子董事係英國法之特色,亦為大英國協之國家所 採,本文擬採文獻之歸納與整理、比較法之分析、實務案例暨理論之結合,
以及司法判決之觀察評析等研究方法,進一步分析移植外國法之利弊得失。
第一款 歷史演譯法
藉由我國實質董事制度法制化前,實務長期以來所遭遇到相關問題之 說明;而在現行法下,實質董事之定義與認定標準,以及司法實務見解的 更迭,試著觀察此制度在我國法上的演進。換言之,以探究實質董事在我 國的緣起及發展歷史,期能了解實質董事制度的本質及目的。
第二款 文獻之歸納與整理
文獻之分析整理係本文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將書籍、專書論文及期 刊論文、學位論文、政府出版品及網路各項資源等,針對實質董事制度研 究的成果及相關資訊,加以闡述與整理。經由文獻彙整及歸納,檢視及分 析我國實質董事規範新制,於認定實質董事時所可能面臨既有與未來潛在 問題,進一步研討本條項是否符合立法者原先之立法期待及預設。
又現行法法條文義所存在涵蓋過狹或過廣的問題,將透由文獻歸納之 分析方式,介紹學者所提出的建議及解決方式,以使本條項保障公司及投 資人利益,並落實公司治理之良善立法目的,得以確實發揮其最大功效。
第三款 比較法之分析研討
18 曾宛如,公司法制未解之問題,載:公司法制基礎理論之再建構,頁 23,2012 年 11 月,2 版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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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蒐集取得之專書著作、論文、期刊、研究計劃、與政府公開資 訊等各類中外文獻資料,經閱讀及整理後,從中學習並比較我國與本文所 介紹各國立法例中,有關於認定實質董事、實質控制者之立法方式、內容、
特點以及認定標準的差異。期能藉由外國法行之有年、發展較完整的相關 制度,作為分析我國現行法及已交付審查之修正草案有關認定實質董事所 採行的認定方式及判斷標準之參考。
同時,挑選英美法以及新加坡、韓國及香港法之理由已如上所述。除 美國法控制股東概念有本質上的差異外,英國法、新加坡屬大英國協國家,
而香港則係大英國協以外之前英國屬地,這些國家的公司法關於實質董事 責任法制有其雷同之處;至於韓國法部分囿於語言能力之限制,本文擬將 以國內學位論文及翻譯著作作為主要參考資料。本文嘗試從我國現行法制 出發,分析比較各國立法例與我國法之差異,希望能對此一制度有更深入 的理解。
第四款 實務案例及司法判決之分析
文獻的整理、比較法之介紹、理論之探討,最後終將回歸並融入於實 務案例的分析,始能真正彰顯其意義。本文擬將我國實質董事法制化前後 之實務案例與法院判決個案,輔以知名案例、學者評析之案例以及最新實 務案例為主軸,進行分析比較,並以這些相關案例來探討我國目前實質董 事之立法是否妥適?是否確能落實公司治理及保障投資大眾之立法目的?
另外,外國實務案例將擇幾則具代表性之重要案例併予討論分析。
質言之,不論我國或外國實務案例之演變,都將彰顯實質董事制度歷 史發展的軌跡,相當程度與上揭歷史演譯法相互呼應,希冀藉由案例之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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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進一步找出適合我國現行法下的實質董事概念,以供行政主管機關、
司法實務及修正草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