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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與代理人同行聲索正義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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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其權力與責任皆不清,兼具上述三類所產生的問題。

多重代理人(Multi-Agent)完成單一代理人無法達成的任務,主要關鍵在於 團隊合作,代理人根據本身的信念與觀念完成目標,但信念是獨立且屬於私人的;

一般而言,代理人必須依賴互相溝通而得知其他代理人的信念。多重代理人彼此 之間的互動如下:1、合作(cooperation):執行困難任務,必須靠多個代理人共 同完成,但可能會導致浪費資源,且造成問題複雜化,本末倒置。2、協商

(negotitation):當代理人彼此為了資源、利益等產生衝突時,必需透過溝通、衡 量各類因素,並找出合適的解決方式。3、任務分配(task allocation):為完成複 雜任務,依代理人的能力,適當的分派任務。4、溝通(communication):代理人 間進行協商或合作時,必須彼此交換訊息,並事先規劃與訂定協定溝通方式與內 容等。多重代理人的重要核心是合作,代理人可區分為完全合作(the purely cooperative)及半競爭式合作(the semi-competitive systems);完全合作者,代理 人只關心整體利益,不會計較個人得失。若是半競爭式合作者,代理人自己的利 益提升時,才會與其他人合作,代理人是非常理性的(rational),會根據現況提 升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代理人為達成自己的目標,不惜損害其他代理人的利 益,並不會顧及全體利益(周祿敏,2014)。

第四節 小結

環保抗爭社會運動,大多數代理人均在「受害居民」發起抗爭行為之後才涉 入,而非由「代理人」一開始就主導和引發抗爭。本文探討的「慰安婦申訴」及

「RCA 污染事件」兩個案例代理模式,並非一成不變,其中「慰安婦申訴」最初 呈現的是「一對多」的代理模式,「慰安婦」被迫噤聲隱身於社會角落,基於傳統 觀念根本不會主動向外界求援。在尋找慰安婦的過程中,委託人(受害者)一直 是隱而不顯,社會大眾知道有慰安婦的存在,但是沒有人出面承認,反而先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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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兩個代理人(政府機關、婦援會)要為其討回公道。當慰安婦調查認證後,代 理模式由「一對多」轉而變為「多對一」的代理模式,委託人除了慰安婦受害倖 存者外,還有政府機關,而代理人只有婦援會,即從多重代理轉成多重委託。

而「RCA 污染事件」,當受害者陸續浮上檯面,由於眾多受害者(委託人)

尚未組織化,剛開始沒有真正的代理人,但是卻出現許多聲援團體,包括環境品 質文教基金會協助受害員工召開記者會,並籌備「RCA 環境污染受害者自救會」; 工傷協會協助 RCA 受害員工組織化,成立關懷協會;還有工委會、綠盟、苦勞 網、台權會、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團體共同參與展開系列抗爭,81 位義務律 師,超過百位以上的志工,大多數參與者是抱著見證歷史的心態聲援。但是除了 上街頭以外,仍然必須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

從相關文獻發現,初期「RCA 污染事件」代理模式是「一對一」,RCA 受害 員工是委託人,而關懷協會是代理人,代理模式是「一對一」,聲援團體只是協助 性質,即協力關係而非代理關係。由於確認 RCA 在台已無資產,受害員工授權 關懷協會跨海提訟赴美打官司,但真正要進行訴訟時,卻發現沒有相關奧援且困 難重重,關懷協會遂於 2004 年委託律師事務所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歷經程序理 由發回重審。關懷協會重整立案後,2007 年重新正式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代理訴訟,並與工傷協會及各界學者專家組成顧問團,

代理模式仍是「一對一」,顧問團亦是協助性質,即協力關係而非代理關係。後期 代理模式,關懷協會委託法扶基金會進行訴訟,關懷協會除了是 RCA 受害員工 的代理人外,也是委託法律訴訟的委託人,而法扶基金會則是代理人。

「慰安婦申訴」案例只有婦援會介入協助;「RCA 污染事件」案例至少有二 個以上 NGO(工傷協會、法扶會等)及多位學者專家介入協助。婦援會是「慰安 婦申訴」個案唯一的代理人,慰安婦與婦援會關係密切。RCA 受害員工與工傷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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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樣關係密切,但工傷協會雖非法定代理人,卻是議程設計者,從旁運籌帷幄 協助主導議題,吸引社會的關注。2007 年關懷協會正式委託法扶基金會,自 2007 年以後法扶基金會成為訴訟的代理人,並正式介入 RCA 污染案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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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不堪回首的慰安婦

很想饒恕日本人,但嚥不下這口氣。18

~我曾經受過許多委屈 但耶穌用寶血洗淨我 我之所以能夠活下來 是 因為全心信靠耶穌 希望能早日回到天家 回到主的懷抱中 ~19

台灣唯一被確認的慰安所舊址,是太魯閣族 Iwar Tanah 阿嬤(漢名蔡芳美)

的受害地點,座落在部落邊緣的一處山洞(日軍駐紮部隊的彈藥庫);也就是《阿 媽的秘密》紀錄片,王清峰律師調查阿嬤受害過程,出現影片中的廢棄山洞(彭 仁郁,2012)。芳美阿嬤 14 歲才訂完婚,未婚夫就被徵調至南洋參戰,日本警察 要求她白天到部隊營區幫忙打掃、洗衣、燒水、泡茶等工作,午餐由部隊供應,

月薪十五圓。三個月後,一名叫西村的軍官宣布,即日起延長工作時間至晚上十 點,午、晚餐均由部隊供給。沒想到延長工作時間,就是每天晚上被部隊的士兵 強暴,這段不堪回首的經歷是芳美阿嬤一生永遠無法撫平的傷痛。1946 年未婚夫 平安歸來,婚後兩人成為虔誠的基督徒,芳美阿嬤尋求宗教信仰的救贖,直到先 生病危時才說出心中隱藏的秘密,並請求諒解(夏珍,2005)。

彭仁郁(2012)指出,1999 年 7 月 14 日芳美阿嬤與八位台籍「慰安婦」阿 嬤們一同前往東京地方裁判所向日本政府提告。由於法庭上沒有同時精通太魯閣 族語和日語的翻譯人員,芳美阿嬤的陳述必須先從太魯閣族語譯成漢語,再譯成 日語。當她用母語反覆陳述受害相關細節,竟唱起聖歌來,法警原本要制止,但 她的歌聲撼動法庭,法官示意法警勿須制止,現場除了隨行牧師外,沒有人聽得 懂歌詞的意義,但旁聽席不少人莫名的感動而默默落淚。多年後,彭仁郁(2012:

170)在進行訪談時,請芳美阿嬤女兒協助翻譯歌詞,阿嬤女兒表示,「小時候跟

18蔡芳美阿嬤在《阿媽的秘密》紀錄片的肺腑之言。

19蔡芳美阿嬤用太魯閣族語在《阿媽的秘密》紀錄片片尾吟唱的聖歌簡譯(彭仁郁,201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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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媽媽在山上工作,媽媽就常常唱這首歌,這是教會聖詩的曲調,但歌詞是她自 己加上去的,每次唱她會改歌詞,但意思都差不多」。戰後五十多年來,芳美阿嬤 女兒終於明白母親是透過反覆吟唱聖歌安撫傷痛。彭仁郁認為,芳美阿嬤「藉著 聖歌向超越力量傾訴的傷痛過往,以非語言的形式伴著女兒的童年記憶,但隨歌 聲傳承的不僅是創傷憶痕,亦是自我撫慰的能力。在跨國慰安婦倡議運動集結出 現之前,神的力量如何分攤了她身上背負著的有形與無形的暴力傷痕」(彭仁郁,

2012:170)。

大多數的前台籍「慰安婦」屬於無學歷或低學歷的農工階級,僅能以口述作 見證。婦援會 1992 年 2 月設置申訴專線,申訴人通常是倖存受害者的養子女或親 友,受害人親自申訴者相對較少,隱忍半個世紀的沉痛傷痕,不堪回首的過往終 於可以向世人控訴,戰爭為自己帶來的悲苦,是阿嬤們想像不到的事情。阿嬤們 背負多年的沈重秘密,竟然為人知曉,年邁的倖存受害者,鼓足勇氣打電話到婦 援會,「喂」兩聲就慌張地掛斷電話,情緒激動到不知如何開口訴說過往悲痛的遭 遇(夏珍,2005)。戰後五十年,失去貞操的恥辱與罪惡感,依舊掐著倖存受害者 的咽喉,擔心揭露的後果,不是解脫獲得諒解而是帶來更多的羞辱與責難。首場 台籍「慰安婦」記者會選擇在黑色的布幕下,僅露出腳踝和三雙鞋,隔著布幕傾 吐鮮為人知的傷心往事(彭仁郁,2012)。彭仁郁(2012:162)指出,這樣的現 身所要表達的訊息是:

我們希望世人了解我們經歷的悲慘境遇,看見日本政府過去強加在我們 身上的不公不義,好為我們爭取公道;但這段經歷卻終究讓作為受害者 的我們感到「見笑」(丟臉)、羞於見人。

為避免替家人帶來困擾,大多數台籍慰安婦倖存受害者均不願直接在媒體面 前曝光。1996 年 8 月,婦援會工作人員陪同前台籍「慰安婦」大桃阿嬤(劉黃阿 桃)到日本參加見證會,這是台籍「阿嬤」第一次赴日公開傷心的過往,但大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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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不像韓籍阿嬤(沈美子)那樣泰然自若地在日本媒體鎂光燈前侃侃而談,並 帶領聽眾呼口號:「要日本政府謝罪」、「大家繼續奮鬥」(張碧琴,1996:7)。相 反地,輪到台籍阿嬤上場前,見證會必須清場,請出媒體,並禁止與會者攝影拍 照。當晚,韓籍阿嬤告訴大桃阿嬤:「丟臉的是日本政府,又不是我們,因為做錯 事的是他們,不是我們⋯⋯我要越多人知道越好,讓日本政府非道歉悔過不可!」

(張碧琴,1996:7)。韓籍阿嬤的心路分享,改變大桃阿嬤的思維,後續的見證 會不再清場,成為台灣第一位在媒體前曝光的倖存受害者,並逐漸明白「見笑的 不是阮,是日本鬼仔」(邵冰如,1997/12/05),返台後阿嬤將此領悟分享給其他 阿嬤,並成為抗爭運動中的要角(彭仁郁,2012)。彭仁郁分析,台灣與韓國阿嬤 在見證會上不同的出場方式,顯現主體位置的不同,台籍阿嬤仍是性暴力受害者

(victim),承擔著污穢感、罪惡感;而韓國阿嬤則產生受害者意識,試圖扭轉暴 力事件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權力不平等,並自覺應肩負倖存者(survivor)的見證責

(victim),承擔著污穢感、罪惡感;而韓國阿嬤則產生受害者意識,試圖扭轉暴 力事件加害者與被害者的權力不平等,並自覺應肩負倖存者(survivor)的見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