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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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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最疼愛的春蘭:

妳還在媽媽肚子裡面,我就被捕了。父子不能相識!嗚呼!世間再也沒有比 這更淒慘的了。雖然我沒有看過妳,抱過妳,吻過妳,但我是和大一、鈴蘭一樣 疼愛著妳。春蘭!認不認我做爸爸呢?慕愛我嗎?慚愧得很!我不能盡做爸爸的 義務。

春蘭!妳能不能原諒這可憐的爸爸啊?春蘭!我不久就要和世間永別了。用 萬分的努力來鎮靜心腦,來和妳做一次最初而最終的紙上談話吧。我的這心情恐 怕妳不能想像吧!嗚呼!臨於此時不能見妳一面,抱妳一回,吻妳一嘴…………

我甚感遺憾!長恨不盡!

我相信妳很切實地愛要知道爸爸的事及爸爸的面貌吧!關於我的事,請媽媽 講給妳聽聽吧。…」

1952 年,牙醫師黃溫恭因加入共產黨,而遭判處 15 年有期徒刑,不料判決 呈報至總統府時,卻遭蔣中正大筆一揮改判死刑。上述所引一文即是黃溫恭於 1953 年 5 月 19 日行刑前夕,寫給剛滿五個月大,小女兒黃春蘭之遺書;然而此 封遺書卻過了將近一甲子,直到 2011 年始歸還給黃溫恭家屬,黃春蘭這才知道 了那段母親絕口不提之塵封歷史,以及她從未見過之父親絕筆1。作為臨終之人

1 黃溫恭一共寫下了五封遺書,其妻黃楊清蓮女士直至 2009 年過世前,仍不見丈夫從容就義前 所寫下的遺書;黃楊清蓮晚年雖罹患了阿茲海默症,但唯一沒忘記的是每天拿出自己的身分證,

確認是否帶在身上:「身分證不見了會被警總抓去關。」終其一生,黃楊清蓮都活在失去丈夫的 恐懼當中。關於黃溫恭一案之介紹,可參閱:羅毓嘉,黃溫恭,收於:胡淑雯編,無法送達的遺 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頁79-120(2015 年);黃春蘭,父親黃溫恭的遺書,收於:陳 銘城編,秋蟬的悲鳴:白色恐怖受難文集 第一輯,頁26-55(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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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親人間最後一絲聯繫,為何一紙遺書在多年後才重見天日?而藏在這封遺書 背後,那段對於人權進行系統性加害之歷史:究竟黃溫恭做了何事被關、審判過 程當中是否受到正當法律程序之對待,一樣也無從得知。

此外,原本是為了創造歷史集體記憶之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如今形式意義已 大於實質內涵,而淪為遭商人炒作之連續假期,媒體以「歡慶二二八」來稱呼之 似乎再理所當然不過2。而歷年來總統以國家元首身分公開向罹難者家屬道歉,

也已是每到這天就會上演之「戲碼」3;此一現象之核心問題在於,究竟總統是

「為誰」道歉,又是「為何」道歉?若以更為上位之脈絡來理解,這些在威權統 治時期所發生之人權侵害事件,其歷史真相究竟為何?

正是因為臺灣在邁入民主化時代後,就處理威權時期遺緒此一棘手問題上,

缺乏了歷史真相之釐清,進而導致了不同族群,抑或是政治立場各異之人士間,

對於過往歷史之記載及解讀仍存在著相當大之差異4;過往威權歷史真相之缺席 及扭曲,將使得這座島上之政治共同體們,難以有互信基礎5。縱使在解嚴後,李 登輝總統曾在1990 年 5 月指示行政院成立「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行政院於 同年底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進行真相調查,但因時間過於匆促,導致此 次調查之檔案徵集並不完整6,最後所公布之《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對於責任 歸屬之追查仍未釐清,且客觀性亦遭受到質疑7;至於白色恐怖期間所發生之人 權侵害事件,更是不見官方調查報告;且肇因於政黨勢力之此消彼長,轉型正義

2 陳昭宗,歡應 228 連假 劍湖山樂園加碼送好康,台灣好新聞,2019 年 2 月 27 日,

http://www.taiwanhot.net/?p=683703(最後瀏覽日:2019 年 3 月 10 日)。

3 1995 年 2 月 28 日,時任總統李登輝在臺北新公園,即今日二二八和平公園的「二二八和平紀 念碑」前深深一鞠躬,而成為了第一位公開針對二二八事件道歉的中華民國總統;自李登輝以降,

陳水扁、馬英九,以及蔡英文總統皆有進行公開道歉之儀式。

4 Nai-Teh Wu, Transition without Justice, or Justice without History: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Taiwan, 1 T.J.D. 77, 78 (2005).

5 張文貞,另類的憲改工程:擘建台灣的法治與政治信任,新興民主的憲政改造-國際視野與台 灣觀點國際研討會,總統府憲政改革推動小組主辦,頁421-422(2005 年 10 月 28 日至 29 日)。

6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二 記憶歷史傷 痕,頁46-47(2015 年)。

7 張炎憲,二二八平反運動與其歷史意義,收於:楊振隆編,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 會: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論文集,頁463-464(2007 年)。詳細內容本文擬於第二章第三節探討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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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歷史上以相當迂迴之方式進行,甚至因為特定政黨之意識形態所致而停滯

8

臺灣在此脈絡下所開展出一系列實踐轉型正義之措施時,不難想像其步履蹣 跚;因為在沒有真相之前提下,後續刑事追訴、賠償、名譽回復等諸多程序皆將 窒礙難行9,總統縱使道歉再多次,也只不過是種形式紀念,歷史記憶在臺灣民 主化過程中一直被忽略10。雖然臺灣在九〇年代中期陸續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 及補償條例》11、《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條例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及《戒嚴 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等規定,而透過金錢賠償以及附帶之名譽回復予受 害者,然而是否欲對加害者進行訴追以及進行真相調查,卻從未在公領域被提及

12;而這種「不要再拘泥於過去,應該往前看」之斷頭式處理,多少隱含著賠錢 了事之態度。

另一方面,歷史事件真相之建構亦成為了維護人權之實踐。2013 年,為了確 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3於我國實踐 之情形, 總統府人權 諮詢委 員會 遂邀請 總 計十國國際獨立專家(independent experts)就我國政府是否有具體落實兩公約之意旨進行檢視14,並作成《對中華民 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 見與建議15》。

8 王泰升,論台灣的轉型正義:過去、現在與未來之間的對話,台灣法學雜誌,315 期,頁 4-7

(2017 年)。

9 關於「轉型正義」一詞之具體內涵以及實踐方式,本文將於第二章第一節及第二節探討之。

10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註 6),頁 123-124。

11 該條文名稱於 2007 年修正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而從名稱的轉變亦可窺探政府 當局對於二二八事件的態度轉變,本文將於第二章第四節第一項探討之。

12 Wu, supra note 4, at 81;黃若羚,轉型正義與法院之功能角色,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頁62(2007 年)。

13 下稱兩公約。

14 《兩公約施行法》第 6 條:「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15 英文原文為 “Review of the Initial Repor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Group of Independent Experts” 以下中文譯文皆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所通 過之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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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專家特別在該審查報告之第24 點,針對「轉型正義」部分提出意見 與建議:

「解嚴之前的壓迫與大規模的人權侵犯事件對中華民國(臺灣)社會留下巨 大傷痕。政府為了撫平歷史傷口及賠償受害者而採取了某些措施,包括通過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及興建二二八事件紀念碑。然而,轉型時期尚 未結束,需要政府更多作為來促成中華民國(臺灣)社會的和解。賠償權應 包括被害人在社會與心理層面的復原,也應同時賦予追求真相與正義的權利

16。」

此外,專家亦進一步建議臺灣政府應更為積極地採取相關措施,進而達到揭 露白色恐怖時期政府進行大規模人權侵犯事件之完整真相,政府亦應釐清並確認 被害人於人權侵犯事件中所經歷之過程。而為了達到上開目的,政府在法制上應 允准被害人與研究人員能夠有效獲取相關之國家檔案,以作為後續賠償程序之基 礎。2017 年 1 月所作成之第二次審查報告中,國際審查委員會於結論性意見第 17 點再次重申了檔案公開法制之建立與人民獲取歷史真相之關聯性及重要性,

此外並應進行真相與和解程序,且國安單位亦不能置身事外17

從上述審查報告可知,轉型正義可被視為是兩公約所保護之內涵之一18,並 希冀政府除了金錢賠償一途外,尚須保證人民對於過往歷史真相擁有知情之權利。

或許是為了回應兩公約審查報告所揭示之意旨,2017 年 12 月 5 日,作為推動臺

16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 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13 年 3 月 1 日,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 chment/341611295471.pdf。

17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國 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17 年 1 月 20 日,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p-487-31598-9616e-200.html。

18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 31 號一般性意見中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蘊含著締約 國有義務針對人權侵害事件進行行政或司法調查,並進行後續的賠償、公開道歉、公開紀念等措 施,可參見: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31 (Mar. 26, 2004), paras. 15-17, https://www.refworld.org/docid/478b26ae2.html. 至於轉型正義應為兩公約當中的哪一 條款所保障,或者在臺灣的脈絡下應落入憲法哪一基本權條款的保障範圍,本文擬於第四章第一 節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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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轉型正義工程之整體性框架規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9在民進黨國會席次 優勢下三讀通過,明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為職掌機關,並身兼四大任務:

灣轉型正義工程之整體性框架規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9在民進黨國會席次 優勢下三讀通過,明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為職掌機關,並身兼四大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