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臺灣脈絡下真相知情權之建構與實踐
第一節 憲法層次建構之立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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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條例》與《政治檔案條例》已相繼公布施行,臺灣威權統治時期諸多政治檔案 仍被列為「機密」限制其公開590,雖然蔡英文總統隨後指示相關情治單位應限期 進行解密591,仍可看出政治檔案利用之迂迴及特殊本質,以及真相知情權與其他 公益,例如國家安全、國家機密之拉扯。而這些問題之癥結點,是否意味著縱使 臺灣已解嚴30 多年之久,執政者是否仍有意忽略真相知情權,乃至於轉型正義 之重要性?
從而,本文於第二章探討真相知情於實踐轉型正義時之重要性,指出由於臺 灣過往之威權統治者於民主化後仍握有相當之話語權,導致了真相知情之缺乏;
並於第三章自比較法觀點建構出真相知情權,並以德國作為觀察對象了解到真相 知情權之實踐後,第四章一樣以真相知情權作為討論核心,只不過將關懷視角拉 回至臺灣,首先就我國憲法如何建構出真相知情權之憲法上權利依據進行分析,
接下來進一步爬梳法律層次之各項轉型正義法制,特別是與政治檔案公開有關之
《政治檔案條例》,是否能呼應並滿足臺灣已起步太晚始進行之轉型正義工程,
最後透過與促轉會人員之訪談,來具體檢視《促轉條例》與真相知情權有關之條 文,並了解促轉會為了協助人民實踐真相知情權,而在進行各項業務推動時所面 臨之挑戰。
第一節 憲法層次建構之立足點
第一項 轉型正義之憲法意義
在本文欲進一步就法制層面論述真相知情權於憲法與法律可能之建構路徑 前,有必要回答一個先決問題:證立出國家應實踐轉型正義之憲法意義為何?
參見:羅毓嘉(註1),頁 98-102。
590 陳鈺馥,延長保密 30 年不給看!調查局拒公開「林宅血案」機密檔案,自由時報,2020 年 1 月22 日,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47668(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14 日)。
591 溫貴香,推動轉型正義 總統下令國安局一個月內解密檔案,中央社,2020 年 2 月 28 日,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2285003.aspx(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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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黃丞儀對此指出,各國處理威權過往之不同路徑(做或不做,以及怎麼 做)恰恰表明了憲法本身與轉型正義之實踐沒有絕對關聯性,真正驅使轉型正義 實踐與否之動力為制定憲法之政治抉擇,抑或是憲法裁決所試圖解決之爭議;一 個國家並不一定要有一部進步之憲法,始能迎接轉型正義之到來,轉型正義確實 可在沒有憲法之協助下隨著政治議程而開始進行。然而,這並不意味憲法之於轉 型正義可棄若敝屣,若憲法條款肯認轉型正義之意義與功能,將開啟因政治而生 之不滿、同情、反思以及寬恕進行討論與交流,進而塑造一國之憲政認同592。
學者Ruti Teitel 亦認為,轉型正義與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二者乃為互 相影響之關係,當代憲政主義之內容乃在轉型正義之發展中形塑而成,亦即新政 權對於舊政權所造成之過錯進行系統性之回應;其以南非1993 年之《臨時憲法》
為例,人們可從中得知憲法之制定與轉型正義程序二者緊密聯結之關係,該部憲 法 亦 為 日 後 之 《 國 家 團 結 與 和 解 促 進 法 》(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nd Reconciliation Act)之立法以及南非真和會之成立提供了基礎593。
以上兩位學者肯認了憲法規範或原理原則對於實踐轉型正義之助益,而在我 國憲法脈絡下,又該如何評價轉型正義?
學者林佳和指出,轉型正義乃是針對過往不法國家之威權遺緒進行之評價,
亦即就「過去違反實質法治國原則之政府作為」之法秩序回應594;除了實質法治 國原則外,學者王泰升認為轉型正義同時係民主國原則之體現595;學者孫迺翊與 官曉薇則具體指出,基於憲法第16 條與第 24 條之意旨,國家負有實踐轉型正義 之義務,故應採取相關措施檢視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下所構成之不法國家行 為596,藉此平反受侵害之基本權利。
592 Huang, supra note 27, at 111.
593 Ruti G. Teitel,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57, 57-60 (Tom Ginsburg & Rosalind Dixon eds., 2011).
594 林佳和(註 44),頁 14-15。
595 王泰升(註 8),頁 19-20。
596 孫迺翊、官曉薇(註 260),模憲字第 4 號、第 5 號判決理由「肆、二、(二)、5」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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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開學者之見解,不難看出轉型正義不僅與我國憲法精神互不牴觸,甚 至是要求國家應積極履行之憲法誡命。本文以為,轉型正義於我國之憲法意義如 下:首先,不論日後政權如何遞嬗,執政者皆必須服膺於憲法所課予之義務,持 續進行轉型正義之工程,不致因政黨或意識形態之歧異而停下腳步,而國家各權 力部門於行使其職權時需意識轉型正義之存在並加以實踐;其次,若能進一步建 構出轉型正義脈絡之憲法上真相知情權,倘進行各項轉型正義機制時產生了憲法 爭議,例如申請人依《政治檔案條例》申請政治檔案利用可能因此造成檔案當事 人之隱私權、名譽權等基本權之侵害,申請人得據以主張真相知情權而形成基本 權衝突,而有機會進入違憲審查,不會因真相知情權僅屬法律位階權利,導致了 在面臨其他基本權挑戰時必然退縮之局面。
從而,在了解轉型正義之憲法意義後,接下來則以此為基礎,進一步討論在 轉型正義脈絡當中之憲法真相知情權應如何建構。
第二項 如何建構憲法位階之真相知情權
綜觀我國憲法本文之基本權條款、基本國策,乃至於憲法增修條文,皆未有 明文以「真相」抑或「真相知情」為名之基本權或政策宣示,而釋憲實務基本上 亦未明確表示過「憲法賦予人民知悉威權統治時期過往真相之權利」之意旨;從 而,應如何使真相知情權此一尚未為憲法所明文肯認之未列舉權納入權利清單,
即為此處所論述之重點。
按照學者李震山之見解597,未列舉權並非一概落入憲法第 22 條之適用範圍 中598,而可能係在固有列舉基本權之保護或射程範圍中599,抑或是需透過憲法第
597 李震山,憲法未列舉權保障保障之多元面貌-以憲法第二十二條為中心,收於:多元、寬容 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頁18-39(2005 年)。
598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憲法之保障。」
599 例如釋字第 380 號肯認之學術自由、研究自由、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乃係憲法第 11 條講學 自由之保障範圍,此種形式名稱上雖非憲法所明定,然實質內涵可從既有列舉基本權所推衍之未 列舉權,被稱為「非真正之未列舉權」,學者李震山認為此一解釋路徑優點在於可避免憲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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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條補充或作為「橋樑條款」推導而出600,又或者為真正需依賴憲法第22 條之 未列舉權601;學者許宗力亦採取類似看法,其認為個別列舉基本權之保護領域應 盡量從寬解釋,而可縮小落入憲法第22 條作為一「補遺權」之適用範圍602。本 文亦將依循著此種「具體規定優先於概括規定」之邏輯思維,試圖建構出真相知 情權之入憲途徑。此外,考量到真相知情權同時具有個人面向(受難者以及其家 屬)與社會大眾面向之性質603,而不同面向之真相知情權又有著各異內涵,故本 文以下探討亦將區分為兩大基本權主體進行討論。
第一款 被害者及其家屬
本文一再強調真相知情在轉型正義脈絡之重要性,而對於權利遭受侵害之被 害者而言,真相知情權之重要性可體現於被害者得以據此知悉當時遭受迫害之具 體情形,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後續各項權利之回復(例如:刑事訴追、金錢彌補、
名譽回復等);換言之,真相知情權乃為保障其他權利之前提要件。至若被害者 之家屬(無論該名被害者是否尚在人世),雖然在法律地位上可將其視為被害者 之代理人而代替被害者行使真相知情權進行權利之平反604,但對家屬而言,亦得 以知曉被害者究竟是生是死之命運,從中獲得心理上之解脫。由此描述可知,個 人意義面向下之真相知情權對於遭受威權政府壓迫之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本質 上屬於個人權利之回復,接下來則逐一分析真相知情權在我國憲法中可能之入憲 途徑:
條之濫用。
600 學者李震山以健康權為例,其認為可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5、7、8、9、12 項之基本 國策規定,輔以憲法第22 條之橋樑嫁接作用而引入基本權清單中;釋字第 785 號雖肯認健康權 為一基本權利,然並無進一步論述其建構依據,而僅於理由書中以「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一句帶過,不過若再輔以釋字第767 號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 作為論述健康權之依據,或可認為健康權確實屬於此種「半真正之未列舉權」。
601 例如釋字第 399 號肯認之(姓名)人格權、釋字第 554 號肯認之性自主權,釋字第 242 號與 748 號肯認之婚姻自由權,而被稱為「真正未列舉權」。
602 許宗力,基本權利:第六講-基本權的保障與限制(上),月旦法學教室,11 期,頁 67(2003 年)。
603 可參見本文於第三章第一節第二項之說明。
604 《史塔西文件法》第 15 條之規範即含有此立法精神,可參見本文於第三章第二節第二項第二 款第二目關於《史塔西文件法》第15 條部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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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知的權利
儘管國際組織人權文件中有以「知情權」(right to know)一詞來賦予被害者及 其家屬有權向國家主張其有權利了解過往事件之真相605,但在我國現行釋憲實務 下,在名稱用語上與此一「知情權」最為接近者,或許為釋字第509 號大法官對 於憲法第11 條言論自由功能之描述:
儘管國際組織人權文件中有以「知情權」(right to know)一詞來賦予被害者及 其家屬有權向國家主張其有權利了解過往事件之真相605,但在我國現行釋憲實務 下,在名稱用語上與此一「知情權」最為接近者,或許為釋字第509 號大法官對 於憲法第11 條言論自由功能之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