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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時期「海禁之爭」中的胡惟庸通倭

第二章 從洪武到嘉、萬倭寇下的胡惟庸案

第二節 嘉靖時期「海禁之爭」中的胡惟庸通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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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嘉靖時期「海禁之爭」中的胡惟庸通倭

因反對世宗南巡而被罷免的錢薇,早就針對倭寇問題提出意見:

顧鄙人前所陳復舊制三事:曰「海道」、曰「市舶」、曰「水軍」者,

此當圖於未形之先而已無及矣……十五年遣僧歸廷用來貢,因其與胡 惟庸為奸却其貢,發僧陜西、四川各番寺安置,詔絕之,不與通……

故祖訓有云:「日本雖朝貢實暗通奸臣,故絕之。」又給事中夏言奏 倭夷變詐㓙虐,不當與之通使,是固然矣!但夷物亦中國所需,而苟 隔閡華夷之情,吾恐寇鈔之禍未已也!莫若於選將勵兵,一鼓蕩平之 後,復立市舶以通沿海之商。90

錢薇先闡述了明朝與日本往來的簡史,點出日本因與胡惟庸為奸,而卻其 貢,詔絕之,收錄於《皇明祖訓》,同時贊同《皇明祖訓》與夏言認為「倭 夷」的「變詐㓙虐」,因此不予之通使是理所當然的,但此時話鋒一轉,體 諒到明朝也需外國的貨物,若只一味斷絕雙方往來,只會導致倭寇問題越演 越烈,不如秣馬厲兵,一舉殲滅倭寇,再重開市舶恢復通商。而錢薇在〈海 上事宜議〉中說得更是直接:

吾非謂貢始宣德以後也,蓋永樂以前 之貢,假貢以觀虚實因為寇 也……洪武奉表之時貢方八已掠温州,其後或貢無表文,安置其使于 川陝番寺,又嘗與胡惟庸交通謀不軌。《祖訓》云:「日本雖朝貢,暗 通奸臣,故絕之。」是永樂以前之貢意在寇也……何獨東海之夷必拒 之耶?况《祖訓》絕之謂其暗通奸臣、將圖不軌,今不設丞相,寧有

90 明 錢薇,〈與當道處倭議〉,收錄於明 陳子龍編,《明經世文編》卷214,頁2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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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庸之奸,如以巿舶既革為疑,則又非互巿之故也。91

一開頭便直接挑明宣德以前日本的朝貢只是探聽虛實的幌子,並在洪武朝的 事例中僅舉胡惟庸的通倭,認為永樂以前的朝貢意在進犯;最後在討論明朝 應對外國與處理市舶上,更是將《皇明祖訓》獨立的兩條條文合併來看,假 使日後又再度出現如胡惟庸一般的奸臣,則市舶司既革,問題便不是出在互 市之上。錢薇雖站在體念「華夷之情」的立場,闡述市舶與互市的重要性,

但仍然不免帶有武力色彩,相比之下,唐樞的文章更為柔和而理性。

嘉靖 35 年(西元 1556 年),兵部左侍郎胡宗憲(1512-1565)有意赴日招撫 當時海上集團首領─王直(?-1559),此時幕僚的唐樞便上〈復胡梅林論處王 直〉,向其陳言倭寇情況與成因:

……二曰切念華夷同體、有無相通,實理勢之所必然。中國與夷 各擅土産,故貿易難絕。利之所在,人必趨之。本朝立法,許其貢而 禁其為市。夫貢必持貨與市兼行,蓋非所以絕之。律款通番之禁、下 海之禁止以自治吾民……止惟洪武十九年,倭國如瑤搆通胡惟庸,假 進僞燭。高皇帝怒以絕之,太宗而後復宥如故。若其私相啇販又自來 不絕,守臣不敢問、戍哨不能阻,蓋因浩蕩之區,勢難力抑。一向蒙 蔽公法,相延百數十年。然人情安于睹記之便、內外傳襲以為生理之 常。嘉靖六七年後,守奉公嚴禁,商道不通,商人失其生理,于是轉 而為寇。92

唐樞從體念外國與商人的角度,指出明朝初年制度之意並非完全禁止通商,

而是禁止國人私通外國以確保本國安全,不過自洪武 19 年(西元 1387 年)由 於僧如瑤與胡惟庸勾結意圖舉事,兩國之間便斷絕國交。成祖時國交恢復如 故,同時帶來了大批商販私下貿易,直到嘉靖年間因為律令轉嚴,才讓這些 商人改商為盜。樊樹志在討論該篇文章時,肯定其主張「開放互市」的合理

91 明 錢薇,〈海上事宜議〉,收錄於明 陳子龍編,《明經世文編》卷215,頁249-255。

92 明 唐樞,〈復胡梅林論處王直〉,收錄於明 陳子龍編,《明經世文編》卷270,頁26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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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並認為嘉靖倭患起源於海禁政策,93然而若細看文意,唐樞認為嘉靖倭患 起源於「嘉靖」時期海禁政策的趨嚴,並不能完全歸責於明朝的海禁政策。

事實上,唐樞認為明初的海禁政策未有不妥,反而是後來商人們蜂擁而至,

「蒙蔽公法」長達百數十年,積非成是,才造成後來法令趨嚴後的反彈。茅 元儀(1594-1640)的《武備志》中更記載了唐樞的一席話:

唐樞曰:「……十五年,賊臣胡惟庸黨備倭,指揮林賢入倭搆亂;十 六年宼金鄕;十九年進巨燭,暗藏火藥、兵器,佐惟庸爲不軌。於是 高皇帝立訓絶其往來。夫招之者,帝王無外之仁也;無驗而拘之,及 得其眞而卽歸之,中國柔遠之禮也;其奸深禍結示以永拒,聖人誅罪 之義也。然不卽勤兵于討,以訓令代鐵鉞,明于世之所不及,不欲以 全律之也。况罪以罪乎其人,豈終罪其國無可宥之日耶?是則良懷死 而聖怒宜息矣。……然後知先皇制律之意,嚴奸宄以沮其漸。復因利 用以體其情,苟當事者不意論愼,測一切矯枉而踰于直,豈先皇大道 爲公之謂哉?」94

唐樞說得非常明白,明初由於日本暗通胡惟庸進巨燭、火藥以謀不軌,因此 明太祖才會「立訓絕其往來」,而在胡惟庸案中,不論是明太祖「無驗拘之」,

得知真相後的立刻放回;或是後來的立訓「永拒」,皆符合聖人之義,並且 唐樞以「良懷死則聖怒宜息矣」,有意為這一段關係找臺階下,最後指出先 皇意在防微杜漸、消弭奸宄,而後人不明此理,矯枉過正反而有失先皇本意。

在這兩篇文章中,唐樞雖然的確站在「開互市」的角度,但同樣都點出了胡 惟庸案的重要性也贊同明太祖在胡惟庸案中的處置。

近來研究明代倭寇的學者逐漸意識到明初與明代中葉倭寇性質的差 異。日本學者田中健夫將 14 世紀到 16 世紀的倭寇分為「14 世紀至 15 世紀

93 樊樹志,《「倭寇」新論―以「嘉靖大倭寇」為中心》,《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1(上 海,2000.01),頁42。

94 明 茅元儀,〈開互市論二〉,《武備志》卷20(臺北:華世出版,1986),頁8873-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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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寇」和「16 世紀倭寇」。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成因為亞洲局勢與日本國內 南北朝的紛爭,故此時倭寇主要由日本人組成;而後者則是明朝國內的社會 生產發展與海禁政策的問題,主要的成員為明朝人。95中國學者樊樹志亦同 意該觀點,認為嘉靖時期人們就注意到「真倭」與「假倭」的差別,並察覺 到進犯的「倭寇」大部分都是「假倭」─也就是東南省分沿海的中國人。96如 同田中氏與樊氏所指出,嘉靖時人確有察覺到當時的倭寇多以明人為主,儘 管如此,明人並未因此將明初倭寇與嘉靖倭寇分為視之,反而更加容易聯想 到明初倭寇。如鄭曉(1499-1566)〈與彭草亭都憲禦倭〉首先引《皇明祖訓》

中胡惟庸通倭而詔絕之條文,在文末又下「蓋今日倭寇正與洪武時同」之結 論,並以洪武 19 年明太祖派遣信國公湯和修築登萊至浙江沿海的城堡一事,

附會當今實況。97除此之外,王世貞在〈倭志〉中同樣也發現到「中國亡命 者多跳海聚衆為舶主,往來行賈閩浙之間,又以財物役屬勇悍倭奴自衛」,

肯定大多的倭寇為「中國亡命之徒」,但在開頭論及洪武時期的日明關係時,

相對於明太祖派遣趙秩或日本僧人祖來朝貢的簡要敘述,描寫胡惟庸的通倭 謀反以至於詔絕日本,和之後明太祖派遣湯和防守沿海的事情卻極盡之詳

98,可見該事件在王世貞心中日明關係的重要性。日本學者檀上寬曾針對 16 世紀明人語境中「國初寸版不許下海」一詞進行考證,認為該詞最初為沿海 父老誇大明初海洋政策的用語,但到了 16 世紀以後卻以要求重建海防體制 以對抗倭寇的論據復甦。99筆者雖並非專門討論明代海防制度,但檀上氏的 研究提供了一個相當好的著眼點:「國初的復甦」。不只是「寸版不許下海」,

95 田中健夫著,楊翰球譯,《倭寇―海上歷史》,頁13-14。

96 樊樹志,《晚明破與變―絲綢、白銀、啟蒙與解放,16-17世紀的世界與中國》(新北市:

聯經出版,2018),頁46-61。

97 明 鄭曉,〈與彭草亭都憲〉,收錄於明 陳子龍編,《明經世文編》卷218,頁383-389。

98 明 王世貞,〈倭志〉,收錄於明 陳子龍編,《明經世文編》卷332,頁704-706。

99 檀上寬,〈「国初寸板不許下海」考〉,收錄於追悼紀念論叢編集委員會編,《明代中国 の歴史的位相》(東京:汲古書院,2007),頁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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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的胡惟庸通倭也是一種「復甦」,不論當時人們是否有注意到「真倭」、

「假倭」問題,抑或是明初倭寇與嘉靖倭寇的差異,他們都會有意無意聯想 到洪武時期的胡惟庸通倭謀反,可見該事件已經成為了明人相當重要記憶之 一。然而此時人們論及胡惟庸案,僅止於對嘉靖大倭寇的「借鑑」與「參考」,

但到了萬曆時期以後不只是借鑑,更直接將胡惟庸通倭視為倭寇的起源,並 表現出了明顯了厭惡。