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拒絕被遺忘的 RCA
第三節 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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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法扶基金會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關懷協會,重新啟動集體訴訟。在 工傷協會以及法扶基金會的協助下,關懷協會持續進行訴訟。RCA 集體訴訟要求 賠償外,更重要的是公平正義。在第一位證人出庭作證,「RCA 工殤案」才開始 實質的審理,經由層層的代理人與繁雜的司法程序,受害者終於在法律前現身述 說傷痛(工傷協會、關懷協會,2013)。梁素娟說:「這就是我們為國家付出,得 到的下場,我們的政府給我們什麼?我們為國家賺進大筆的外匯,我們改善了生 活,改善了經濟繁榮,可是到頭來我們得到什麼?得到一身的病,得到一個破碎 的家庭……」(工傷協會、關懷協會,2013:152)。關懷協會重新整頓動起來,但 固定與會的人並不多,是以工傷協會組織工作者分配了許多項工作給會員,希望 大家都有參與感(工傷協會、關懷協會,2013)。
擔任關懷協會的法定代理人劉荷雲覺得,人不該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她抱持 互助的意念,繼續為 RCA 員工爭取合理的對待與尊重。她說:「慶幸夏荷什麼都 沒有,卻有一身傲骨,絕不為五斗米折腰!今天我敢走上街頭吶喊、抗爭、並不 是為我自己(我並未罹癌),我並不偉大,甚至很渺小;但是我有滿腔熱血,希望 能為 RCA 弱勢勞工爭取應得的照顧和撫慰。但是,我們勞工何等弱勢,社會上 有多少人正視職災的問題?Never Give UP! 」(工傷協會、關懷協會,2013:
208-209)。
第三節 遲來的正義
1998 年 RCA 公司員工揭發罹患癌症事件,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是第一個協 助自救會召開記者會,並籌備「RCA 環境污染受害者自救會」的民間團體,RCA 污染事件也吸引許多其他外部的支援團體,1999 年工傷協會協助 RCA 受害工人 組織化,正式成立關懷協會。RCA 污染事件成為我國司法史上第一件集體公害訴 訟案,而且是創造歷史的案件,當時吸引了許多律師出面義務幫忙,民間聲援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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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各司其責,包括工傷協會協助組織動員、苦勞網負責網路資訊、其他環保團體 參與聲援,而由民間司改會結合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協助訴訟(民 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1)。
2004 年關懷協會委任人文國際法律事務所在台向 RCA 提出民事訴訟,自此 展開十五年漫長的訴訟之旅,RCA 污染事件剛開始由於受到各界民眾、媒體的關 注,當時認為進行訴訟似乎頗有勝算。但是因為某些誤會,造成關懷協會與支援 團體之間產生嫌隙,再加上會員彼此的關係日漸疏離,終於在 2005 年因程序問題 發生兩次敗訴(工傷協會、關懷協會,2013)。歷經地方法院判決駁回、高等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關懷協會再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於民 國 95 年廢棄發回地方法院更審,96 年關懷協會重新委託法扶基金會提起民事訴 訟,103 年 12 月 12 日言詞辨論終結。104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 決 RCA 公司及 Thomson(Bermuda)公司應賠償金額共計五億餘萬元;106 年 10 月 27 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賠總額七億餘萬元;107 年 8 月 16 日最高法院三審 定讞判賠五億餘元。
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監察院公告糾正政府有關機關,對於 RCA 污染案發生 後,未即時進行暸解或採取適當措施,並進行職業疾病或流行病學調查,未善盡 政府保障勞工之責,工廠員工及附近居民罹病,倘經診斷確定係受污染所致者,
迄今則仍無法補償或救濟,政府有關機關亦未予以有效協助,且並未因此對類此 事件,建立通案之預防、處理及補償機制,維護民眾健康與權益,卻有未當,監 察院(1998:2835)公告糾正案文案由如下:
為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以下簡稱 RCA)桃園廠污染案發生後,政府有 關機關雖成立專責小組處理,惟僅著重於該廠場址附近土壤及地下水之 污染調查及整治,對於該等污染物質經媒介擴散所可能已造成該廠員工 或其鄰近居民之健康威脅,卻遲未進行暸解或採取適當措施,並隨即進 行職業疾病或流行病學調查,確有失當;而經查該廠在處理有機溶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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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bout&Sn=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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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法律扶助基金會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
RC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案,終於在 2015 年 4 月 17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一審判決獲得賠償 5.6 億新台幣。2017 年 10 月 27 日,臺灣高等法院加碼判 RCA、湯姆笙等四公司須賠償受害者共 7.1 億餘元,2018 年 8 月 16 日,最高法 院三審宣判,判 RCA、湯姆笙、奇異公司、威斯汀豪斯等四家公司須賠判決 262 位員工跟家屬獲得賠償 5 億餘元定讞,其他 246 人求償部分發回更審。RCA 自行 發行的《RCA 家園》雜誌成為關懷協會的有利證據,同時也是律師、媒體以及學 生爭相閱讀的材料。RCA 污染導致的職災悲劇,原本應可預先防範的,只因 RCA 業主為追求利潤,犧牲員工生命健康,RCA 致力於國際間形塑環保形象,強調保 護地球資源,卻於台灣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著實諷刺(張瑞倫,2001)。
RCA 轉手 GE 及 Thomson 時,GE 及 Thomson 進行廠區環境調查,得知污染 情形,卻決定隱匿污染事實,Thomson 甚至不做任何改善隨即關廠,將工廠土地 轉售宏億公司。黃于玲(2015)指出,RCA 進行訴訟時,雖然被告律師團提出,
民法 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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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原告
(自救會成員)請求權時效已超過十年,無權要求損害賠償。然而,根據工傷協 會整理的 RCA 職災及環境污染大事記,1970 年美國 RCA 公司到桃園與竹北設 廠,1992 年關廠,1994 年立法委員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揭發 RCA 污染事件,才 引起政府與各界關注。1998 年環保署調查廠區及附近的地下水,檢測發現有機溶 劑為飲用水的二十倍到一千倍,污染非常嚴重無法徹底整治。同年工傷協會協助 成立「RCA 員工自救會」,發現逾千位前 RCA 員工罹癌,因癌症死亡者 216 人。
2004 年自救會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不具法人資格,而 於 2005 年被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經過上訴與更審,終於在 2006 年發回台北地 方法院審理。而王榮德教授團隊到 2007 年之後,才發表 RCA 員工的女工乳癌發 生率、子代罹癌與死亡率風險等流行病學研究成果。「RCA 自救會律師團援引國 外案例(特別是美國樂瓊營水污染致病求償案與日本鉻勞災案),呈現他國法院如 何評估並界定與職業相關疾病的請求權時效起點,以他山之石來駁斥被告律師團 的時效抗辯論點。美國樂瓊營案 Jones v. United States, 751 F. SUPP. 2d 835
(E.D.N.C. 2010)中,原告瓊斯女士(Laura Jones)於 1980 到 1983 年間住在樂 瓊營(Camp Lejeune),二十年後在 2003 年診斷出非何杰金淋巴瘤(non-Hodgkin lymphomas),到 2005 年時才知悉這個病可能跟當年使用樂瓊營遭污染的水相關,
她因此在 2007 年與 2009 年向美國海軍提出行政與民事訴訟。美國海軍表示,瓊 斯女士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十年的時效。但是受理的北卡羅萊納州南 區地方法院表示對於潛伏性疾病(latent disease)應採用『發現原則』(discovery rule),駁回美國海軍的時效抗辯。所謂發現原則是指原告發現自己受有損害(即 發現罹病並且知曉其病因與先前職業相關時),才開始起算請求權時效」(黃于玲,
2015:25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