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失落正義的蹤影

第三節 集體行動邁向正義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集體行動邁向正義

朱元鴻(2014:371)撰文提到哲學家 Vladimir Jankélévich 對正義的詮釋:「正 義要求算帳,要求決算行為者的責任,要求審辨理由,要求復原或賠償。……法 律正義要求事物的賠償與復原,但戰爭與暴行之後可賠償可復原的假定是荒謬 的」。而美國哲學家卻認為「正義」如同真理之於知識,是社會制度的核心價值,

理論倘若不真,無論多麼純粹或優美,都必須加以糾正或拒絕。法律或制度不符 合正義,不管如何適切,都必須加以改革或廢棄(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2015)。還有 Nussbaum 也指出:「正義所關注的不是永遠無法扭轉的過去,而是 創造未來福祉與繁榮。事實上,存在正義體制內的課責(accountability)不是一 種應報的情感而是為了保護當前與未來生活的一種評估與判斷」(高忠義譯,

2017:25)。我們從南非屠圖大主教的著作得知,如果正義主要的目的只是為了處 罰,那麼正義未必會實現。法律與道義上的平等未必相同,欲實現公平正義,要 透過正義的手段,以免行動變質。「真相傷人,但沉默不語才是兇手(Truth Hurts, But Silence Kills)」(江紅譯,2013:170)。南非默罕默德大法官認為:「倖存者承 受著深重的創傷,無法將自身經驗轉化成經得起法律考驗的客觀、確切的證據」

(江紅譯,2013:87)。

前台籍慰安婦被噤聲太久了,如同南非種族隔離制度受害者,幾十年來受到 社會不公平的對待,成了邊緣人,甚至是無名無姓的隱形人(江紅譯,2013)。不 同於慰安婦的境遇,RCA 受害者雖然自主成立自救會,並相信政府進行的流行病 學調查研究,可以證實因果關係為其爭取正義,但是期盼三年出來的報告結論,

卻是「無法據以推論 RCA 員工個別罹癌案例與特定暴露因子的關係,亦未能據 以協助判定任何個別罹癌案例是否即為職業病」(陳文育,2006:114),導致受害 員工希望獲得職災的補償破滅,從 2001 年開始,RCA 受害員工及家屬夥同其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民間團體展開積極抗爭行動,並透過司法訴訟爭取權益(陳文育,2006)。

誠如 Young《正義與差異政治》一書中 Jean-francois Lyotard 所言,正義感的 產生非始於觀看,而是「傾聽」。無論多麼崇高的理想,傾聽是正義的理性反應起 源,亦即傾聽他人的呼求,而非主張與堅持某種事態。對公義(to be just)的呼 喚,至始至終存在於具體的社會和政治實踐當中。「正義的概念與政治共存」,當 人們認為應該要改變一個不良的規則、實踐或文化意義時,通常就是在宣稱社會 正義。Young 假定:「全人類生活境況的基本平等是一種道德價值;我們的社會存 在深刻的不正義,只有透過基本制度變革才能改正」(陳雅馨譯,2017:48)。那 麼慣於靜默處於社會底層的弱勢族群,甚至不自覺的受害者該如何發聲爭取社會 正義呢?

事實上,無論是個人或集體尋法律途徑追求「正義」都是一趟艱辛之旅。法 律上的處罰與刑責較為形式,犯錯者願意承認罪行,受害者才能得到撫慰與回復

(林美瑢,2001)。戰後百廢待舉,多數人自顧不暇,沒有人會關注戰爭時期遭受 欺凌的慰安婦。況且「慰安婦」不是「完美的受害者」,不僅媒體甚少披露相關報 導,在戒嚴時期也不曾出現在歷史教科書(彭仁郁,2014:455)。大多數人其實 並不了解慰安婦的來龍去脈,對於台灣婦女在日本殖民時期是否被動員募集前往 戰地充當「慰安婦」,似乎也沒有學者進行相關研究,慰安婦的議題在台灣學術界 可以說是一片空白。「慰安婦」的故事,以未經證實的版本在村落靠人們的繪聲繪 影傳播(彭仁郁,2014)。

1991 年倖存的韓國籍前慰安婦金學順與其他三位慰安婦率先赴日控告日本 政府,揭開了亞洲國家慰安婦受害者陸續要求日本正式道歉,並做出賠償的序幕

(楊偲維,2008)。韓國是最先向日本提出訴訟的國家,荷蘭及菲律賓隨後也於 1992、1993 年分別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但是均被宣判敗訴。日本法院唯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判決應賠償慰安婦的案件,是九州山口縣的下關分院判決「日本政府應賠償每位 慰安婦三十萬元日幣」(陳意梅,1999)。

隨著日本媒體持續報導日本歷史教授發現二戰期間日本皇軍招募慰安婦的機 密文件,11 以及日本社會黨眾議員伊東秀子公布,日本在二戰期間曾強迫徵召至 少七十名台灣婦女,充當皇軍慰安婦的證據(尹乃菁,1992/2/9)。台灣媒體才開 始關切慰安婦的議題,並引起政府機關的重視。婦援會於 1992 年 8 月召開記者會,

讓隱身於布簾後的三位前台籍慰安婦阿麼,向社會公開自己的不幸遭遇。1994 年 婦援會與學者朱德蘭訪查確認受害者 59 位,其中一位在查證過程中逝世,最後公 布確認受害者為 58 位(范倩、王力緯,2018)。由於韓國等國家慰安婦對日訴訟 均以敗訴定讞,日本律師雖然亦不看好台籍慰安婦對日訴訟行動,但在王清峰律 師熱心牽線下,仍舊籌組了義務律師團協助阿嬤們進行集體訴訟,婦援會認為幫 阿嬤打官司,「歷史教育的意義遠遠大於實質上的訴訟結果」(江美芬,1999:13)。

慰安婦及 RCA 受害員工分屬不同世代族群,慰安婦訴訟對象是日本政府,

透過婦援會協助尋求日本義務律師幫忙進行對日訴訟。反觀 RCA 受害員工訴訟 對象為美國跨國企業,雖然在工傷協會協助下赴美拜會相關團體及召開記者會尋 求支持,亦有美國律師表達協助之意,但囿於跨國訴訟門檻過高,一方面要克服 語言障礙及掌握國外訴訟相關訊息;二方面受害勞工還必須自費到美國出庭等因 素,RCA 受害勞工最後選擇在國內提起集體訴訟(陳文育,2006;工傷協會、關 懷協會,2013)。

台灣對慰安婦議題的研究,許多是從外交、歷史、人權(道)、心理等層面切 入探討(丁巧如,2015;江美芬,1996a;吳姿萱,2009;楊偲維,2008;楊麗芳,

2015;劉柔拿,2017;蔡建梅,2007;鄭莉蓉,2014),而 RCA 污染事件,則從

11〈日教授尋獲「慰安婦」密件〉。《中國時報》,1992/1/12: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犯罪、人體健康、環境污染、勞動安全、侵權行為的層面切入分析(吳昱賢,2017;

孟維德,2000;許紹峯,2001;陳文育,2006;陳俊良,2000;廖家敏,2007;

顏志文,2016;饒以馨,2015),對於民間團體在慰安婦議題及 RCA 污染事件扮 演的角色相關研究卻著墨甚少。但是,慰安婦申訴及 RCA 污染事件相關訴訟的 過程,民間團體卻是關鍵的要角,沒有民間團體的參與,這兩場小蝦米對抗大鯨 魚的世紀司法審判會不會進行,其實是個未知數。畢竟弱勢族群資源有限,而訴 訟的對象是外國政府或富可敵國的跨國企業,假定沒有民間團體的從旁協助,這 場爭取正義的訴訟之旅,無論成敗與否,毫無疑問已經註定絕對不可能完成(缺 乏組織及金錢),NGO 或 NPO 的適時介入從旁協助,使得一場弱勢族群爭取跨國 正義之旅,從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起死回生。

「慰安婦申訴」及「RCA 污染事件」從台灣媒體揭露至今將近三十年,這兩 個案例的共同特點是訴訟相對人並非本國人,而是外國政府與跨國企業,一個是 日本政府;另一個是美國企業(因併購含法國企業)。美、日兩國是中華民國對 抗中國大陸的重要盟友,這兩個案例的訴訟是名副其實的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事 件。前台籍慰安婦訴訟案,雖遭東京最高法院宣判敗訴三審定讞,但慰安婦議題 是否隨著日本法院的判決就此塵埃落定,後續仍值得觀察,非本文討論重點。此 外,隨著 RCA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三審定讞,262 人判賠,其餘發回更審,相關訴 訟暫時告一段落,但後續是否落實賠償仍不確定,亦非本文處理重點。本文選擇 以民間團體的面向探討慰安婦申訴及 RCA 污染事件,並以「代理人」理論進行 探討這兩個案例,主要基於目前國內缺乏相關文獻針對民間團體援助前台籍慰安 婦及 RCA 罹癌員工爭取跨國正義的案例進行研究;其次是民間團體長期(超過 二十年)不離不棄對弱勢受害者的援助,本身就是值得探討的事;還有最重要的 是政府與民間團體之間的微妙關係,也是本文認為必須釐清的問題。

希望藉由文獻資料的蒐集進一步探討慰安婦及 RCA 勞工兩個案例爭取正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過程面臨的困境與解決之道,並企圖分析不同民間團體介入弱勢族群爭取正義的 結果,以及政府組織面對兩個案例的態度,提供外界參考。本文各章節安排如下:

第一章概要介紹研究目的、動機與方法,以及欲探討的主題及重點;第二章進行 文獻回顧,回顧民間團體協助弱勢族群追求正義的情形,還有正義及 NGO 的定 義,以及代理人理論等;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介紹「慰安婦議題」及「RCA 污染 事件」個案;第五章比較分析兩個案例差異;第六章結論及建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與代理人同行聲索正義

追求社會正義是民主社會重要的特質,弱勢族群受到妥善照顧,代表社會正 義得以實踐(湯京平、邱崇原,2007)。那麼在民主政治體制下,弱勢族群要如何 獲得社會正義?從前述台鹼污染案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相對完善的民主國家,

依然會有權力分配不均的現象,社會成員或許由於性別、階級及種族等緣故,以 致於對公共政策缺乏影響力,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他們要如何團結起來維護自 己的權益?

台鹼污染案顯示,受害民眾往往基於對污染危害的認知不夠或擔心現實經濟 問題等因素,面對環保團體揭發當地污染事實,起先是充滿敵意,不願與揭發者 為伍,而且拒絕他們幫助爭取合理的權益,讓環保團體處於孤立又尷尬的情境。

台鹼污染案顯示,受害民眾往往基於對污染危害的認知不夠或擔心現實經濟 問題等因素,面對環保團體揭發當地污染事實,起先是充滿敵意,不願與揭發者 為伍,而且拒絕他們幫助爭取合理的權益,讓環保團體處於孤立又尷尬的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