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臺灣轉型正義脈絡下真相知情之缺席

第三節 真相知情在轉型正義脈絡下之重要性及臺灣困境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真相之重要性,真相本身並不因此為社會帶來和解,它只是開啟了一個本該著手 進行之程序102。若只有真相,而沒有其他積極配套措施的話,真相本身無非只是 一種空洞而無關緊要的泛泛之詞。但不能否認的是,歷史真相之建構,除了能夠 回應受害者對正義之要求外,其本身亦是正義之一種態樣,一種承繼政權告別過 往威權政權之宣示103;而本文接下來將在第三節側重於闡述真相知情在各項轉型 正義機制當中之重要性,並就臺灣在釐清人權侵害事件一事上略顯消極之現象,

試圖點出概括性原因。

第三節 真相知情在轉型正義脈絡下之重要性及臺灣困境

第一項 真相知情作為轉型正義之第一步

如同本文於第一章研究動機所提及,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一再呼籲臺灣政 府應針對解嚴前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進行歷史真相之建構,蓋若只有金錢賠償、

名譽等權利回復,其實仍不足以促成社會和解。

探究原因,真相之所以在轉型正義機制下扮演著關鍵性地位,原因在於過往 威權政府可能懼怕於遭受清算,或者是為了掩蓋既得利益,往往不會完整地將過 往暴行紀錄予以呈現,也因此承繼政權必須先就人權侵害事件之時地、經過、受 害人數等要件進行釐清,受害者及其家屬始能基於上開事實提出相關訴求以平復 權利104;而在真相釐清後,始有可能要求原諒,實踐正義,並使得原本因為人權 侵害事件而割裂之社會,最後因此取得共識而和解105,如【圖三】所示。因此,

若欲使經歷威權統治而撕裂之社會促成和解,其必須以揭露真相作為第一步;且 透過真相,才有可能預防政府暴行不再重蹈覆徹,並將過往威權統治對社會所造

102 Ndebele, supra note 32, at 150.

103 Alice H. Henkin, Conference Report, in STATE CRIMES: PUNISHMENT OR PARDON 1, 4-5 (Aspen Institute ed., 1989). 轉引註自:TEITEL, supra note 21, at 69.

104 江宜樺(註 45),頁69-70。其他學者亦有「真相揭露為轉型正義的第一步」之倡議,可參見:

吳乃德(註24),頁 24-25;李建良(註 75),頁 31;施正鋒(註 64),頁 3。

105 施正鋒,歷史教育、轉型正義及民族認同,收於:人民的權利與轉型正義,頁 262(2016 年); 王泰升(註8),頁 20-2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成之遺緒予以去除106

【圖三:真相、正義與和解之關係】

資料來源:施正鋒(註105),頁 262。

學者Ruti Teitel 更認為,所有政權都應該要建構在真相之上,而被稱為「真 相政權」(truth regime);而承繼之民主政權越是對過往威權政權之人權壓迫事件 進行真相揭露,就越能夠打破過往威權統治時期所塑造之社會沈默,那麼社會大 眾對於暴政之容忍度將會隨著時間減低,而有助於鞏固民主107

由以上論述可知真相在轉型正義機制中之重要性,其攸關轉型正義能否有效 發揮其「保障人權」與「鞏固民主」兩大功能,並成為後續其他機制得以具體實 踐之基礎。

第一款 何謂真相知情

真相固然重要,但不可諱言,不同世代或族群之間可能因為所處時空背景與 社會環境使然,因而對同一樁歷史事件有著不同解讀,並形塑出各自所理解之「真 相」。那麼,什麼樣的內容才足以被稱為真相,或者說真相之具體內涵究竟為何?

許多學者或國家在進行真相調查時亦紛紛提出了不同定義108,這也凸顯了真相本 身是個複雜且具爭議性之概念,而可能分別指涉不同面向。

106 Robert I. Rotberg, Truth Commissions and the Provision of Truth,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in TRUTH V.JUSTICE:THE MORALITY OF TRUTH COMMISSIONS 3, 3 (Robert I. Rotberg & Dennis Thompson eds., 2000).

107 Teitel, supra note 21, at 90-91.

108 例如學者陳淳文認為,所謂「真相」係指「符合事實的詮釋或表述」,且須透過「證據」來佐 證「事實」,並因此得到「真相」,可參閱:陳淳文,審判歷史:不可或缺的正義?不可能的正義?,

台灣法學雜誌,313 期,頁 79(2017 年)。至於其他外國學者見解的整理,可參閱:Yasmin Naqvi, The Right to the Truth in International Law: Fact or Fiction?, 88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245, 249-254 (200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以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109為例,究竟應如何理解「真相」,其實在該委員 會於1995 年開始進行真相調查時亦有所爭執,在最後所公布之調查報告中,南 非真和會將真相區分為事實真相(factual truth)、個人真相(personal truth)、社會真 相(social truth)以及修復式真相(restorative truth),而每一種類型反映了南非真和 會在運作過程中所側重之面向110,或許有助於吾人理解「真相」一詞:

一、事實真相:事實真相亦可稱為鑑識真相(forensic truth),其凸顯了南非真和會 在真相調查過程中力求以公正且客觀之程序,如同以嚴謹之法學或科學概念 來獲取確鑿精準之資訊及證據,並據以得到事實真相111。南非真和會首先會 就個別事件及個別人物進行調查,例如確切時地、經過及涉及人物等;接下 來則從這些個別案件加以彙整,並描繪出歷史事件之脈絡,原因以及政府暴 行之態樣112

二、個人真相:個人真相亦可被稱為敘事真相(narrative truth),其進行方式係南 非真和會聆聽受難者以及加害者之個人敘事,並同步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和南 非社會大眾分享113,其訴說之內容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義上之陳述或主張;

南非真和會在報告中指出,述說個人經歷是一個相當重要之過程,而這也是 南非真和會運作上相較於其他國家之真相委員會如此獨特之原因,這些個人 敘事也因此構成國家集體記憶之一部分114,也可以將當事人訴說之過程視為 一種心靈告解。

三、社會真相:社會真相亦可被稱為對話真相(dialogue truth),此一面向之真相係 建構於經過一系列互動、討論與爭論後之經驗;質言之,南非真和會會邀請 背景各異之人士(例如:宗教團體、政黨、NGO 團體、政府官員)來參與

109 下稱南非真和會。

110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 REPORT VOLUME ONE 110 (1998), https://www.justice.gov.za/trc/report/finalreport/Volume 1.pdf.

111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id. at 111, para. 30.

112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id. at 111, paras. 32-33.

113 Goldstone, supra note 26, at 23.

114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supra note 110, at 112-113, paras. 36-3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真相建構之過程,並在參與過程當中知曉這些人對於某一人權侵害事件之觀 點,而南非真和會之職責在於權衡這些觀點背後之利益。社會真相毋寧是提 醒了吾人:並不只是「真相」本身重要,「建構真相之過程」亦然115

四、修復式真相:真相調查並不只是單純地「考古」,亦應該著眼於修復過往政 府暴行所造成之損害,以及預防未來再度發生,而修復式真相之意義即在於 此;也 因此,修 復式真 相是 一種 更為 積極之面向,它強調「知情116」 (acknowledgement)之重要性,亦即讓建構後的真相透過相關配套措施得以使 公眾周知,而在「知情」之過程當中,其實也是一種對遭受過往政府暴行之 受難者的「肯認」(affirmation):肯認他們的痛苦是實際存在的,而且是值得 為後人所關切及記取的117

從而,在檢視南非真和會對於真相所區分之四種面向後,與其將他們理解為 四種不同類型之真相,更精確來說,這四個面向分別指涉的是在建構真相時的「資 訊來源」(是透過客觀的調查程序,亦或是當事人主觀的陳述來獲取資訊?)與

「程序參與」(是否提供使來自社會各階層及不同領域的人士對於同一歷史事件 發表看法的環境與機會?),以及在真相建構後的「積極措施」(是否有配合相 關措施得以使公眾知悉真相?);對於任何一個欲尋求真相以實踐轉型正義各項 機制之後威權統治國家而言,這些因素皆應予以考慮,並配合各個國家之政治脈 絡與文化背景進而具體實踐。

對本文而言,所謂「真相」不應該只是單純地把過往特定期間內所發生之歷 史事件予以彙整而已,這僅是最為基礎之要求;它更應該聚焦於將「威權政權如 何利用國家機器對人民進行不法侵害」之樣貌進行還原,並釐清每一事件當中之 加害者與受害者身分。此外,政府應設有一定機制讓事件當事人有機會陳述不同

115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id. at 113-114, paras. 40-42.

116 本文在此選擇以「知情」作為 acknowledgement 一字的翻譯,而非常見的「承認、確認」,來 凸顯其帶有積極性的意義。

117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supra note 110, at 114, paras. 44-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於官方真相(或紀錄)之意見,以確保當事人可參與真相建構之過程。

另外,正如同南非真和會所強調之「修復式真相」,光是建構出真相並不足 夠,無非僅是進行「考古」罷了;有了真相後,尚需要國家透過後續之積極措施 讓真相散播、融入並涵化成為政治共同體之歷史記憶,如此一來真相才有可能發 揮治癒之功能,使得因人權侵害事件導致割裂之社會記取教訓,並進而達成和解

118,同時形塑政治共同體之國族認同119,比如透過國定紀念日之制定、博物館或 紀念碑之興建、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以及歷史教育來形塑人民之歷史集體記憶。

本文將上述一系列積極措施稱之為「知情」,是一個動態的描述;至於「真 相」則為靜態的歷史真相本身,此二者在轉型正義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從而,

本文在名詞使用上會選擇以「真相知情」來論述其於轉型正義機制中之重要性120

【圖四:真相知情之內涵】

資料來源:本文自行繪製。

第二款 真相知情必然迎向和解?

在本節開始,本文即提及部分學者以「真相(知情)最終將獲致和解」作為 轉型正義之目標,甚至從轉型正義工程尚稱成功之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一 詞亦可看出其係以真相作為手段,最終達到和解之目標,二者具有相當程度關聯,

而讓人有「真相」與「和解」必然並存之想像。然而,真相與和解間是否具有因

118 See also Boraine, supra note 44, at 21. 學者 Boraine 認為,要讓真相發揮治癒功能,光是真相 本身是不夠的,還必須同時伴隨著對真相的「知情」(acknowledgement)才足夠。

119 陳瑋鴻,人權、政體轉型與記憶政治:一個轉型正義視角的檢討,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40 期,頁115(2012 年)。

120 在接下來的行文當中,若僅單純探究歷史真相本身的議題,本文將使用「真相」一詞,若係

120 在接下來的行文當中,若僅單純探究歷史真相本身的議題,本文將使用「真相」一詞,若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