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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拒絕被遺忘的 RCA

第四節 訴訟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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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訴訟之旅

根據文獻資料顯示,民國 75~76 年 RCA 被美國奇異公司(GE)併購,77 年湯姆笙(Thomson)併購台灣桃園及竹北廠,76~79 年間 GE 及 Thomson 分別 委託顧問公司對廠區的環境進行調查,Thomson 始發現廠區環境污染極其嚴重,

但是該公司決定不向政府機關通報反而隱匿污染實情。77 年 5 月 RCA 向經濟部 投審會申請減資,77 年 7 月至 78 年 11 月陸續將美金 1.5 億匯出海外,81 年 3 月 再將廠區土地及建物以新台幣 19 億元售予不知情業者,83 年 RCA 污染事件終究 紙包不住火被公開揭露,85 年在我國政府要求下 GE 及 Thomson 開始進行 RCA 污染廠址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工作,87 年行政院成立「RCA 跨部會專案小組」,監 察院公告糾正 RCA 污染事件政府機關處置不當,87 年 7 月及 88 年 1 月間 RCA 再次將 1 億餘美元匯往法國銀行,88 年工傷協會協助 RCA 受害員工組織化籌組 關懷協會,89 年工傷協會及關懷協會要求勞委會出面扣押 RCA 在台資金,同年 政府公布實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旋於 90 年解散行政院「RCA 跨部會 專案小組」。

工傷協會及關懷協會於是召集其他民間團體,33 共同參與抗爭行動,同時招 募培訓上百名志工及 81 名律師,成立第一屆義務律師團。民國 91 年經律師團確 定RCA所有資產已匯出海外,關懷協會與工傷協會決定赴美尋求支持,並分別拜 訪美國勞工部門、民意代表、總工會等;92 年關懷協會考慮在美國提起訴訟,並 解散第一屆義務律師,經評估赴美訴訟有其困難;93 年始決定在國內委託律師事 務所進行民事訴訟;94 年因關懷協會不具法人資格一、二審敗訴,最高法院發回 更審;95 年關懷協會正式成立社團法人,成立第二屆律師團,並由工傷協會、法 扶基金會及學者專家組成顧問團;96 年法扶基金會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進行集體

33 包括工委會、綠盟、苦勞網、台權會、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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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工傷協會、關懷協會,2013)。

「RCA 污染事件」案例的代理模式,從媒體文獻得知委託人顯而易見就是受 害的前 RCA 勞工,雖然受害勞工很快組成自救會,囿於 RCA 早已關廠,RCA 罹 病勞工循街頭抗爭模式,聯合其他職災受害者,包括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工人及塵 肺症老礦工,共同爭取勞保職災給付從寬認定,亦即職業病經鑑定後二年內得以 追討勞保職災給付。由於勞委會進行的相關流行病學研究結果,無法證明 RCA 勞工罹病與 RCA 污染的因果關係,再加上行政院專案小組解散,於是關懷協會 在工傷協會協助陪伴下向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及外交部陳情,並串連其他團 體,展開進一步的抗爭行動,集體抗爭使得勞委會公告「乳房殘廢給付標準」,將 乳房切除納入勞保殘廢給付,同時亦公告 RCA 受僱員工健康檢查,且爭取到職 業病經鑑定後二年內得以追討勞保職災給付,並從寬認定。

但是,在台灣民主法治的制度下,頻頻走上街頭抗爭,終非長久之計,最後 仍須經由法律訴訟程序尋求正義。原本考慮的跨海訴訟,在各種不利的因素考量 下,無法實現,因而決定在國內委任「人文國際法律事務所」向 RCA 提出民事 訴訟,委託代理關係是一對一,但區分兩個層次,首先 RCA 受害員工是實際委 託人,委由關懷協會擔任代理人,再由關懷協會代理 RCA 受害員工(委託人),

委託「人文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代理人,代理模式為一對一分層代理(如圖 4-2)。

圖 4-2 一對一分層代理(2004 年)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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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關懷協會不具法人資格,訴訟因程序失利,關懷協會失去媒體與政治人 物的關注,會務近乎停擺,直到 2006 年後,才重新整頓動起來。2007 年,關懷 協會向法扶基金會請求協助,基金會成立義務律師團重新展開始集體訴訟。目前,

關懷協會在工傷協會及法扶基金會援助下,持續進行訴訟程序,討回公平正義(工 傷協會、關懷協會,2013)。雖然 RCA 污染事件案例聲援團體很多,但都不是代 理人,關懷協會的代理人從人文國際法律事務所轉變為法扶基金會,委託代理關 係仍是一對一分層代理(如圖 4-3)。

圖 4-3 一對一分層代理(2007 年)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雖然,關懷協會因不具法人資格,於民國 94 年民事訴訟一、二審依程序理由 敗訴,所幸 95 年最後上訴至最高法院,以程序要件在法律上可為補正,發回台北 地方法院重新審理。關懷協會重整後正式登記為社團法人,96 年委託法扶基金會 代理進行集體訴訟,並增列被告美商奇異公司及湯姆笙集團。104 年 4 月 17 日台 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RCA 公司及 Thomson(Bermuda)公司應賠償金額共計 5.6 億元。新聞資料指出,在一審勝訴後,勞動部與法扶基金會隨即公布專案電話,

籲請 RCA 受害勞工或親屬打團體官司(魏紜鈴,2015/5/26),勞動部並以專案方 式認定 RCA 罹患特定癌症者屬「執行職務所致疾病」,發給職業災害給付差額(魏 紜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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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一審勝訴之影響,將近一千多名被害員工或家屬(RCA 二軍)加入成為關 懷協會會員,據當時理事長劉荷雲說,「原本希望二軍可以在同樣的受害事實基礎 下,加入當時一軍上訴二審的案件,藉此減少受害者的訴訟時間及司法資源,但 遭駁回」,106 年 12 月 21 日工傷協會及關懷協會召開「RCA 案永不妥協,二軍 一審開戰」記者會,並陪同多名 RCA 受害者到台北地方法院出庭,目前「二軍」

民事求償案持續審理中(王揚宇,2017/12/21)。

林宜平指出,媒體廣為報導 RCA 污染事件受害員工「終於勝訴」的新聞,

但報導著重於永不妥協的受害勞工以及擔任訴訟代理人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的公益 律師,鮮少提及此類公害訴訟為勞工出庭的專家證人。在漫長的訴訟過程,原告 及被告雙方,對於環境與職業流行病學研究的結果見解不同,但對原告有利的新 證據逐漸出現,「以三氯乙烯為例,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於 76 年列為第 3 類致癌物質,84 年改列為第 2A 類致癌物質,直至 101 年才改列為第 1 類致癌物 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15)。還有類似 RCA 案的美國海軍陸戰隊基地樂瓊 營(Camp Lejune, NC)有機溶劑污染地下水案,近年亦出現致癌病例,美國總統 歐巴馬於 2012 年簽署法案,補償 15 種與污染相關的疾病。「基於流行病學研究蒐 集資料不易、受到時空限制、又不能以人體作為實驗等主客因素影響」(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2015),RCA 案法官採納陳保中出庭作證提出的 IARC 與美國環保署 的證據資料,認定疾病的發生與暴露有機溶劑的因果關係,若非專家學者提出相 關研究證據,法官能否充分掌握 RCA 毒理學與流行病學研究相關資訊,不無疑 問。RCA 案能夠勝訴主要是由於公共衛生、法律與社會運動的密切合作(林宜平,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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