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臺灣轉型正義脈絡下真相知情之缺席
第二節 轉型正義一詞之定義流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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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權利還諸於民,同時作出了「日後不會再有人權遭受侵害」之宣示73,本文 將此稱為轉型正義之「主觀功能」。
綜上,本文認為轉型正義兼具客觀面向之「鞏固民主」及主觀面向之「保障 人權」兩大功能,惟二者並非全然對立於光譜兩端之概念,而是相輔相成之關係
74,亦即:若將人權維護視為終極目標,最有可能確保此一目的達成之手段即為 民主制度;另一方面,對於人權之保障亦間接肯認了過往威權暴行之不法,藉此 警惕國家日後永不再犯,而應該採取相關措施來鞏固得來不易之民主。因此,轉 型正義之落實使得前述二者功能能夠具體實現,而得以「阻斷回頭路」,使已邁 入民主體制之後威權統治國家不會擺盪回威權體制。本文以【圖二】總結轉型正 義對於後威權統治國家之意義:
【圖二:轉型正義對於後威權統治國家之意義】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繪製。
第二節 轉型正義一詞之定義流變
雖然確立了轉型正義具有鞏固民主以及保障人權兩大功能,但是它在不同時 期也有著各異之定義流變。根據學者Ruti Teitel 觀察,其認為轉型正義可大致劃 分成三個時期進行理解:第一時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至冷戰結束(1945-1989),國際主義(internationalism)在此時期最為顯著;第二時期則為後冷戰時期
73 採取類似看法者,可參見:石忠山(註 39),頁 16。
74 因此,有學者即認為轉型正義的實踐對於民主與人權的提升有顯著的幫助,可參見:Tricia D.
Olsen et al., The Justice Balance: When Transitional Justice Improves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32 HUM.RTS.Q. 980, 982 (2010).
威權體制
民主化
民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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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000),此時期之轉型正義與 1989 年以降之民主化(democratization)、現代 化(modernization)以及民族建構(nation-building)浪潮有關;第三時期則為穩定期 (2000-),此一時期受到了「世紀末」(fin de siècle)概念籠罩,而產生了持續性之 衝突狀態,導致政治局勢不穩定,法西斯政權或是強人政權接續上臺,而轉型正 義之意義即在於 追求 法治 原則(rule of law)之正常化(normalization)與普遍化 (generalization)75。
在此需強調的是,學者將轉型正義以時間進行劃分,可能是基於宏觀性、跨 國界之觀察,但並不代表每個國家在實踐轉型正義時皆依循著三個時期之發展,
抑或是只在特定時期實踐單一轉型正義機制,然而此一劃分仍具有其實益,而可 使吾人了解到轉型正義一詞之定義與時序變遷有相當關聯性,以下本文亦將依循 著此一脈絡分述之。
第一項 二次大戰後:刑事正義等於轉型正義
二次大戰後,同盟國以勝利者之姿對於德國納粹以及日本軍國主義之人權侵 害事件,進行了紐倫堡大審與東京大審刑事審判,雖然從當時判決中未見「轉型 正義」一詞,然而在後繼研究轉型正義之學者評價當中,諸多學者認為此種以刑 事訴追就大規模人權壓迫事件進行責任追究之模式,被認為是當代轉型正義起源,
而在此時期之轉型正義內涵即等同於刑事正義76。不過,對於德國納粹領導高層 所犯下之罪行是否應進行刑事訴追,其實在同盟國內部成員間見解也相當分歧:
英國質疑審判以及其他措施(比如:去納粹化,denazification/Entnazifizierung)
之必要性,而認為審判後之處決無非只是一種純粹之報復,而美國及蘇聯則強調
75 Teitel, supra note 56, at 72-93; Ruti G. Teitel, The Law and Politics of Contemporary Transitional Justice, 38 CORNELL INT’L L.J. 837, 839-841 (2005). 國內學者亦有類似之討論脈絡,而認為近代轉 型正義的討論始於紐倫堡大審所追求的刑事正義,直到九〇年代初期的第三波民主化時期,轉型 正義的討論則聚焦於如何使民主政權得以鞏固,可參見:李建良,轉型不正義?-初論德國法院 與歐洲人權法院「柏林圍牆射殺案」相關裁判,月旦法學雜誌,148 期,頁 6(2007 年)。
76 李怡俐,當代轉型正義的制度與規範脈絡:兼論南韓與臺灣的經驗比較,頁 10(2016 年);
Teitel, supra note 21, at 31. 其他類此討論脈絡者,可參見:David Cohen,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Divided Germany after 1945, in RETRIBUTION AND REPARATION IN 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59, 59 (Jon Elster ed., 2006); ELSTER, supra note 23, at 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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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之必要,最後並說服了英國,由美、英、蘇、法四國組成了軍事法庭77,進 行了為後人所知之紐倫堡大審。
與其他繼任者審判(successor trials)相比之差異在於,紐倫堡大審是由上述四 國所組成之聯合跨國司法體系主導審判進行,而非由內國承繼政權(successor regime)78為之,這種現象之促成係肇因於戰後德國主權遭受壓抑,進而導致了這 種國際合作之基礎,這也是為何學者Ruti Teitel 稱此時期之轉型正義有著濃厚國 際色彩。學者Karl Jaspers 認為,紐倫堡大審對德國人民之意義在於它「並非指 控所有德國人皆有罪,而只起訴納粹政權的個別高層決策者79。」這場審判中,
德國人民只是觀眾,而非受審者。話雖如此,對廣大德國人民而言,紐倫堡大審 仍舊使他們感到羞辱與冒犯,甚至試圖想否定這場審判80,探究其背後原因,或 許在於這場審判是在「不得不為」之情況下被戰勝國強加施壓,或多或少帶著勝 利者之報復意味。
不過,此種以刑事訴追實踐轉型正義之精神,仍為多數國家所承襲:例如以 色列於1961 年就 Adolf Eichmann 於二戰期間所犯下之違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進行了耶路撒冷大審;東德與西德雖在二次大戰後分別隸屬不同政治 陣營,但也不約而同於六〇年代開始進行刑事訴追。
其 中 , 西 德 於 1963 年 開 始 針 對 納 粹 德 國 於 奧 斯 威 辛 集 中 營 (Konzentrationslager Auschwitz-Birkenau)以及其他尤太人屠殺行為(Holocaust)進行 一系列審判,且多由青年世代法官主導法庭之審議活動81;這也凸顯了此時期之
77 Cohen, id. at 60-61.
78 Otto Kirchheimer, Trial by Fiat of the Successor Regime, in TRANSITIONAL JUSTICE: 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VOLUME I:GENERAL CONSIDERATIONS 350, 362 (Neil J.
Kritz ed., 1995).
79 Karl Jaspers, Significance of the Nurnberg Trials for Germany and the World, 22 NOTRE DAME L.
REV. 150, 151 (1947).
80 Jaspers, id. at 151-152.
81 Anja Mihr, Regime Consolidation through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Europe: The Cases of Germany, Spain and Turkey, 11:1 INT.J.TRANSIT.JUSTICE 113, 116 (2017). 另外,本文以「尤太」一詞取代「猶 太」係因為犬部的「猶」在中文語境帶有貶義,故不予使用,具體原因可參閱學者雷敦龢(Edmund Ryden)於 Arendt(註 31)一書的導讀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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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意義與二十年前之紐倫堡大審有著不同意涵,它代表著西德人民之自我 反思及批判,而不再是因屈服於境外勢力而必須為之,時任西德檢察總長 Fritz Bauer 更指出,進行審判之其中一個目的即是為了「使國家民主化」(democratize the country)82。另外,其他轉型正義機制,例如:積極紀念性措施(memorials)、
金錢賠償(reparations),以及基於去納粹化(Denazifizierung),後來逐漸轉變為公務 員忠誠義務而對前納粹官員所進行之人事清查(vetting/Überprüfung)83也在此時期 開展,驅使這些轉型正義機制得以具體實踐之因素主要是來自於西德內國自發性 之在地需求84,也因為人民參與及投入這些機制而得以使民主愈加鞏固。
因此,二次大戰結束後,由紐倫堡大審所揭櫫之刑事正義彰顯了將國家不法 行為進行訴追,並藉此平反受害者權利之精神,此一精神亦被視為普世人權價值 之一,許多當代人權法基礎亦在此時期所建構85,這也是為何本文認為轉型正義 具有主觀面向之「保障人權」功能;但透過審判,亦能夠使社會大眾得以了解威 權遺緒之面貌,並因此督促執政者不再重蹈覆徹,從而亦有客觀面向之「鞏固民 主」功能。雖然此一時期之轉型正義係以刑事訴追為主要機制,但並不代表僅以 刑事訴追為限,其他機制亦與其相互配合。
第二項 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轉型正義概念之多元化
根據學者 Samuel Huntington 之論點,第三波民主化濫觴於七〇年代中期之 南歐,並在七〇年代末期擴及至拉丁美洲各國,而亞洲國家,例如:印度、巴基 斯坦、韓國,以及臺灣亦出現了蓬勃發展之民主化運動;這波浪潮也在八〇年代 末期席捲共產世界,造成了柏林圍牆倒塌以及蘇聯解體,使得東歐各國從共產專
82 Mihr, id. at 120.
83 亦有學者稱「除垢」、「洗滌」或「權利淨化」(lustration),前開詞彙基本上所指涉的皆是基於 去共產化或去納粹化之目的而進行的政治改革,其主要係透過解職前威權政權的政府官員任用 資格,藉此使新興民主政權得以進行政治轉型,詳細內容可參見:李怡俐,轉型正義的機制及脈 絡因素-以台灣為例,台灣人權學刊,1 卷 2 期,頁 162(2012 年);施正鋒,中、東歐的轉型 正義,收於:轉型正義與族群課題的他山之石,頁11 以下(2017 年);林佳和(註 44),頁 87 以下。
84 Mihr, supra note 81, at 116-117.
85 Teitel, supra note 56, at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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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轉型為多黨競爭之民主體制86。「轉型正義」一詞亦開始出現於學術文獻當中
87,並針對不同國家之承繼民主政權如何處理過往威權政權之不義行為進行評價。
也因此,有別於二次大戰後對於過往威權政權之領導高層進行刑事究責,在 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下所開展出之轉型正義,其關懷面向為:如何考量當地政治社 群條件,發展出因地制宜而多樣性之機制來面對威權遺緒88。選擇正視轉型正義 之國家,可能是透過刑事訴追、刑事赦免、真相調查、檔案公開、除垢、賠償等 多元機制來處理之。當然,一個國家也可能同時採取兩種以上機制來實踐轉型正 義,例如阿根廷於 1983 年設立了「行蹤不明人口國家調查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the Disappearance of Persons)此一真相調查委員會,並同時針對軍 政府(junta)進行刑事訴追,來徹查 1976 年至 1983 年間軍政府所犯下之強迫失蹤 (forced disappearance)等罪行89,而是否欲以刑事訴追機制來懲罰過往政權,或是 採取如同西班牙之遺忘路徑,皆取決於各國當時之政治脈絡而定90。但無論如何,
因應第三波民主化浪潮隨之而來的民主化、現代化,以及民族建構概念之影響下,
此一時期之轉型正義機制已開展出更為多元之路徑。
第三項 穩定時期:整全性意義下之轉型正義
時序跨入二十一世紀後,不同於上世紀大規模跨國間戰爭,發生在各國內部 之小戰爭、政治分裂局勢,驅使了此一時期之轉型正義內涵係為了使法治原則正
86 Huntington(註 63),頁 19-21。
86 Huntington(註 63),頁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