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臺灣轉型正義脈絡下真相知情之缺席
第四節 臺灣就威權遺緒實踐轉型正義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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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完全除去,以致在進行轉型正義之過程當中,對於歷史真相知情之探求則較為 不足149,而這或許也是採取寧靜革命此種被學者稱為「低成本之民主轉型」所需 付出之代價150。綜上,在歸納出臺灣就真相知情建構過程中有所不足之概括性原 因之後,本文接下來將於第四節檢視臺灣史上有轉型正義需求之歷史事件,回顧 並評析臺灣歷代政府如何實踐轉型正義之各項機制。
第四節 臺灣就威權遺緒實踐轉型正義之回顧
回顧臺灣近代史,1945 年 8 月 15 日國民政府自日本政府接收臺灣,臺灣在 法理意義上成為了中華民國一省,這也意味著法規範體制自日本法轉換為中華民 國法,並受到當時中華民國法體系當中位階最高者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規範;直至1947 年 12 月 25 日,《中華民國憲法》始取代了前開訓政時期約法,
進入了憲政體制時期151。
然而因國共內戰失利之故,為了鞏固政權及宣戰動員,第一屆國民大會遂於 1948 年 5 月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藉此來應對國家緊急狀態152,《動 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成為了《中華民國憲法》之特別法,總統得以擴權;施行 不到半年之憲法因此被《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架空,而為學者批評,認為其 存在僅是一種「民主假象」(democratic façade)153。此外,早於1934 年即制定之
《戒嚴法》亦賦予總統得透過戒嚴令之頒布,限縮人民在憲法上之集會結社等表 見自由及其他權利154。從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及《戒嚴法》所建構
149 Jeremy Olivier, Justice Delayed or Justice Denied? A Comparison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Approaches in Taiwan and South Korea 39-43 (July, 2017) (unpublished M.A. thesi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on file with NCCU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150 施正鋒(註 64),頁 28。
151 王泰升,臺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臺大法學論叢,
29 卷 1 期,頁 4-7(1999 年)。
152 葉俊榮,九七憲改與臺灣憲法變遷的模式,臺大法學論叢,27 卷 2 期,頁 9-10(1998 年)。
153 Jau-Yuan Hwang, Fu-Te Liao and Wen-Chen Chang,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in Taiwan Facing the New Century 11-12, IDE-JETRO (March, 2003), https://www.ide.go.jp/library/English/Publish/Download/Als/pdf/24.pdf.
154 《戒嚴法》第 11 條參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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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動員戡亂體制及戒嚴體制,成為了威權統治者打壓政治異己之工具,也是當局 在處理政治案件時之準則155;更重要的是,這些法規範架空並毀棄了憲法基本權 條款作為人權保障之意旨,也視權力分立原則為無物,無非只是形式法治國原則 下法制原則(rule by law)之展現。
而在這樣的法體制下所開展出的威權統治,也就不難想像會發生諸多人權侵 害事件,其中主要可區分成國民政府撤退來臺之前的二二八事件(1947 年 2 月 28 日),以及來臺之後宣布戒嚴(1949 年 5 月 20 日),直至臺澎金馬全面解嚴
(1992 年 11 月 7 日)156此一期間的白色恐怖,白色恐怖案件之類型又可大致區 分為:宣揚共產或左翼思想組織之案件、主張臺獨或鼓吹民主之案件,以及對於 海外學生進行監控與黑名單之案件157。
若將二者進行比較,可發現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最大差別在於:二二八事 件為期三個月(1947 年 2 月 27 日至 5 月 16 日),受害者大多沒有經過法律審 判,部分受害者甚至連屍體都不知去向;白色恐怖卻是長達40 多年(1949 年 5 月20 日至 1992 年 11 月 7 日)之壓迫,其特徵是一種「體制型」人權侵害,亦 即當權者透過一連串制式化、官僚化之程序進行人權侵害,加害者之身分因此變 得模糊而難以確定,蓋每一個程序之公務執行者,皆可主張只是依法行政、聽從 上級指令158。
155 蘇瑞鏘,強人威權黨國體制與戰後台灣政治案件,輔仁歷史學報,30 期,頁 171-172(2013 年)。動員戡亂體制以及戒嚴體制下的法令多如牛毛,例如:《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 諜條例》、《臺灣省戒嚴時期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臺灣省戒嚴時期防止非法集會、結社、
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可參見蘇氏於頁178 以下之介紹。
156 臺灣省所管轄的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他附屬島嶼,是在 1949 年 5 月 20 日由臺灣省政府 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戒嚴令,直至1987 年 7 月 14 日始由蔣經國總統宣告於 7 月 15 日零時解嚴;福建省所管轄的金門縣、連江縣,則是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由蔣中正總統頒布 全國戒嚴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地方除外),國防部進一步於1956 年 6 月 23 日頒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實施軍政一元化、軍政一體的戰地政務體制,直至 1992 年 11 月 7 日始解除戒嚴,終止戰地政務。
157 可參閱:李怡俐(註 76),頁 370 以下之介紹。而有關於二二八事件以及白色恐怖事件的來 龍去脈與具體侵害事件,礙於篇幅則不詳述之。
158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卷三:面對未竟 之業,頁9(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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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二者共通點則是本質上皆為「政府犯罪」,犯罪行為人皆是當權者利 用國家機器而對人民法益進行侵害之行為,而具有「不易發現,且難以舉發及偵 查」及「特殊之結構性及集團性」等特性159,而這也導致了承繼政權在針對過往 威權統治政權之暴行進行檢討時,將會面臨到相當大之阻礙,而可能在最一開始 之真相還原過程就寸步難行。以下分別以二二八事件以及白色恐怖為對象,逐一 檢視臺灣歷代政府如何面對威權遺緒。
第一項 平反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平反之濫觴,係鄭南榕先生於1987 年 2 月 4 日所成立之「二二 八和平日促進會」,而該會提出了六大訴求160以及〈二二八和平日宣言〉:
「我們呼籲公佈真相,平反冤屈,讓死者的冤魂得以安息,讓生者的心靈得 以平安。也讓這個島上的住民,得以因瞭解而諒解,因諒解而和解,因為和解就 是邁向和平的開端。」
此為臺灣戰後第一份揭櫫「真相」與「和解」兩大主題之宣言;而後來針對 二二八事件所開始進行之轉型正義工程,也是立基於上述訴求以及宣言而擴大實 踐161。由此可知,二二八事件之平反運動源自於民間力量,並進而影響了執政者,
而非執政當局自行推動;的確,國民黨在起初並無意正視二二八事件,此可從李 登輝於1988 年之總統就任記者會上呼籲國人應該「向前看,不要向後看」一語 觀之。雖然兩年後他坦承這種說法遭受批評,但還是希望眾人「在快快樂樂之下 把這個問題給過去162」。也因此,這種「不要再揭開歷史傷口」之消極態度儼然
159 林傳智,轉型正義之理論與實踐-以二二八事件之處理為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頁35-36(2009 年);陳志龍,由人權與法律角度探討二二八屠殺事件究責問題-探討 轉型正義與司法應有的認知,收於:楊振隆編,二二八事件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 型正義學術論文集,頁292(2007 年)。
160 分別為:定二二八為和平日,每年舉行追思儀式、公布事件真相,平反冤屈、國民黨政府應 公開道歉、二二八史實編入歷史教科書、受難人遺族從優賠償、特赦所有政治犯。由此訴求可知,
真相知情在當時即已成為了平反二二八事件之內涵之一。
161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註 6),頁 15-17。
162 吳乃德(註 24),頁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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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了國民黨平反二二八事件之基調163;但眼見群情激憤,社會大眾普遍對於政 府處理態度不滿,國民黨始退讓並著手進行二二八事件之真相調查;從而,二二 八事件平反運動乃是在民間勢力主導下發起,在與政府產生對立衝突後因而取得 成果164。
儘管本文所關懷之面向為人權壓迫歷史之真相知情,但在對於轉型正義採取 整全性意義之理解下,亦將會適時論述執政當局於其他轉型正義機制之實踐;且 透過論述其他機制之實踐情形,或許更能夠反面證立出「真相知情之不足」此一 結論。而政府究竟對於二二八事件之平反採取了哪些具體作為,以下分述之:
第一款 真相調查及官方報告書之提出
第一目 李登輝時期(1988-2000)
當以鄭南榕為首之二二八平反運動於1987 年展開後,臺灣省議會於 1988 年 審議臺灣省政府下一年度總預算案時,附帶決議要求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文獻委員 會165就曾經歷二二八事件之耆老進行口述歷史之訪談,並提出報告166;臺灣省文 獻會即在1989 年 10 月完成了 55 位受訪者之口述史料,並於 1991 年至 1994 年 間陸續出版《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共三冊,成為了二二八史料揭露之先河167。 另一方面,李登輝總統於1990 年中指示行政院進行二二八事件研究,行政院遂 於同年 11 月 29 日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並進一步於 1991 年 1 月 17 日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該小組以一年時間進行檔案徵集與口述歷史 訪談並撰寫報告,作為日後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之事實參考168;現今吾人可獲取
163 陳翠蓮,歷史正義在台灣:兼論國民黨的二二八論述,收於:楊振隆編,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論文集,頁360-361(2007 年)。
164 張炎憲,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的成果與障礙,收於:楊振隆編,2008 第一屆台韓人權論壇論 文集: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頁18-19(2009 年)。
165 下稱臺灣省文獻會。
166 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網站,臺灣省議會第八屆第五次定期大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頁 1929-1931,
http://ndap.th.gov.tw/drtpa_now/record.php?DataId=02ES00049585&Access_Num=804606 ( 最 後瀏 覽日:2019 年 5 月 2 日)。
167 張炎憲(註 164),頁 22;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註 6),頁 45-46。
168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 9-10(19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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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於2000 年 6 月核定「二二八檔案蒐集整理工作計畫」,並交由國家檔案局籌 備處職司,其於2001 年 2 月徵集完成並公布二二八事件檔案176。相較於1991 年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此次檔案徵集遠較更為完善,主要原因即在於檔案
院於2000 年 6 月核定「二二八檔案蒐集整理工作計畫」,並交由國家檔案局籌 備處職司,其於2001 年 2 月徵集完成並公布二二八事件檔案176。相較於1991 年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此次檔案徵集遠較更為完善,主要原因即在於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