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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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既有資訊公開法制是否得以建構真相知情權?《政治檔案條例》與
《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差別為何?
3. 真相知情權之權利實踐
(1) 外國法如何實踐真相知情權?
(2) 《促轉條例》採取之真相調查模式為何?
(3) 促轉會依據《促轉條例》與《政治檔案條例》進行真相調查之成果與挑 戰為何?
第二節 研究路徑
第一項 研究方法
學者Ruti Teitel 在其著作<Transitional Justice>一書中,分別從刑事、歷史、
補償、行政,以及憲法正義作為探討轉型正義之切入點,由此可知轉型正義並非 吾人傳統理解下之單一特定學科(例如:法學、政治學等),它更是一種跨領域 之科際整合,一種文化現象描述35。本文選擇以真相知情此一面向作為爬梳重點,
並試圖以法學角度分析之,包括了法釋義學操作與外國法分析比較。
另外,本文將以文獻分析法為主要研究方法,藉由國內外文獻之檢索與歸納,
探討轉型正義脈絡下真相知情權之意義。然而,考量到本篇論文將有部分章節涉 及到促轉會依據《促轉條例》與《政治檔案條例》建構歷史真相、進行真相調查 還原過程中之挑戰,本文在此將適時輔以質性研究方法論下之訪談法(qualitative interview method),種類上屬於半結構式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並將事
35 張志銘,法的文化研究-以轉型正義為例,植根雜誌,28 卷 1 期,頁 14(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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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擬 定 訪 綱 向 受訪 者 提 問36; 至 於 訪 談 方 法上 則 採 取 深 度 訪談 法(in-depth interview)37,透過與促轉會工作人員訪談得知第一線機關在實際運作上所面臨到 之問題,亦能讓本篇論文不只是單純檢視應然面之問題,亦能就實然面進行分析,
藉以拓展分析深度。
第二項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款 研究範圍
轉型正義之諸多機制通常是以當代法律針對威權政府之過往暴行進行追究,
並檢視威權政府對人民進行政治壓迫之作為予以釐清38;而在釐清過程中,除了 能夠確保昔日威權政府剝奪人民權利之行為不再發生,而具有人權保障之面向外
39,轉型正義亦能夠使法治原則得以具體實踐,進而鞏固與深化民主40。然而,每 個威權政府對人民進行政治壓迫之原因相當多元,有可能係肇因於戰爭、殖民、
極權主義、非民主政權等;在臺灣歷史脈絡下,日治時期之慰安婦,以及歷經日 治時期及國民政府對於原住民族群之迫害,以被殖民之角度觀之41,其實這些行 為毋寧皆是人權侵害之根源,也當然是轉型正義所關懷之面向。
不過,若進一步檢視現行與轉型正義實踐有關之實定法規範,例如:《促轉 條例》、《政治檔案條例》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可發 現個別法體例上皆將所欲處理之時間軸度限定自「民國34 年 8 月 15 日」起,即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結束、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之日為始日,並多以「民國81 年 11
36 林淑馨,質性研究:理論與實務,頁 225(2010 年)。半結構式訪談允許研究者可靈活調整訪 談程序和內容,用字及提問順序沒有過多限制。
37 林淑馨(同前註),頁 228-229。
38 Huang, supra note 27, at 112.
39 石忠山,轉型社會的民主、人權與法治-關於「轉型正義」的若干反思,台灣國際研究季刊,
10 卷 2 期,頁 15-17(2014 年)。
40 王泰升(註 8),頁 19。
41 若以原住民視角出發,不論是日本政府或是中華民國政府,其實都是殖民者的身分;對於非原 住民(如:日治時期的漢人)而言,中華民國政府究竟是「光復臺灣」,抑或只是另一個「殖民 政權」,就不是本文所能處理的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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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收於:原住民族的權利與轉型正義,頁 208-211(2018 年);施正鋒,台灣轉型正義所面對 的課題,收於:人民的權利與轉型正義,頁159-168(2016 年)。44 Alexander L. Boraine, Transitional Justice: A Holistic Interpretation, 60 J.INT.AFF. 17, 19-25 (2006);
林佳和,「威權統治時期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研究」成果報告書,促進轉型正義委員 會委託研究計畫,頁27(2019 年)。
45 江宜樺,台灣的轉型正義及其省思,思想,5 期,頁 69(2007 年)。詳細討論將於第二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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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之情形。
第二款 研究限制
在本文研究範圍內,仍存有相當之研究限制:首先是比較法文獻取材上之限 制,世界各國因其各異之政治變遷脈絡,而開展出不同轉型正義模式,學者林佳 和整理外國學者文獻,依照不同國家之實踐而將其區分為46:一筆勾銷模式47、 刑事訴追模式與和解模式。本文以為臺灣,或更精確地說,解嚴以後至《促轉條 例》制定前之臺灣,在分類上可歸類於一筆勾銷模式中之「相對的一筆勾銷」, 亦即執政者並非選擇完全遺忘威權過往,並透過金錢彌補作為主要之重建措施,
而與中東歐國家(如:波蘭、捷克)較為類似48;此外,中東歐國家在後威權統 治時代(或更精確地說,後社會主義時代)亦與臺灣相近,存在著過往威權執政 者未完全消失之現象49,理論上中東歐國家之轉型正義經驗應更貼近臺灣脈絡。
然而,考量到本文係以真相知情為探討核心,並以《促轉條例》與《政治檔 案條例》作為觀察對象,而此兩規範之立法沿革主要以德國法制作為參考,且顧 及到第一手外文文獻之閱讀能力,故本文在外國法取材上將選擇德國,而非波蘭、
捷克等中東歐國家,在此先予敘明。
其次,本文主要將聚焦於《促轉條例》與《政治檔案條例》如何建構真相知 情權,並進而探討前開規範在實踐真相知情權之過程中所面臨之問題,至於若要 進一步指出需修改之處,由於涉及到立法政策及技術問題,可能無法逐一審視,
僅能提出大略之方向,於此併陳。
節論述之。
46 林佳和(註 44),頁 96。
47 一筆勾銷模式可區分為「絕對的一筆勾銷」和「相對的一筆勾銷」,前者又可再分為「純粹而 無其他重建措施」和「帶有重建措施」子分類,後者則可再分為「帶有重建措施」和「帶有多重 修正措施」子分類。
48 在此需釐清的是,中東歐國家主要是以人事清查來清理威權遺緒,臺灣則不採取此種機制,不 過共通點在於二者都不透過刑事訴追或真相和解模式,然而也不是純粹地遺忘,而是選擇一個主 要機制(中東歐:人事清查、臺灣:金錢彌補)來實踐轉型正義,故本文將臺灣與中東歐國家歸 納為同一個分類之中。
49 林佳和(註 44),頁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