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慰安婦與 RCA 勞工案例分析

第四節 失靈的政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抗爭的終極目的便永遠無法達成」。「慰安婦」及「RCA 勞工」受害者承受的傷害,

無論是否能夠療癒,都需要被記得,以避免再次發生。

第四節 失靈的政府

工作於政府部門的人,就像從事各種形式的商業活動般,努力追求私人利益 (Private interests),也只有在符合其私人利益的狀況下,方達成相較於公司股東或 公民所期望的目標,在私人利益之外,多數人擁有些許慈善與助人的的本能與傾 向,來從事各種道德正確的活動。事實上,認為政府能自動且完美解決無數問題 的看法逐漸消失,即使政府部分效能不彰,也不表示市場能夠做得比較好(徐仁 輝、陳敦源、黃光雄譯,2005);公共選擇學派大師 Gordon Tullock 評論,民主之 所以獲得支持的原因,是已知的替代方案似乎更不好。各種形式的政府表現都遠 不如理想(徐仁輝等譯,2005)。

NPO 是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由許多自願者組成的自我管理團體,以公 共利益服務為目的,而非為組織成員謀利,它算是一種特殊的民主現象,其實是 非常資本主義的經濟反應。換言之,當市場沒辦法運作的狀況下,透過志願者的 時間與慈善的捐款(贈),用以補充經濟方面的真空。在美國民間社區的形成先於 政府機構體制,民眾發現參與志願團體的方式運作,更能有效解決社區問題,無 論政府是否介入,志願組織仍持續運作,幫助政府達成民眾的需求(陳金貴,

1993)

當市場無法處理集體性的消費(例如:乾淨的空氣),產生公共財「免費使用

(Free-rider)」的問題,為修正此種「市場失靈」缺失,便需要 NGO 或 NPO 的 非市場機構。政府可透過徵收稅金方式共同分擔公共財的經費,但民主社會的政 府行動必須得到多數民意的支持,是以政府未必能夠完全提供公共財,遂形成「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府失靈」現象(轉引自陳金貴,1993)。單靠政府運作未必能夠修正「市場失靈」,

而 NPO 沒有政府機關的包袱與先天限制,無須說服他人支持,即可適時滿足少數 成員特定公共財的需要(陳金貴,1993)。

對於人類行為的動機,多數政治與社會學者認為,在公共領域個人可以無私 行動,但在私人領域則是自利(selfishly)行動,經濟學與政治學觀點顯然不同,

Tullock 教授解釋「人就是人」(people are people)的原則,「人們在私人生活與所 謂的『公共』生活當中,都是依循相同的行為動機」(徐仁輝等譯,2005:142)。

八○年代中期以後,台灣多數 NGO 目標已超越直接的慈善工作,進而從事喚醒 大眾對社會新興議題的認知(蕭新煌,2004)。婦援會與工傷協會基於公益理由或 自身組織的永續經營,都有充分的動機擔任「慰安婦」與「RCA 受害勞工」的代 言人。

婦援會能夠成為「慰安婦」唯一的代理人,在於其掌握了台籍慰安婦的相關 資訊。掌握資訊即可用理性政策論述的方式,而非激烈抗爭手段,爭取外界的支 持(湯京平、邱崇原 2007);甚至與政府部門聯盟,透過政府預算協助倖存者向 日本討回公道,同時因應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與國際相關組織集體行動,

婦援會因此提高了社會知名度,其組織得以擴展。婦援會向政府爭取經費提供阿 嬤們晚年生活需求,讓阿嬤們對其心生感激,並發展「類親屬」關係,但是對於 爭取遲來的正義,依舊功虧一簣。誠如日本思考會義務為台籍日本兵進行代理訴 訟,八人辯護團所稱「訴訟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張子涇,1997:66)。「慰安婦」

對日訴訟,是集體行動爭取正義的手段,然而在加害國的法庭進行訴訟,根本是 緣木求魚。雖然婦援會一開始就知道對日訴訟不會成功,但仍鼓勵九位阿嬤前往 日本訴訟,造成阿嬤們的二度傷害,凸顯代理人理論中委託人與代理人間存在的 利益衝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而工傷協會之於「RCA受害勞工」,並非是唯一代言人,由於RCA污染事件 是透過立委爆料,台灣許多基金會是政治人物在卸任公職後所成立,趙少康卸任 環保署署長於 1990 年創立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因此「RCA受害勞工」最先向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求援,在召開記者會後,「RCA受害勞工」便自行發起並組 織自救會,並正式立案成立「RCA員工關懷協會」。但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成立 主旨是為了「獎助有志從事環境保護工作之大專學生與學術界合作,調查研究發 表學術演講等以達環境及生態之保護」42 。是以工傷協會在 1999 年開始介入協 助「RCA受害勞工」組織化,並以主要協助者自居,協助倡導政策議題,雖非屬 代理理論權力授予的代理人,但就社會運動的層面而言,仍算是另類的代理人。

或許由於初期無法掌握相關資訊(污染程度、罹癌因果等),不同於婦援會,工傷 協會與關懷協會並非運用理性政策論述的方式,而是以一系列抗爭行動,爭取外 界的支持。

「慰安婦」與「RCA 受害勞工」同樣都是處於社會底層的女性弱勢族群,當 媒體開始關注相關議題時,許多「慰安婦」受害者仍處於自我隔離政策議題的狀 態,根本不可能自行籌組自救會,也不知道婦援會在為其聲討正義。大多數受害 者是透過親友或知情者通報才為婦援會所知,一直以來只有婦援會積極投入「慰 安婦」議題,其他民間團體並沒有介入,只是偶而配合加入聲援行動。反觀「RCA 受害勞工」自主性高於慰安婦,並成立「RCA 員工關懷協會」,但由於組織內部 溝通問題,以及與外部聲援團體產生嫌隙與誤會,會務近乎停擺狀態將近二年,

2001 年主動尋求工傷協助再度召開會員大會,展開一系列抗爭行動。雖然「RCA 員工關懷協會」自主性相當高,但是工傷協會才是政策議題的主導者,由於當時 主事者過往曾投入工運的經歷,是以傾向串連其他團體參與抗爭行動,工傷協會 扮演主要協助者,但是知名度並未因此而提升。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42〈非營利組織名錄〉。2018 年 12 月 9 日,取自: http://www.npo.org.tw/npolist_detail.asp?id=322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通過立法後,原先行政院成立的跨部會專案小組隨即解散,RCA 污染事件回歸政 府部門相關機制處理。

《台灣社會運動再出發》一書(蕭新煌、顧忠華,2010:5-6)指出,「社運 最後的訴求是要求政府來做對的事、公權力做正確的事。因此當某個社會運動沒 什麼『生氣』的時候,只有兩種狀況。一個是好的狀況,就是這個改革已經達到 具體目標了;另一個不好的狀況,那就是社會運動的目標未達成,但種種時機已 過,且不足以後繼」。何宗勳(蕭新煌、顧忠華,2010:47)觀察,「2003 年以後 台灣倡議型民間團體普遍問題是:本位主義、英雄主義、排他性以及資深制。這 些因素也造成環保團體之間及其內部都有嚴重斷層」。RCA 社會抗爭行動從 2001 年持續到 2004 年,關懷協會才轉而委託人文法律事務所在台提起民事訴訟。前工 傷協會祕書長顧玉玲說:「我們能不能承認搞運動是我們自己的欲望而已」(蕭新 煌、顧忠華,2010:180)。

本文兩個案例,在政府失靈的情形下,婦援會與工傷協會分別以代理人或聲 援者的角色,投入援助受害者爭取社會正義,這兩個民間團體共同困境就是缺乏 資源。王雅各(1999:127)指出,「原則上知名度越高,提出的議題能為大多數 接受,或者理監事具有寬廣的人脈和卓越募款能力,就越容易得到資助」。施寄青 說:「從事社會運動,運動要成功,不只抗爭,更要廣結善緣」(王雅各,1999:

135)。當日本政府想要透過民間基金會賠償台灣慰安婦時,婦援會希望我國政府 先提供這筆錢,讓慰安婦能夠拒絕沒有誠意的賠償,但我國政府非但相應不理,

還認為事不關已。鑑於阿嬤們晚景不佳,婦援會要她們有骨氣的拒絕日本民間基 金會賠款,似乎不太人道,因此處境有些為難。李敖隨即捐出百件文物拍賣,募 款給予每位慰安婦五十萬元,行政院長蕭萬長上任後,政府才宣布發給每位慰安 婦五十萬元(王雅各,1999)。「Giallombardo 強調在任何特殊情境中的共同義務,

端視其中個人認為是否對自身有利而定」(王雅各,1999:41)。由於婦援會獲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政府預算的挹注,得以雇用專職的社工人員,執行援助「慰安婦」的各項工作。「總 之,婦女救援會從創始期的一位工作人員增加到為六位,又於沈美真回爐負責後 擴編到十位」(王雅各,1999:128);再從十八人的小組織,擴展至現在,成為五 十人的一個中型組織(康淑華,2012a)。

RCA 污染事件,剛開始也吸引了社會大眾的關注,司改會介入的理由,是因 為它牽涉到職業傷害及公害污染雙重重大議題;是一件人命關天卻又史無前例的 案件;還有為了不讓下一批人再如此對待我們的土地及人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 會,2001)。當然以共相盛舉的心態參與者,亦大有人在;有律師表示,由於對集 團訴訟案子感到好奇,所以願意擔任義務律師團,因為閒著也是閒著,參與台灣 有史以來最大的集團訴訟案件,頗感與有榮焉(郭怡青,2001)。RCA 案同時也 吸引了許多不同專業的學者專家積極投入,大家都是扮演聲援者的角色,參與的 團體及個人非常多與龐大,以致無法凸顯工傷協會的重要性,工傷協會的知名度,

不若婦援會般為人所知。

各個聲援團體都有個別的動機參與 RCA 案,民間司改會宣稱是該會最大規模 參與的弱勢權利爭取。受害人對於律師會願意義務幫助,多投以懷疑、不友善及 譏諷的眼光,反而激發律師幫忙的決心,參與者將 RCA案件視為創造歷史的案件

各個聲援團體都有個別的動機參與 RCA 案,民間司改會宣稱是該會最大規模 參與的弱勢權利爭取。受害人對於律師會願意義務幫助,多投以懷疑、不友善及 譏諷的眼光,反而激發律師幫忙的決心,參與者將 RCA案件視為創造歷史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