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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轉型正義脈絡下真相知情之缺席

第一節 轉型正義對於後威權統治國家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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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仍然莫衷一是。

綜觀上述兩項為紀念發生於威權時期之事件而所建造之碑文,不難發現歷史 事件之還原及詮釋仍存在著爭議,甚至付之闕如;小如紀念碑文,大至政府對於 各項人權侵害事件之真相釐清,其實也都有著類似處理脈絡。而本章即是為了檢 視臺灣自上世紀九〇年代以降從行政、立法,乃至於司法權對於轉型正義之作為 及態度,試圖勾勒出「真相是缺席(或不全)的」之圖像。

而在此之前,本文有必要先就「轉型正義」一詞進行介紹,除了它對於甫經 歷威權統治,蛻變為新興民主國家之特殊意涵外,亦會就其在各時期所指涉之定 義予以簡介,最後並界定本文對於轉型正義所採取之立場為何;接下來則闡述真 相之還原與後續集體記憶形塑在轉型正義脈絡下之重要性,以及真相知情在臺灣 實踐所面臨到之困境及其原因。最後再檢視臺灣歷史上有轉型正義需求之事件,

以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為例爬梳歷代執政者之具體作為,同時就看似不受、

也不應受政治部門干擾之司法權,分別從司法院大法官所作成之解釋,以及大法 官之選任來推敲司法權對於轉型正義之態度為何,最後論證出臺灣在進行轉型正 義工程時,對於真相知情之欠缺及不足。

第一節 轉型正義對於後威權統治國家之意義

轉型正義,或稱「變遷中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在近代以來成為了普 世廣為討論之詞彙,不過此一概念似乎難以被精確地描述。學者Ruti Teitel 認為,

轉型正義所指涉之概念為「政治秩序之移轉」(a shift in political orders),是一國 在跨越兩個政權之間所面臨之問題54,而為一種正義觀之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s)55;更具體言之,它是在政治變遷時期下對於歷史正義之追求,且會隨著時 間演進而與相關政治條件互動,並產生不同態樣之正義56。其中,若以西班牙對

54 TEITEL, supra note 21, at 5.

55 TEITEL, id. at 6.

56 Ruti G. Teitel, Transitional Justice Genealogy, 16 HARV.HUM.RTS.J. 69, 6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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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踐轉型正義之態度轉變作為觀察對象,或許更能幫助吾人理解轉型正義之內 涵57

第一項 從遺忘到記憶:西班牙經驗之借鏡

當獨裁政權主政者佛朗哥(Francisco Franco)在 1975 年逝世後,為了使尚在 萌芽之民主得以在西班牙茁壯,左翼勢力之政府軍與右翼勢力之長槍黨通過一部 名為《遺忘協定》(Pact of Oblivion/Pacto del Olvido)之協議,並約定不再就西班 牙內戰期間(1936-1939)以及佛朗哥政權期間(1939-1975)所發生之大規模屠殺以 及人權壓迫事件進行追究,而選擇以特赦進行「去記憶」(disremembering);此一 協議阻斷了西班牙對於過往政權不義行為進行徹查之可能性,進而創造了一種對 於過往歷史之「制度性集體失憶」(institutionalized collective amnesia),這也導致 了西班牙在從專制獨裁邁入民主體制時自始不存在轉型正義之實踐問題,而遭學 者所詬病,認為這是一種當代國家在邁入民主化過程之不正常現象58

不過,隨著時間演進至2007 年,肇因於受難者遺族對於歷史真相之渴求呼 聲漸大,西班牙政府通過《歷史記憶法》(Ley de Memoria Histórica),並著手進行 在內戰以及佛朗哥獨裁政權期間受到迫害之受害者權利問題,西班牙之轉型正義 工程終於開展59。從西班牙一例可得知,新興民主國家可能會為了試圖安撫意識 形態各異之政治陣營,而以族群和諧為由而選擇刻意遺忘歷史;但在民主政權發 展至一定程度後,鞏固民主卻成為了推動轉型正義之助力,希冀過往威權統治不 再發生。

若將視野拉回至臺灣,會發現其實也有著類似於西班牙之脈絡:二二八事件 發生之後,執政當局開始進行高壓統治,隨之而來之戒嚴令因此讓二二八事件之

57 之所以選擇以西班牙作為舉例,係因為西班牙與臺灣在民主化進程上有著類似之模式,詳細 內容本文擬於第二章第三節論述。

58 Omar G. Encarnación, Reconciliation after Democratization: Coping with the Past in Spain, 123:3 POLIT.SCI.Q. 435, 437 (2008).

59 詳細具體內容,可參見:柳嘉信,西班牙的轉型正義-從「選擇遺忘」到「歷史記憶」,台灣 國際研究季刊,10 卷 2 期,頁 91 以下(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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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成為了禁忌,也使得其硬生生地成為了臺灣歷史上空白之一頁60;更不 用說白色恐怖期間,威權統治者一再地利用國家機器進行系統性、體制性人權壓 迫,透過各種手段將人權侵害歷史予以刻意遺忘、淡化,一直要到解嚴之後,因 為民間勢力督促,政府始針對這些人權侵害遺緒進行平反61。不過,縱使在解嚴 後,亦不代表國家即停止對人民進行言論,乃至於思想上之箝制,民主價值在當 時之臺灣仍相當脆弱;甚至在已歷經三次政黨輪替之當今,仍不時會有「民主不 能當飯吃」之論述出現62,這或許即是因為臺灣縱使在民主轉型後,社會大眾普 遍缺乏對於歷史真相之追求,轉型正義似乎並非人民所在意之議題使然。

第二項 轉型正義之客觀功能:鞏固民主

從西班牙以及臺灣之轉型正義經驗可知,人民以及承繼政府對於前朝威權遺 緒之態度為何,將會相當程度地決定民主是否能夠鞏固63。雖有學者直言,轉型 正義之目標即在於使民主得以鞏固64,不過本文認為「唯有實踐轉型正義始能鞏 固民主」此一結論可能稍嫌武斷,畢竟衡量一個社會是否能夠擁護民主價值,所 需考量之因素相當多元,例如:定期選舉、各項人權保障、超然獨立之司法體系 等65,若僅因轉型正義被具體實踐即認定民主體制已有效運作,未免過於片面;

但不能否認的是,對於民主尚處在萌芽階段,或者是民主價值相對不被重視之後 威權統治國家而言,如果沒有轉型正義所強調之「著眼於鞏固民主之未來,並永 不再犯(never again)66」,民主政權恐有倒行逆施,退回至威權政權之可能性,誠 如學者李震山對於轉型正義之描述:「因不民主所生之問題需以更民主之方法解

60 張炎憲,二二八事件及其平反運動,收於:楊振隆編,兄弟的鏡子:臺灣與韓國轉型正義案例 的剖析,頁249(2013 年)。

61 解嚴之後,歷代政府對於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進行平反的具體措施,本文將於第二章第四 節介紹之。

62 臺灣社會之所以有這樣的現象產生,或許是來自於本土的問題使然,本文將於第二章第三節 第二項分析之。

63 學者 Samuel Huntington 即指出,新興民主國家是否能鞏固民主政權,其中一個應考慮的因素 即是執政者及社會大眾如何解決民主轉型後的諸多問題,本文以為該如何解決前朝威權遺緒亦 是其中一個面向。可參見:Samuel P. Huntington 著,劉軍寧譯,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 潮,頁296(1994 年)。

64 施正鋒,以轉型正義的探討-由分配到認同,收於:施正鋒編,轉型正義,頁 2(2013 年)。

65 Elazar Barkan, Historical Reconciliation: Redress, Rights and Politics, 60:1 J.INT.AFF.1, 8 (2006).

66 Wu, supra note 4, at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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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67

而縱使是已完成政治轉型而邁入穩定民主運作之國家,應如何評價與看待舊 政權所遺留之過往遺緒,亦仍為轉型正義所關懷之面向;換言之,轉型正義並不 專屬於甫結束威權統治之國家所需面對之課題68,然而不論是正在民主化,抑或 是已完成民主化之國家,針對威權遺緒進行處理與平反皆為使民主得以鞏固之重 要因素之一69,本文在此將鞏固民主稱為轉型正義之「客觀功能」70。質言之,轉 型正義之實踐雖不必然保證民主政權從此不再走回頭路,但反面來說,若漠視轉 型正義而不將歷史真相予以釐清,過往威權遺緒勢必潛藏於民主體制之中,且因 為民主政治之開放性使然,威權遺緒可能以各種形式在社會中發聲,進而使得後 威權統治國家相對脆弱之民主根基遭到侵蝕。

第三項 轉型正義之主觀功能:保障人權

此外,對於後威權統治國家而言,實踐轉型正義各項機制亦是一種對於個別 人權予以保障之體現,而這或許能從轉型正義一詞之起源觀察得知。有學者認為,

轉型正義是一種用以彰顯新型態人權活動之手段71;亦有其他學者主張,承繼之 民主政權以刑事訴追方式對過往威權政權諸多作為進行究責,是轉型正義最初之 起源72,這些受害者在權利遭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後,希冀透過司法途徑以獲得 個人權利之平反。因此,對於權利遭受侵害之人而言,或許鞏固民主並非他們所 欲追求之目標,個人權利之平反無非是更為迫切之需求;然而,承繼政權對於過 往威權政權造成之權利侵害透過轉型正義之實踐予以平反,其實是將理應屬於人

67 引用自李震山大法官 2019 年 4 月 23 日於政大法學院以「回顧台灣繼受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的 困境與演進」為題所進行之專題演講結語。

68 施正鋒,由轉型正義到真相調查委員會,收於:轉型正義與族群課題的他山之石,頁 98-99(2017 年)。

69 Barkan, supra note 65, at 8.

70 之所以用「客觀」指稱之,係因為相對於轉型正義另一個著眼於回復人民受損權利,保障人權 不再遭受侵害之主觀功能,民主的鞏固則與後威權統治社會之民主政治運作息息相關,而不僅關 懷個人面向之權利保障;另外,本文在此將轉型正義之功能區分為客觀及主觀功能,儘管可能與 基本權之客觀法秩序、主觀公權利有類似內涵,但本文無意將二者等同視之,在此敘明。

71 Paige Arthur, How Transitions Reshaped Human Rights: A Conceptual History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31 HUM.RTS.Q. 321, 326 (2009).

72 具體內容本文將於第二章第二節第一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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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權利還諸於民,同時作出了「日後不會再有人權遭受侵害」之宣示73,本文 將此稱為轉型正義之「主觀功能」。

綜上,本文認為轉型正義兼具客觀面向之「鞏固民主」及主觀面向之「保障 人權」兩大功能,惟二者並非全然對立於光譜兩端之概念,而是相輔相成之關係

綜上,本文認為轉型正義兼具客觀面向之「鞏固民主」及主觀面向之「保障 人權」兩大功能,惟二者並非全然對立於光譜兩端之概念,而是相輔相成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